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您好,以前年度将开办费列在长期待摊科目中,按五年分摊,新法是不是可以一次性列入当期损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规定: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企业在新税法实施以前年度的未摊销完的开办费,也可根据上述规定处理。
“两法”合并前,内、外企所得税都规定,筹建期发生的开办费,应当从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分期待摊。新税法对开办费的处理并未明确。新文件终于有了明确的规定。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http://www.js-n-tax.gov.cn/Page1/StatuteDetail.aspx?StatuteID=92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