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价猛涨卖房人"反悔" ,毁约房主判赔54万元升值费(


      2007年7月7日,刘女士与祁女士签订合同,向其购买一套位于朝阳区世贸国际公寓的商品房并支付40万元的订金。半年之后,祁女士以中介公司存在欺诈,以及她尚未取得房产证等理由拒绝履行合同。为此,刘女士将祁女士告上法庭,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如果合同无法履行,则双倍返还订金80万元并赔偿房屋上涨的差价损失150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合同法》规定,收受订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订金。双方签订合同后房屋价格明显上涨,房屋现价值与原买卖合同价款之差额,应为原告享有的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现因被告的违约行为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原告的可得利益应予赔偿。据了解,北京市价格认证中心提供的涉案房屋市场价格为17000元至22000元之间。朝阳法院依据该价格以及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最终确定了赔偿数额。判决解除双方房屋买卖合同,被告返还刘女士双倍订金80万元,并赔偿原告的居间服务费和因房价上涨造成的损失共计54万余元。

         律师观点:

         可得利益是指合同在适当履行以后可以实现和取得的财产利益。从可得利益损失的概念来看,买方提出的损失是其在订立合同时期望通过合同的履行所取得的利益,只要被告如期履约,即可取得,故应当属于可得利益损失。北京市价格认证中心提供的涉案房屋市场价格为17000元至22000元之间,这是与原告的诉讼请求相关联,能间接引证出原告购房目的在及其相应的经济损失。 综上,可得利益的保护可使合同在被违反的情况下达到犹如合同已经履行的状态,能实现合同当事人的立约目的,切实督促当事人正确履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3条规定了对可得利益损失的保护。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