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绥化:法医违法鉴定结论被采用


 

    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38条规定:鉴定后,应当出具鉴定结论,由两名以上具有鉴定资格的鉴定人签名或者盖章。据此,公安机关单独一个鉴定人所作出的鉴定结论是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例如在黑龙江省海伦市12.3团伙抢劫杀人一案中,海伦市公安机关对被害人冯伟作出的鉴定结论,该结论是由公安机关的一名法医单人作出的,属程序违法,因此该鉴定结论依法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2004年2月23日,绥化市检察院对海伦市公安局(2004)海公技字第034号《伤痕检验报告》提出异议,海伦市公安局不予改正,继续以敷衍蒙混过关。

    4月22日,绥化市检察院法医对(2004)海公技字第034号《伤痕检验报告》做出鉴定未附卷,退卷到海伦市公安局,要求重新检验认定罪犯张明是否自残或搏斗伤,海伦市公安局又用原034号检验书敷衍到绥化市检察院。

    海伦市公安局法医及绥化市检察院法医均认定抢劫团伙主犯张明是自残,此认定一直未入卷?

    5月份,绥化市检察院退卷要求海伦公安对20 条疑点从新补充侦查,其中要求补充侦查认定血迹,海伦市公安报假说:“ 鉴定设备有故障,无法鉴定 ”。

    6月16日,绥化市公安局成立专案组,组长、刑警支队支队长王志杰(后任局付政委离开专案组)、法医周连成、组员王朋、杜树民等人。

    7月,绥化市公安局重新成立 12.3 专案组,由分管刑侦工作的付局长王海滨任总指挥,新任刑警支队长刘文泉任组长( 12.3 案发时任海伦市公安局长 )我请求将经验丰富的王志杰、周法医两人留在专案组未能如愿。

    9月3日,绥化市检察院再次退卷到绥化市 12.3 专案组,要求补充卷内疑点:“1、海伦市公安局刑警大队关于本案的”补充侦查情况说明”中第二十条“车窗内玻璃上的血,因鉴定设备故障正在鉴定中。”此鉴定结果是否已做出,如已做出请将鉴定材料附卷。

    2004年11月,绥化市检察院公诉科李书平在绥化市中院杨国权办公室,当时中院的判决未下,我来到杨办公室,想问判决结果,突然看到了检察院公诉吕长海“抢劫”罪名被改为“转移赃物”,我当即问二位办案人:检察院公诉吕长海不是抢劫罪吗?怎么给改成“转移赃物”呢?杨庭长极力否认,急忙将案件材料收起来。

    2 、证人证实,案发前张明身上带有两把刀,除一带锯齿黑色的外,另有一把较长的刀,请查明刀下落,应让证人对现场提取的军刺进行辨认,是否系这把“较长的刀”;另一证人证实:张明平时经常带有三把刀,除一黑色带锯齿刀外,另有一白色卡簧刀及一120CM刀,请查明此二把刀的下落,并让证人对现场取的“军刺”进行辨认,是否为这把约120CM的刀。(绥化市检察院退卷要求查找的120CM的刀就是被海伦公安案发后隐瞒的直把刀)

    3 、应将案发前后杀人犯用冯伟手机打出的通话记录调出,此单由贺健调出,贺说交给技术科,此单一直未附卷。

    在被害人家属不断控告申诉下,2004年7月14日,罪犯吕长海被绥化市专案组抓捕归案,专案组后将吕长海定为参与11.26抢劫案,吕参与12.3抢劫杀人整个线索没给查,遗漏了吕犯长海抢劫杀人的恶劣罪行。

    绥化专案组法医朱广娄、痕检王双宝对12.3案件所有需要做的鉴定未能做出,血迹检验仍采用海伦市公安局法医的错误结论,即出租车左车门玻璃上血迹样物经检验为“ B ”型血( 被害人冯伟是O型血、杀人主犯张明是B型血 ),由于朱广娄、王双宝未能认真履行法定职责,致使此案遗漏同案犯多人。

    2006年12月28日,时任黑龙江省政法委杨焕宁书记在东北网特情信息批示后,绥化市检察院公诉科长赵沂河找绥化市公安局刑警支队调查案情。

    2007年2月8日,刑警支队报假说:“2004年7月,专案组调出的现场提取的被害人生活记事帐纸上并无血指纹(海伦市公安称为折叠白纸),此指纹现已拿公安部鉴定。

    2007年6月,阳光专案组调出了带有血迹的生活记事帐纸。这充分说明自12.3案发至今近四年时间,公检机关一直联合作弊报假。

    就是这份不合法的鉴定被多次采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21条的规定,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在一二审中,被害人冯伟家人提出申请要求重新鉴定,被拒绝。

    在中央政法委督办下,2007年9月,绥化市公安局专案组张福太将12.3案件部分检材送126所鉴定,因为检材不全面,直接导致鉴定结论错误。作为委托机关:绥化市公安局除了提交全部检材以外,还必须提交供鉴定使用的样本材料。鉴定机构在检材不充分的情况下所作出的鉴定结论是不真实、不可靠的。因此该鉴定结论依法也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鉴定结论是我国《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的一种非常重要的证据形式,直接影响到案件定罪和量刑。法律规定,故意做虚假鉴定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如果鉴定人员存在故意行为,存在隐匿罪证的情节,那就构成妨害司法罪。

    《公安机关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登记管理部门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举报、投诉鉴定人的,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依法进行处理。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身不授予鉴定资格:(一)故意出具虚假鉴定意见的;(二)严重违反规定,出具两次以上错误鉴定意见并导致冤假错案的;(三)受过开除警籍或者开除公职处分的。

黑龙江省海伦市12.3案被害人姐姐:冯亚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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