“独立枉法”猛如虎,“吞噬正义”百姓苦!
《湖南商报》特约记者 良 言
《 公民新闻网》记者 张 瑞祥
《新榆林论坛》实习记者 zmhxy
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在经济高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迅速提高的同时,腐败却像洪水猛兽般迅速蔓延,恶性群体事件频发,公然枉法现象频仍。腐败强奸着法律,蹂躏着百姓,败坏着党风,侵蚀着党的肌体,动摇着社会稳定的根基,摇摆着信念的基石,撼动着政权的柱石,摧残着民族的精神。司法腐败像一张黑网,窒息着公平主义,压缩着社会发展的空间,吞噬着改革开放的成果。司法腐败不消除,久而久之“党将不党”“国将不国”,社会主义伟业将毁于一旦!
近年来,中央逐步加大反腐力度,专项整治活动频频,党纪政纪条文日渐细化,处分条款日渐严厉,但“越反越腐”“越反越枉”的现象不仅未有收敛,腐败与枉法的蔓延反而更加迅速,大有“寒风凛冽撼泰山”之势。
法律是保证“公平正义”的最低底线,是老百姓可忍受的最低界限。司法腐败是最危险的腐败,它冲垮社会运行规则、人们道德、信仰、信念的堤坝,引起社会动荡,危及党和国家的安危!
难道司法腐败真的像“呼风唤雨,摧天撼地”的恶魔一样无法消除吗?难道非像“政治精英”们开出的“良方”——“三权分立”、“多党竞争执政”,才能消除司法腐败吗?难道在共产党“一党执政”条件下,就无法消除司法腐败吗?非也,消除司法腐败其实不艰难!
法的起源与发展
法: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受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的行为规则的总称,包括法律、法令、条例、命令、决定等。
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国家机关。
在我国古代,“法”与“刑”通用。刑字的古体,左为“井”,表示“井然有序”;右为“立刀”,表示“整齐划一”。到战国时期,李悝《法经》,首次改“刑”为“法”。秦始皇时,又改“法”为“律”,沿用至清末。民国初期在立法文件名称上除沿用的清律仍称律以外,其他即称“法”。“法”字已成为一定内涵,但外延较大的统称。我国最早的成文法产生于公元前536年郑国公布的子产铸于鼎上的《刑书》,刑即法,法即刑。公元前445年,李悝变法,此后,各国都改“刑”为“法”。公元前359年“商鞅变法”改“法”为“律”,制订了《秦律》。《说文》:“律,均布也”,即强调法律的普遍性。从此,“律”被沿用了两千多年。清末民初,才把律改称法。
天子、帝王、皇帝是中国历代王朝的最高审判官,帝王“口出天宪、言出法随”,可“廷殿决罚,朝堂杀人”。
中国历代王朝的司法机构,向无定制。殷商、西周仅在中央设司法长官,名“司寇”。秦、汉、魏、晋、南北朝,实行“三公六卿”或“三公九卿”,其中的“廷尉”既是司法长官又是中央司法机关的官署名称。隋、唐后,形成大理寺(始于北齐)、刑部(隋设都官,唐改为刑部)、御使台等三大司法机关。明朝中央司法机关叫刑部(管审判)、大理寺(管复核)、督察院(管对刑部、大理寺及百官的监督)。清沿明制。自古以来除中央有专门的司法机关外,省以下地方各级审判均由行政长官兼任。
“法院”一词,作为中国审判机关的名称,始于1927年《武汉国民政府新司法制度》第一条规定。国民政府于1932年10月28日颁布《法院组织法》,全国设三级法院,即地方法院、高等法院、最高法院。诉讼案件实行“三级三审终审制”。
欧洲文艺复兴时期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洛卢梭,系统阐述了“天赋人权”学说。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和1791年法国宪法最早提出并确认“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纵观我国历代王朝法的产生与发展都是为剥削阶级服务的。19世纪40年代马克思法学的诞生,使法学变成真正意义的一门科学。它于剥削阶级法学有着根本区别:
一、剥削阶级法学否认经济对法学的最终决定作用。马克思法学认为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由这一阶级的经济基础决定的,并反过来为这一经济基础服务;
二、剥削阶级法学认为法是超阶级的“全民意志”的体现。马克思法学认为法是为统治阶级利益服务的;
三、剥削阶级法学认为法是“公共意志”的体现,模糊了国家与法的关系,鼓吹“法律至上”论,把法置于国家之上。马克思认为国家是有阶级性的,它所制定的法也是有阶级性的;
四、剥削阶级法学认为法是超历史的,永恒存在的。马克思法学认为法是随私有制、阶级、国家出现而出现,随生产方式和政权性质而变迁。一切剥削阶级的法建立在私有制基础上,他们之间可相互模仿借用。社会主义的法是建立在公有制基础之上,必须创建自己的法的体系,不能模仿借用剥削阶级的法学体系。到了共产主义社会,随着国家的消亡,法也消亡。
“独立执法”的弊端
纵观法学史,历代统治阶级为了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都试图以法的形式,制定、规范社会运行规则,将民众的行为限制在法的容忍程度内。但是无论剥削阶级、无产阶级都有“政治清明”及“政治腐败”期。因此,“司法独立”与否,并非经济繁荣、社会稳定的唯一标志。为此,1945年,作为中国民主同盟负责人的黄炎培,在到延安访问时,就向毛泽东发出过类似的疑问:“余60年过眼,真所谓‘其兴也勃焉,其亡也忽焉’。一人、一家、一团体、一地方乃至一国,初时聚精会神,继而惰性发作,渐渐竭蹶。一部历史,‘政怠宦成’的也有,‘人亡政息’的也有,‘求荣取辱’的也有,没有能跳出这一周期率的,中共诸君可有良策否?”。毛泽东自信地说:“我们已经找到新路,我们能跳出这周期率。这条新路,就是民主。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
改革开放以来,“政治精英”们,脱离中国国情,与马克思法学理论背道而驰,极力鼓吹"法律至上”论,照搬西方法学理论,极力主张“独立执法”。其结果是,法律条文越来越多,腐败越反越腐,枉法越来越甚,百姓叫苦连天,社会越来越乱!
须知,西方的“独立执法”是建立在“三权分立”,在“在野党”的相互制约与充分的舆论监督基础之上的适合西方社会政治体系的法律体系。而我国是“一党执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不存在“在野党”及未形成充分的舆论监督等条件。如果在失去中国共产党这一唯一监督、制衡力量的前提下,实行法院“独立执法”,其现实和恶果是法院以“独立执法”为由,构建“独立王国”为实,而肆无忌惮的“独立枉法”。腐败导致枉法,枉法保护腐败。腐败分子与枉法法官结成利益共同体,沆瀣一气,狼狈为奸,强奸法律,践踏正义,蹂躏公平,祸害百姓。
“有法有天,百姓安”、“有法无天,百姓惨”。所谓“天”,古为“天子、皇帝”,今为“领袖”,当前我国为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集体。当前为何“法律越来越多、枉法越来越甚、社会越来越乱”?我国的司法实践表明:任何时期削弱以致摆脱党的领导的“独立执法”,都是老百姓的巨大灾难!
1945年后,中国共产党陆续在解放区建立司法科或法院,为各级人民政府的组成部分,受同级人民政府委员会的领导和监督。1955年1月根据《宪法》《组织法》规定,人民法院不再是人民政府的组成部分,但实行的是党委领导下的集体负责制。1966年—1976年公、检、法三合一,法院、检察院为公安部门的内设机构。而公安部门仍实行的是党委领导下的集体负责制。1976年起各级法院从公安部门分离,独立设置,但仍然实行的是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1989年起,法院系统逐步实行院长负责制。于此同时,我国法制建设加速,各种部门法逐步颁布。2000年后,我国大力推进法院“独立执法”,明令各级党政机构支持法院“独立执法”“不得干扰法院独立执法”。
从1945年到1989年的44年间,法院或者在人民政府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或者被撤销,或者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集体负责制”,均做到了“公正执法”,“错案极少”,“枉法罕见”。而对枉法者实行的是“罪加一等”,“一次枉法,即行除名,终生禁入”的严惩政策。当时基本做到本质意义上的“路不拾遗,夜不闭户”,甚至集市贸易买卖者暂存的商品,仅在商品周围“划个圈”,即无偷拿丢失之忧!
自1989年起,法院逐步实行“院长负责制”,后又大力推进“独立执法”,于是法院的无制衡的权力急剧扩大,枉法现象也以几何级的速度急剧膨胀,“花钱买正义”的现象成了“打官司”的潜规则。直至形成现在的“初级法院‘灰’;中级法院‘暗’;高级法院‘黑’;最高法院‘烂’”的司法极度腐败现象。近几年各级法院的腐败窝案,法院院长腐败案的查处,最高法院副院长黄松有的落马,令国人震惊,令世界嘲笑,我国已连续多年被联合国反腐败机构评为世界上最腐败的国家!由此证明,我国随着“独立执法”进程的加快,不但未能遏制、消除腐败与枉法,而是腐败与枉法与“独立执法”进程的同方向,以加速度的方式急剧发展、膨胀!
我国历史证明,腐败与枉法的产生与发展、遏制与消除,均不以“独立执法”与否为先决条件。
因此,在我国“一党执政”条件下,实行法院“独立执法”,是“助纣为虐”,不但不能促进“公平正义”的实现,反而导致“独立枉法而不纠”,形成“越反越腐”、“越反越枉”的恶性循环,导致社会不稳定,阻滞社会的发展与进步!
“独立枉法”,祸国殃民
在中国共产党“一党执政”条件下,各级党组织是保护老百姓的“最后一道防线”,如果这“最后一道防线”也被法院以“独立执法”为由,行“独立枉法”为实,轻易“突破”,就给老百姓造成无法拯救的巨大灾难!
山东省金乡县外经贸局主任科员张胜利先生,自2006年10月起,因济宁市中级法院凭空判案,公然枉法,多次向中央、省、市领导申诉。2006年10月13日—12月29日,中共济宁市委组成三个联合调查组彻底查清,并在该市公安局会议室当众宣布了调查结果与结论,要求法院纠正,法院“一把手”也当众表示纠正。但会后,法院以案外理由敷衍欺骗领导,不但久拖不纠,还违法怂恿对方另行起诉。当金乡县法院驳回对方诉讼请求后,对方又上诉至中级法院,又被“终审”驳回。至此,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5款规定,对方诉权已“消灭”,只能依法走“申诉”渠道。
但法院为逃避党纪国法的严惩,在济宁市中级法院副院长贾传建的操纵下,中级法院在已有“终审”法律文书、依据法律对方“诉权已消灭”的情况下,又违法指定泗水县法院异地重复受理。可笑的是,泗水法院驳回张先生的请求,张先生上诉至中级法院,中级法院又驳回张先生的上诉。至此,同一当事人、同一标的、同一诉讼请求、同一案由的同一案件,济宁市中级法院产生两个相互矛盾、相互排斥、完全相悖的两个“终审”法律文书!张先生质问中级法院:你们的两个完全相悖的法律文书,哪个对!你们真是自己打自己的脸,枉法枉得连脸都不要了!
张先生对济宁市中级法院枉法不纠,且继续枉法的行为极其震惊,继续向中央领导申诉。
2008年秋,中央领导及山东省委书记亲批严查。但法院仍以“独立执法”为由,行“独立枉法”之实,顶着不纠。
张先生于2009年3月4日赴全国人大上访,对济宁市中级法院枉法不纠,对抗中央、省、市领导的行为提起申诉。被金乡县接访人员接回后,在枉法者的"保护伞”—市政法委副书记王胜利(王原与枉法事件的操纵者-济宁市中级法院副院长贾传建在市司法局曾分任正、副局长)的操纵下,未回家就被金乡县公安局以“扰乱社会秩序”为由,非法拘留七日。该拘留严重违背《信访法》、中央政法委中法【2006】第10号文、公安部【2006】第88号令、监察部【2008】第16号令,实属无法无天,胆大妄为!
以上案例可知,法院以“独立执法”为由,行“独立枉法”之实,玩弄法律,蹂躏正义,已到了肆无忌惮的可怕地步!他们把各级党组织及领导均不放在眼里,失去了一切有效监督与制约,疯狂枉法而毫无顾忌,这难道不是“独立执法”的可怕现实吗?!
强化党的领导,消除枉法
中国共产党是无产阶级先锋分子组成的,是社会先进生产力的代表,是以“为人民服务”为唯一宗旨,代表先进文化和社会进步方向的伟大政党。中国共产党有能力实施对中国各个政党及各个社会组织的领导。现在“越反越腐”、“越反越枉”的现象,完全是“政治精英”们试图削弱乃至摆脱党的领导而产生的恶果!我党有信心、有决心、有能力遏制以致消除腐败。这条路子就是毛泽东说的:“我们已经找到新路,我们能跳出这周期率。这条新路,就是民主。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
一、恢复党的“民主集中制”,是反腐败、反枉法的根本途径。
我党历史证明,什么时候“民主集中制”得到发扬光大,什么时候就是最“廉洁勤政”的时期。我国的腐败现象在“党委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时,仅是个别腐败分子的个别腐败现象。自从实行模仿西方的“首长负责制”以来,权力过分集中,“一把手”说了算,在干部升、迁、任、免,公共权力分配等方面失去了对“一把手”的制约。“绝对的权力,形成绝对的腐败”,于是即便是错误决策、决定,班子其它成员“敢怒不敢言”,致使腐败现象逐步蔓延。当年,在“党委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的领导体制下,班子成员无论职级高低,都只有平等的“一票”表决权。干部的“升、迁、任、免”必须集体讨论决定,且实行“组织、干部、家庭,三满意”,如果有一方不满意,且干部确需“升、迁、任、免”的,必须报作出决定的上一级党委集体研究决定。这就从组织原则上避免了“一把手”滥用权力对班子其他成员的打击报复。当时的党委会议上对重大问题,尤其在干部问题上,都能畅所欲言,持反对意见的敢于“拍桌子、打板凳”,因而有效地阻断了腐败、枉法的源头。现在,大部分党委的一把手不仅兼任“人大常委会主任”,还兼管组织部的干部工作。形成的惯例是,组织部长提名,党委书记认可,党委会议“走过场”,然后心虚的搞个荒唐可笑的“集体谈话”、“无条件服从”。于是买官卖官的市场就轻易的形成了,而交易成本低廉,交易程序简易,因为只要“公关”一把手,就可轻易搞定!
二、废除“分灶吃饭”财政体制,实行“中央统一财政”,切断“枉法”的经济链条。
1995年起实行的财政“分灶吃饭”体制,不仅是腐败蔓延的经济基础,而且是枉法的动因之一。
由于“分灶吃饭”,地方的权力扩大了,省与省,地区与地区,部门与部门之间出现了“肥缺”“瘦缺”。为了获得“肥缺”,最快捷的方式是通过“行贿”。于是卖官鬻爵的市场就此形成,价格逐年攀升,以致现在形成“县级100万、市级500万、省级1000万”的潜“官价”。买官的支出成本要收回,并获利。于是行贿市场久盛不衰!最终形成“政令不出中南海”、“政令出得中南海,下面和尚经念歪”、“中央有政策,地方有对策”的现象。
由于“分灶吃饭”,经济指标分解,虽中央要求保证司法部门办案经费,但地方政府或部门仍将经济指标分解。至今法院仍给法庭下达经济指标。为完成经济指标,法院必须多办案,完不成就要扣奖金、扣经费。法官“堤内损失堤外补”,为了获得超额的个人“灰色收入”,就必须“拖、错、枉”,以逼使当事人“送贿”。以前,人们公认法官是“大头帽,两头翘;吃了原告,吃被告”,对原、被告各吃一半,现在是“大头帽,两头翘,吃了原告吃被告;原告、被告都吃光,还要小姐陪上床”。山东省微山县一名当事人胜诉49万元,从打官司到胜诉、执行完毕,共请客送礼、送钱53万余元,结果是不打官司只赔49万,打赢了官司,却赔了53万多元。该县的另一当事人见此,官司胜诉9万后,“止损”在网上公开拍卖判决书,只要买方返还一点钱即可。
三、赋予党组织“直接纠枉权”,是遏制枉法的重要措施。
中国共产党是无产阶级先进分子所组成的伟大政党,尚很难消除腐败。作为普通自然人的法官所组成的一个普通的“无必然先进性”的社会组织,无论政治素养,道德水平都不能与中国共产党的党组织相比。但一名法官竟有权决定案件及当事人的命运,而无有力的监督与制约。他们枉法怎么办?上诉,再枉法,怎么办?再上诉,上诉到腐败分子黄松有手里,他再枉法还能怎么办?!这是现实而又严峻的命题!中国共产党的坚强领导尚难以消除腐败与枉法,如果法院“独立执法”而不受任何组织的制约,那么法院不就是中国事实上的“最高领导机构”了吗!当前之所以腐败、枉法虽然猖獗,但尚未从根本上动摇国基,是因为中国共产党仍是保护老百姓的“最后一道防线”的缘故。当法院“枉法不纠”时,最后,当事人还是只能向中国共产党设立的各级信访部门申诉。当事人耗费了大量的财力、精力,最后还只能求助于“最后一道防线”,才有可能申冤成功。法院枉法“连环套”,导致大量司法资源浪费,甚至导致当事人“倾家荡产”。如果省级以上党组织、具有对枉法的“直接纠错、纠枉权”,一方面可以节省司法资源,另一方面可以震慑枉法者,实为利国利民之举!那么会问,党组织腐败了怎么办?答:历史经验证明,只要切实恢复了党的“民主集中制”,就会阻断腐败!
依靠人民群众是消除枉法的“法宝”。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党宣布“不再搞群众运动”,按说是一大进步。但是,随之腐败逐渐蔓延,以致“越反越腐”、“越反越枉”。马克思理论告诉我们。在“一党执政”条件下,不依靠人民群众的反腐,绝对不可能获得成功。为此,毛泽东在建国后进行了“一打三反”“社教”“四清”“文化大革命”等尝试,试图以人民群众的力量消除腐败。其做法虽然基本消除了腐败,但因执行当中的“难可控性”,导致一定程度的“扩大化”,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经济建设。但是,当时的“公平正义”却成了当代中国老百姓念念不望的愿景。这就是当前老百姓生活水平得到较大提高,却仍然“端起碗来吃肉,放下筷子骂娘!”的巨大反差的真正原因!
难道为避免“扩大化”,就只能“因噎废食”,以脱离人民群众的方式,试图以加快法制建设,法院“独立执法”,来“遏制腐败”吗?答案:“一党执政”条件下,任何脱离人民群众的反腐都不会成功,且只能“越反越腐”。原因很简单,“法”掌握在既得利益者手中,他们为了既得利益而相互勾结,玩弄法律、强奸民意,使“法”成为他们谋取私利的工具,因而“法”定的越多,他们腐败的领域就越广,腐败的工具就越多,这就是“越反越腐”、“越反越枉”的重要原因。
难道就没有既不会导致“扩大化”,又能“消除腐败”,两全其美的方法吗?有!那就是“依靠群众举报、排查;政法部门异地交换办案;限期自报宽大,逾期严惩”的方针。
具体实施是:
(1)广泛发动,积极动员广大人民群众举报腐败、枉法、违纪者,参与政法部门排查;
(2)政法部门异地交换办案,交换前先自行申报先“洗清自己”,然后再到异地办案;
(3)限定时间让腐败、受贿、枉法、违纪者自行申报。限定时间前申报的,无论数额大小,均依法依纪降“两档”处理。逾期不报的,均升“两档”严惩。
建立健全监督机制,杜绝枉法
1、赋予省级以上党委、人大对重大枉法事件“直接纠枉制”。
对重大枉法案件,省级以上党委、人大可直接查处、直接纠正;
2、实行“错不过三制”。
凡是因法官技术水平低下,而非主管故意造成的错案,错不过三次,否则将其调离政法队伍;
3、实行“零枉法制”,“终生禁入制”。
凡违背法律明确规定的,即视为“主观故意”的枉法,只要发现,即将枉法者清除出政法队伍,永不续用。
4、扩大“陪审制”。
建立全国性“陪审员资源网”,将符合条件的社会人士纳入其中,审判时随机抽选,以阻断当事人行贿的渠道。初审法院,效仿西方法官只管法律解释与提醒,不对案件发表意见,由陪审员断案。
5、设立独立的“上诉法院”。
“上诉法院”与各级法院完全独立、平行,均隶属人大领导。
6、实行“直诉制度”。
我国历代王朝均实行对重大案件的“直诉制度”,即“告御状”制度,以纠正重大违法、枉法事件。有人认为,我国13亿人,如果可以“告御状”,中央领导怎能问的过来?其实历代王朝对此非常严格,当事人没有天大的冤情是不会为之的。例如明代“告御状”者,必须“滚铁板(钉满铁钉的铁板)”,并承担如果不实,即“诛灭九族”的风险。我国可以实行对经中央有关信访部门审查后,仍不服的重大案件,作为最终的救济渠道,直接向中央领导申诉。中央领导每年用半天的时间,对5年以上尚未结案的反复上访案件,采用随机抽号的方式,直接接访。一旦查实,对枉法者,予以“上升两格”的严惩。凡“告御状”者,百人联名,如果不实,按“诬告”罪予以严惩。
颁布《新闻法》,开放舆论监督
我党的宗旨是“为人民服务”,“人民当家作主”,理应依据《宪法》规定,实行言论自由,结社自由,哪有“仆人”不让“主人”自由言论的道路?!建国60年以来,各种法律法令层出不穷,唯有《新闻法》屡屡难产,这实在是不自信的懦弱,也是对人民辨知力的误判。
我国实施对政府的监督,很重要的途径应是放开舆论监督,以及时发现政策的失误、腐败的苗头,以及时调整政策及预防腐败与枉法。舆论监督是对各种实体监督机制的有效补充,能促进“权力在阳光下运行”。那种紧抓“两杆子(枪杆子、笔杆子)”不放的做法,已与“阶级矛盾已成为次要矛盾”的新的历史时期政治格局不适应。“枪杆子”无论战时及和平期,均应“紧握不放”;而对“笔杆子”,在和平时期应“微握大放”,以开创“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宽松、祥和、自由、民主、繁荣、进步的盛世局面!
综上所述:在我国现实条件下,实行法院“独立执法”,只能导致“独立枉法”,扩大社会的“不公”,形成“越反越腐”“越反越枉”,以致社会动乱。恢复党的“民主集中制”,建立健全对法院的监督机制,开放舆论监督,切实消除枉法,才能切实发挥司法促进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的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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