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水市钟山区土桥社区徐本群为儿讨公道
一年多过去了,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土桥社区徐本群还在为儿子杨静之死四处奔波,她说:“他爸爸死的早,我辛辛苦苦把儿子养大太不容易了!谁也想不到,儿子那天一走,再也没有回来,他这么年轻,死的不明不白,连一句话也没有给我留下。”……
杨静的妻子说,恩爱幸福的生活曾经使我陶醉,美好的未来令我神往,可惜好景不长,丈夫死的那么突然,当时我已经身怀六甲,不久儿子生下来,再也见不到爸爸了,要不是为了孩子,我真的难活下去……
杨静生前照片
喝酒有3人与杨家有怨
2008年1月27日上午8时许,杨静驾驶着车牌号贵B23375的桑塔纳轿车出去,到下午7时许,妻子王贵常打电话给杨静,说几个朋友正在尚老伍家喝酒。到晚上12点,妻子和家人不放心又打电话,此时已无法接通。
第二天,也就是1月28日下午3时许,社区干部杨川银告诉杨静舅舅徐本全,说杨静死在了九硐桥矿山机电市场公司门口的公路边,也没有说是什么原因。杨静母亲徐本群不相信,一个活蹦乱跳的人一夜之间怎么就死去了呢?为此,家人开始调查死因。
据了解,当时和杨静一起喝酒的有:1、尚老伍,男,30岁左右,家住硐桥;2、徐红红,男,汉族,30岁,家住钟山区黄土坡办事处土桥社区;陈显军,男,汉族,30多岁,家住钟山区黄土坡办事处桥社区;刘老七,男,30多岁,汉族,家住钟山区黄土坡办事处城南社区;余昌明(又名余老二)28岁左右,汉族,在荷城派出所工作;赵才娟,女,20多岁,水城县为萝乡人,在军分区桥边理发,租住在马鞍山。
六个与杨静喝酒的有三人曾经与杨家产生过矛盾,是否涉嫌仇杀?杨静妈妈徐本群回忆说,2004年,尚老五借陈显军小货车在行驶中将杨静姨家女儿毕芬撞伤,虽经医院抢救保住性命,但花去2万多元医药和护理费,与尚老五和陈显军从此结下怨气;1999年,刘老七家维修房屋,当时我们家也在修房子,为此两家发生口角,至今互不来往,对于这一切,杨静并不知情。因此,有理由认为:这三人知道我儿子善良,对我们家人的仇恨时刻铭记,总是想利用各种机会报复,想必用喝酒方式致死我儿子杨静最为合理,以此掩盖其罪行。
经警方调查,从杨静离家时的26日晚11时55分到27日晚上12点10分,有一名叫周老七的和杨静通了13次电话(在移动电信公司查出)。杨静的车从未借给任何人,27日借给了周老七用,杨静被喝酒致死后第二天下午4时,周老七才将杨静车送回。
杨静死后不久,徐红红来到杨静家,据他讲:当时在尚老伍家一起喝酒人有:尚老伍、陈显军、刘老七、派出所的余昌明、理发店的赵才娟和他自己共六人。徐本群问徐红红杨:“静当时喝了多少酒?”他没有回答。而事后派出所调查此案,徐红红又矢口否认喝酒事实,并说那天晚上自己不在场,而是去了毕节。
徐本群说,熟悉了解我儿的人都可证明:他生前是一个乐观向上、心地善良、尊老爱幼、仗义疏财之人。况且儿子生前从来不喝酒,此次喝酒致死其中必有缘由,我们怀疑,这是一起有预谋的杀害,他们合手灌醉杨静,然后扔在九硐桥矿山机电公司门口公路边,天寒地冻导致死亡。
27日晚上12点左右,机电公司保安廖高文、杨水清和范永华三人见杨静歪歪扭扭的在路边走,靠近后,问杨静要不要送医院?只听到杨静嗓子嘶哑,说不出话,看见杨静浑身湿透,满身泥巴,以为是个疯子,没敢再管。到了早晨6点40分左右,保安见杨静还在路中间花池边坐着,急忙向钟山区公安分局荷城派出所报警,接警人说马上来,一直没等到。
据保安说,杨静当时滚了一身泥巴,光着脚,一声一声凄楚呼叫,无人施救。得知这些消息后,我忍不住泪流满面,让我们家人气愤的是,警察接警为什么不去施救?一同喝酒的人明知杨静没有酒力,偏偏让他喝这么多,与杨静一起喝酒的人既然称是朋友,为什么只喝醉杨静一人?而且导致死亡!这与故意杀人何异。
28日早上8至9时,交警二0七平台发现杨静死时尸体是热的,报120急救中心后,检查停止呼吸,又报荷城派出所,9点30分荷城派出所才到现场,如果在保安廖高文等人报警后警察及时赶到,也许杨静还有生还的希望,由此看出,派出所接警警察涉嫌玩忽职守,导致严重后果。更让人不明白的是,派出所不通知死者家属,而是直接通知殡仪馆把尸体拉走。
案情疑点及公安机关意见
一年多来,钟山分局刑侦队查而无果,又将案件交到荷城派出所警察王永华负责调查,当查到派出所余昌明也参加了那晚与杨静喝酒就再查不下去了,说余昌明那天在上班,至今还是没有结果。
更为蹊跷的是,自杨静死后,桑塔纳轿车停放家门口, 2008年3月17日凌晨,车被偷盗,家人怀疑杨静生前曾借车给周老七使用,车辆被盗与他有一定关系,原因是,此车只有周老七开过,他可能私自配过车钥匙,结果只能寄希望于公安机关的调查结论。
此案的疑点:
1、杨静生前打电话告诉妻子在尚老伍喝酒。杨静尸体火化以后,家人发现骨灰中有一根像鱼钩一样的针,火葬场工作人员也看见,这根针是否与杨静死亡有关;
2、8月1日,一家人来到尚老伍家了解情况,尚老伍一家人比较紧张,其妻子一口咬定没有和杨静一起喝酒;
3、杨静在尚老伍家附近没有任何亲戚朋友,其死亡的地点离尚老伍家仅100米远,如果说杨静当时呼救,尚老伍一家人及一起喝酒的难道不知?
4、徐红红在杨静家轿车丢失的第二天,也就是3月18日晚上8点多,突然来到杨静家,因为徐从未到过杨家,在谈话中,徐红红说出了当时与杨静一起喝酒的人员,而事后不知何因拒不承认;
5、据了解,有多人见杨静当时浑身湿漉漉,有多处擦伤,还光着脚手提鞋子,嗓子嘶哑说不出话,是什么原因导致?
6、杨静死亡后,轿车突然被盗,周老五嫌疑最大,盗车案是否与杨静死亡之间有什么关联?
7、荷城派出所接警人员在接到保安报警未出警已涉嫌违法。
根据以上所述,杨静之死,尚老伍、陈显军、刘老七、徐红红等人脱不了干系,他们中间有共同涉嫌犯罪的嫌疑。
2008年2月18日,钟山公安分局刑侦大队对杨静死亡一案出具《证明》,其中说, 1月28日9时许,荷城派出所接警称:在矿山机电设备销售市场前钟山大道处发现一具尸体。法医于9时53分许对死者进行尸体勘验,检查见:尸体表出现多外浅表皮肤擦伤,擦伤面积为2.5x2.0cm至11.0x8.0cm大小不等,考虑为醉酒后倒所致,未发现其他锐器损伤及钝器损伤,故排除他人所害可能,经调查取证,该死者系生前饮酒过量,加之天气寒冷,因家属不同意对尸体解剖,故结合尸体体表检查及综合调查,考虑为醉酒后意外死亡。
杨静母亲说,钟山分局结论是“考虑”为醉酒后意外死亡,这个考虑让我们疑惑,再解剖不让我们放心。2009年7月29日,我对钟山分局“考虑”结论不服,要求重新调查处理,于是到市公安局上访反映。六盘水市公安局作出编号:52020020090711《转送信访事项告知单》,告知杨静母亲徐本群,根据《信访条例》及《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请向钟山公安分局提出受理申请。
一位孤寡母亲凄楚的呐喊
“那天夜间究竟发生了什么,我暂且无法知晓。”徐本群说,我儿与世无争,仅凭自身劳动求生存,从未做过伤天害理,侵犯他人利益之事,他循规蹈矩,安份守已,即使吃些小亏都得过且过,委曲求全。可是,他却这样不明不白的死去,我不明白,这起命案幕后还掩盖着什么?
悲剧发生后,徐本群气愤地说,既然这几个人是儿子的朋友应该知道,杨静平常连啤酒都不喝,即使大家一起喝酒,相互应给予关照,而这些人自从儿子死亡后只有徐红红来过,事后又拒不承认!
今天,我几近绝望的再次上访,将这起命案昭示于天下,只祈祷社会更多的人了解真相。杨静是名守法公民,在与他人喝酒后回家途中死亡,而死亡地点离喝酒地方尚老伍家仅100米!诸多迹象表明,此案涉嫌谋杀,这些疑点并未引起办案人的足够警觉。试想,如果不是酩酊大醉,杨静的死亡地点为何离喝酒如此近?当杨静呼救时为何无人施救?
而今是倡导以人为本,推崇法制的时代,为能揭开案发真相,为能亲临坟头告慰我儿瞑目安息,我忍辱含垢,把一切寄希望于国法的公正。谨记律法条文,循规蹈矩、上访申控。何时才有结果?我欲哭无泪!
这意外横祸,令老来丧子的我无比悲愤,为了给无辜死去的儿子讨公道,我满怀悲愤地奔波在上访途中,然而,依法维权之路走得如此辛酸、艰难!这度日如年、倍受煎熬的日子何时是尽头?
如今,命运凄楚的我成了上访人,只因儿子死因不明,我要为他讨个说法,不得已才来上访。在此,恳请一切主张正义的人们给予关注,望苍天有眼!希望公安部门真正负起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应有的职责,同时希望社会各界关注、同情、理解!
综上所述,尚老五、陈显军、刘老七、徐红红、余昌明等人在杨静死亡一案中,已触犯了国家法律,徐本群恳请公安机关为民作主,以人为本,快速立案侦破,以抚慰一个失子母亲的心。
杨静死亡一案的刑事部分具体由公安机关最终调查认定,笔者就民事责任部分作以下论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第3条第二款、第27条、第28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二、三款、第119条、第131条之规定:和杨静一起喝酒的几人对杨静死亡负有一定的责任。和杨静一起饮酒的几个人,虽没有证据证实他们几个人积极实施了强行劝酒、灌酒等不当行为,但均忽视了对朋友的安全保障义务,没有及早预测和提醒,看杨静醉酒后也没有送其回家,或及时拨打120进行抢救,存在明显过错,应相互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与杨静喝酒人在其喝醉后没有采取救治措施,没有履行救助义务,导致受害人杨静死亡。事后还相互隐瞒事实,目的是推脱法律责任。杨静的突然死亡,给其家庭带来了沉重的打击,也使家人的精神倍受痛苦。故一同喝酒人员应赔偿杨静的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金,办理丧葬事宜的误工费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专家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尚老伍等人在席间没有尽到劝戒、照顾义务,他们的行为虽然不是导致杨静死亡的直接原因,但其行为直接为损害后果的发生创造了条件。尚老伍等人发现杨静有不良反应时没有履行及时救助义务,造成杨静已死亡的后果,延误了抢救的最佳时机,根据法律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笔者认为:酒友之间,不仅负有道德上的注意义务,而且也负有法律上的注意义务,在饮酒过程中这两种义务是重合的,或者说已将道义上的注意义务上升和归结为法律上的注意义务。我国《合同法》第60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因此,饮酒过程中的具体注意义务,是指饮酒人之间应当承担的劝阻、通知、协助、照顾和帮助等义务,履行这种义务的表现形式,应当是明示的作为义务。
死者杨静母亲:徐本群,女,汉族,家住六盘水市钟山区土桥社区,身份证号520204496001070446,电话135958962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