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0(当代首创)
股份公司信托所有权
陈绪国
所谓股份公司信托所有权,就是投资所有权人为了达到投资资产增益等目的,将自己财产的所有权托付给可依赖的股份制企业法人行使,受托人行使他人的所有权,就是信托所有权。受托人就是股份公司信托所有权人。
股份公司信托所有权,包括股份公司信托占有权、信托使用权、信托收益权和信托处分权四大权能,是全能的信托所有权。
股份公司,无论是公有制股份公司、私有制股份公司或者混合所有制股份公司,均存在信托所有权。
国有企业是公有制企业,存在国有企业信托所有权,这是肯定了的;同理,集体也是公有制企业,存在集体企业信托所有权,这也是可以肯定的。那么,其他所有制企业也同样地存在信托所有权?应该可以肯定。
有的法学家大吐苦水,说什么关于国有企业所有权的问题,“……从经济改革的第一天起,法学界就开始讨论国有企业财产权性质,从20世纪70年代后期就开始讨论,后来一度不再进行。因为那是个死胡同。到了物权立法,我们竟然又不得不回过头来进行讨论,这时我们才发现,在这一问题上人们根本无法达成共识。这一重大问题的立法困难显然是受到所有制观念的影响。”这到底是个什么问题呢?是“秀才遇到兵,有理讲不清”呢,还是自己讲不清呢?是企业家不讲理,经济学家不讲理,还是法学家没有将道理讲深讲透呢?
虽然本人是个草根,草民一个,有两种人是不看好的:一种是鬼迷心窍的主流经济学家,他们完全兜售西方经济学自由主义流派的那套东西,冲击了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像这种智囊、高参能干出什么好事出来呢?搞什么两权分离、企业自治、拉郎配的集团公司,出的是馊主意。中国人为什么要围着金融帝国主义的指挥棒转圈?为什么要搞哈耶克主义,不搞凯恩斯主义?另一种是鬼迷心窍的西方式法学家,过分地崇拜西方民法学,死搬硬套西方私权学概念,而对于社会主义的优良立法传统视而不见,听而不闻。甚至担心国家财产所有权、集体财产所有权写进物权法“乱套了”。结果呢?反复被别人“将军”,捍卫国家利益的勇气还不如香港的一个大学教授郎咸平。
另外一个争议得也很厉害的问题:股东是个什么权益者?股份有限公司是个什么权益者?证券公司是个什么权益者?
有的说股东是个所有者,有的说股东是个投资者。
根据有关法学家的文献披露,原来的公司法规定股东是公司的“所有者”,后来修改为股东不是公司的所有者而是公司的“投资者”,股东对公司享有的权利不是所有者权利而是投资人权利;公司财产所有权不属于股东,股东和公司关系就是一种投资关系或者股权关系。但在物权法上,企业法人和财产的关系,股东和公司财产关系仍然模糊不清。
笔者认为,公司投资者是公司财产所有者,符合一般的习惯法,按照一般的算术,前期投资者的所有权,从投资生效时日起,包括了股权存续期间,资产投入的所有权和后续的溢价所有权或者损蚀后的所有权;后期投资者的所有权,从投资生效时日起,包括了股权存续期间,资产投入的所有权和后续的溢价所有权或者损蚀后的所有权。但是,法律禁止的投资除外。如,公司法规定,有些国营企业,国家规定只能是独资企业,非法入资,非法入股,全部无效,公司法第228条有处罚规定。
如果涉及到国有、集体这种公有制股份企业,在政治概念上、技术操作上是有一些问题。你说投资者是所有者,所有的股份有限公司就成为私有制企业了,这会给政治家难堪;私有制企业缴纳的税务,比公有制的低一些,国家税收就减少了许多,政府也感到难堪了。这是问题的症结之所在。
就算投资者不是所有者,他们总得有一个所有权,俗话说是“投资所有权”;物权法术语,对应于股份公司,应当说是“信托所有权”。
所谓投资,是权利人将现有资金或者可用于消费的物的价值投入到希望可以获取更大价值或者收益的经济活动。投资的主体十分广泛,而股民的投资十分普及。主要的方式中通过购买股票、基金、债券、期货以获取更高的资本收益,也包括将资金投入到企业中以扩大再生产或者获得资产收益等行为。此处的投资,未包括高级金融衍生品,因为那种投资,很大程度上是“投机”,多数人血本无归。
□〖国有企业股份公司信托所有权〗
国有企业股份公司是国家法人的受托人,公司制订章程、企业经营管理、产品分配方式等一系列业务,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分配政策,对于国家资产安全、产业安全、商品市场安全,尤其是对于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负有完全的信托责任。国有企业股份公司所享有的权益,就是国家法人赋予的信托占有权、信托使用权、信托收益权和信托处分权,即全面的信托所有权。
物权保护模式:主要权利向国家法人投资者倾斜。
□〖集体企业股份公司信托所有权〗
集体企业股份公司是集体组织的受托人,公司制订章程、企业经营管理、产品分配方式等一系列业务,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分配政策,对于集体资产安全、产业安全、商品市场安全,尤其是对于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负有完全的信托责任。集体企业股份公司所享有的权益,就是集体组织赋予的信托占有权、信托使用权、信托收益权和信托处分权,即全面的信托所有权。
物权保护模式:主要权利向集体组织投资者倾斜。
□〖私有制股份公司信托所有权〗
私有制企业股份公司是全体私人股东的受托人,公司制订章程、企业经营管理、产品分配方式等一系列业务,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分配政策,对于公司资产安全、民族产业安全、商品市场安全,尤其是对于公司资产的保值增值负有完全的信托责任。股份公司所享有的权益,就是全体私人股东赋予的信托占有权、信托使用权、信托收益权和信托处分权,即全面的信托所有权。
物权保护模式:主要权利向股民个人私物权倾斜。
□〖其他所有制股份公司信托所有权〗
其他所有制企业股份公司是全体股东的受托人,公司制订章程、企业经营管理、产品分配方式等一系列业务,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分配政策,对于公司资产安全、民族产业安全、商品市场安全,尤其是对于公司资产的保值增值负有完全的信托责任。股份公司所享有的权益,就是全体股东赋予的信托占有权、信托使用权、信托收益权和信托处分权,即全面的信托所有权。
物权保护模式:主要权利向股东投资者倾斜。
以上四种股份公司信托所有权的要件和信托所有权人权益,基本上是一致的,只不过委托人或者请托人不同而已。其共同点,是一致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向投资者倾斜。
在这里,体现了“国家、集体、个人和其他投资者合法权益平等保护”的原则。
涉及到上市公司投资者—股民们的合法权益问题,厘清各自的权益是很重要的。股民是什么人?股民就是公司的投资所有权人,是一级所有权人;股份公司是二级所有权人,就是信托所有权人。如果将所有权人弄颠倒、弄混淆了,喧宾夺主,股民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就很被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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