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蒙蔽了民众探寻真相的眼睛?


 谁蒙蔽了民众探寻真相的眼睛?

  文章提交者:烟台山

  近来“不明真相的群众”词汇诸见报端,常让人产生普通民众缺乏辨别力、容易受人误导的错觉。殊不知,群众的眼睛往往是雪亮的,大陆政体正是依靠民众的力量才得以建立的。在军阀混战和风起云涌的年代,单靠部分精英人才的呐喊难以促进民族的觉醒,而只有正义的民众力量汇成海洋,做出的正确选择推动了中国的民主和进步。民众本应是睿智英明和审慎决断的,而现在民众怎么突然不明真相了?到底是谁阻碍了民众明了真相的眼睛?谁有意无意的造成信息不对称,导致民众蒙在鼓里?

  曾何几时,赞颂民众的声音不绝于耳;可转眼间,民众的威名不再。有人说民众的素质不够高,有人说民众容易受误导;地方舆论导向颇有些用得着时捧上天,用不着时踹一脚的感觉。是什么使得民众的待遇有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原本沉吟不语的民众,是愿意看到这种结果,还是被不自觉地推到风口浪尖?当前主权在民的理念早已深入人心,有意无意的将民众蒙在鼓里,真的是好事情么?政府与民众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难道有利于建构良好的关系?明知道需要信息公开,却为何“犹抱琵琶半遮面”?这得从当前的法治框架和文化语境来追溯,或可知晓民众的知情权并未得到充分保障的窘境。

  为何民众不明真相?从当前的法治环境来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涵盖范围有限,只限定了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对人大、政党、政协、NGO等并未涉及;在信息化时代,政党、人大、NGO等机构已然成为重要的信息源,若不对其进行协调信息公开,信息公开的力度和效果将会大打折扣,民众的知情权保障也将遥遥无期,这有失妥当。由此而言,涵盖范围更广泛的《信息公开法》则呼之欲出。订立于1988年的《保守国家秘密法》早已落后于信息化时代发展,其主旨思想是鼓励保密而非信息交流,甚至连国际通行的解密年限都未规定,这使得原本不涉及国家机密的信息也会被当成禁区,反倒容易引起小道消息满天飞的境况。这种境况下,民众如何通过法律途径了解真相?又怎能明白真相?

  为何民众不明真相?从行政生态环境来分析,国人有“家丑不可外扬”的心态,地方官员亦是如此,总千方百计将缺点掩盖住。这其实是将家天下的心态延展到机关里,官员在危机发生时认为危害政绩或有损颜面,则会想方设法阻断信息源,而很少坦诚的信息透露给民众;而没有不透风的墙,一旦信息透露出去的时候,地方政府根本无法招架质询,导致无处躲藏、丑态百出。觉得并未得到尊重的民众,或许真的是不明真相的群众,为了赢得基本的尊重,为了找到问题的症结而穷追猛打;为圆一个谎言而编造上百个谎言的某些地方则容易漏洞百出。此时的僵局只能由上级出面来平息众怒和主持公道,自己不能给自己做法官,上级出面容易给民众造成民众官官相护的印象。

  民众不明真相的弊端显而易见。被蒙蔽的民众中总有探寻正确信息的欲望,正如对正义一元的永恒追求一样,不达目的不罢休;这给部分刻意掩盖的地方造成了极大压力,盖得了一时盖不了一世,一旦谎言现出原形,一省甚至一镇政府的形象损害牵一发而动全身,都是对单一制下的政府整体形象的伤害。封建时代的诸葛亮能挥泪斩马谡,崇尚毫不徇私的现代政府自然不能包庇袒护。但若任何事物都需要上级政府出面澄清,都需要代表喉舌的人民日报来批评,中国的典型性事件很多,但那些没有被关注的事件呢?毕竟上级干涉只能是个案,而更多的未能被上级注意到的事件,造成的政府与民众之间不信任的裂痕却难以弥补。故而,法律上的完善和程序上的民主是处理纠纷的佳径。

  群众不明真相不利于干部的成长。在缺乏监督的情境下,官员们习惯了听下面的赞歌,却难以兼容不同的意见。在层层掩盖下,歌功颂德与英明神武的赞颂声不断,却掩盖了华丽外表下的重重危机,这就失去了挽回局面的机会;对上而非对下负责的官员们习惯了唯唯诺诺,却忽略了原本的义务,这对于长远发展大大不利,破坏了政府与群众的平衡关系。“水可载舟,亦可覆舟”,缺乏危机意识的官员很难形成必要的敏感度和干练性,这对于国家的发展形成阻滞。政府应该让民众尽量明白真相,这是义不容辞的使命;毕竟教育不仅是培养人力资源,更多的是培养民众理性的意识,培养懂得维护权益的公民。

  从探寻真相而言,个人有自由去形成和发表意见,在没有外溢效应的前提下皆不应受到他人的阻碍。(约翰•密尔《论自由》商务印书馆2007年版P65)这对于他人而言,保障他人的话语权不是道德高尚的表现,而是群体本应恪守的义务。当保障了每个人的话语权,而非遮遮掩掩甚至因言获罪,这样真相的获取更加容易。从法治而言,需要修订与时俱进的《保密法》,树立坦诚公开的宗旨和设定保密年限,订立涵盖广泛的《信息公开法》;法无明文规定即不禁止,除非涉及国家秘密而不宜公开的,其他的尽量满足民众的知情权,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以此达到政府与民众的信息对称。

  营造公正平等的环境来说,需要建构起政府与民众平等对话的平台,拨开迷雾、开诚布公、坦诚相待。无论是否与公民个人或群体利益相关,都应满足民众的知情权。信息公开一般情况下可以采取事后审查机制,保障信息的时效性以争取第一时间化解危机;在遇到重大危机需要出言谨慎时,万不得已才采取统一口径的方式安抚人心。当动辄需要人民日报社论指出问题时,也就失去了普遍性意义。主流媒体能够指出来的问题有限,而盛世掩盖下的突发性事件总是无处不在的,这就需要树立危机意识,建立透明政府和与民众对话的平台。毕竟,人们不能总是生活在不明真相的黑屋子中,谎言构成的世界会让人窒息,还是有些新鲜感比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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