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在变更劳动合同时的应注意的问题
对于劳动合同的变更,用人单位在实践中应注意下述一些问题:
一、一般变更的程序
变更应当按照一定程序进行,作为协议变更劳动合同,其步骤一般为:1.预告变更要求。用人单位需要变更劳动合同时,应提前向劳动者提出变更劳动合同的请求,说明变更劳动合同的理由,所需变更合同的具体条款及变更条件,提出让劳动者答复的期限。2.对方作出变更答复。劳动者在得到用人单位提出的变更劳动合同的请求后,,通常按用人单位的要求作出答复。3.签订变更协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经过平等协商,就需要变更的劳动合同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后,应签订变更合同的书面协议,并签名盖章。协议中应载明变更的合同内容,并约定所变更条款的生效日期,切记不能采用口头方式进行。
二、一般的情况下变更劳动合同都需要双方协商一致,否则用人单位不能单方变更合同。只有在特别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单方变更。如《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不能胜任的情况下,可以给劳动者另行安排工作岗位不必征得劳动者同意,但是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岗位应是与劳动者的能力相适应的。
三、用人单位在合同中规定“用人单位可以根据生产和经营的需要变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的规定是不合法的,即使合同中有相关的约定也是无效的。
四、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将一些 “方便”自己管理劳动者的措施不写入与劳动者的书面合同,而是另行制定规章制度,要求劳动者执行,成为引发劳动争议、承担责任的风险根源。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能变更劳动合同已有规定的内容。
五、实践中用人单位以经济效益不好就擅自降薪,由此极易引发劳动争议。此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属于拖欠或者克扣劳动者工资,劳动者可以提出辞职用人单位要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所以用人单位慎用降薪。
六、用人单位慎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主要是指:企业迁移、资产转移、企业改制、部门撤并、经营方向或经营战略重大调整、企业产品结构调整、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已经修改或者废止。因此不是所有经营中的问题都认为是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如若劳动者提起仲裁,应由用人单位进行举证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总之,在变更劳动合同的过程中有很多风险,希望以上提示能给用人单位一些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