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飚车案审判结果的反思


 

为什么原被告双方均不满意:对杭州飚车案一审判决结果的反思

                                                     黄文平

 

    2009年5月7日晚,湖南籍的25岁浙大毕业生谭卓在走过杭州文二西路的斑马线时,被胡斌驾驶的三菱改装跑车撞死。7月21日,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胡斌有期徒刑3年。

    判决结果出来,原被告算双方均不满意。原告方谭卓的父亲谭跃认为法院对胡斌的判决太轻,“我对审判结果感到愤怒,我作为受害者家属感到不满。”被告方胡斌的母亲认为判决结果过重,“太不公平了。”谭卓父亲表示准备向浙江省高院或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直到找最高院申诉,他们判了我就服。如果到这一步还达不到目的,儿子就不能怪我了,我已经用尽法律的手段了。” 7月18日,谭卓父亲曾在网络披露庭审部分内容,坚称胡斌“危害公共安全”,并在庭审中“说谎”。谭卓父亲对浙江计量科学研究院所出具的《质量鉴定报告》中的车速鉴定提出质疑。

    杭州西湖区法院对此案审判结果的理由做出了史无前例的公开说明,审判长潘波在宣判后的新闻发布会上,就庭审争议的焦点和社会舆论关注的问题详细解释了有关法律依据,陈述了判决理由。

    至于法院为何对胡斌以交通肇事定罪而不是以危害公共安全定罪,法院的回应已经很清楚了,笔者在这里就不再赘述。笔者要追问的是,为什么判决结果下来,原被告双方都不满意?难道判决结果不公平,还是原被告双方对审判结果的预期相距太远?

一、胡斌的行为,属于交通肇事还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法律,不像数学上1+1那样的清楚明了,不像天文学家对几百年一遇的日全食事件的预测准确,也不像神舟飞船遨游太空那样定位精确。法律,以及法院的判决,跟老百姓所期望的那种公平正义,总是有一定的距离。法律上的公平正义,从来都是相对的、有限的。人世间,没有绝对的、符合所有人期望的公平正义。从这个角度理解,原被告双方对审判结果不满意,自然也在情理之中。

    原被告双方对审判结果不满意,很大程度上缘于对胡斌行为的定性。被告方认为,胡斌的行为属于交通肇事,因此三年的刑罚过重。原告方认为,胡斌的行为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因此三年的刑罚过轻。在任何案件的诉讼中,原被告双方的利益本质上是冲突的,想要在这里找到“和谐”,得到双方都满意的结果,无疑是痴人说梦而已。即使某个审判结果能为双方接受,也只能意味着其中一方或双方没有别的办法,只能到此为止,接受法律分配的正义。

    那么,胡斌的行为究竟是交通肇事还是危害公共安全呢?其实,这个结果,就要看法院怎么去诠释法律条文了。法律,总是滞后于社会现实,很多现实生活中的行为,并没有相对应的法律上的规定,这在以成文法为基础的大陆法系国家尤其明显。法律条文,总是有不确定的地方,有模糊的、模棱两可之处。因此,案件的判决,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官对法律的理解。

    众所周知,在中国,司法独立还只能是远大的理想。因之,法官在案件审判中的角色,不同于欧美国家。尤其像杭州飚车案这样因媒体高度关注而引起全国人民拭目以待的案件,审判结果肯定是法院审判委员会集体商议的结果,甚至是在请示上级指示精神的基础上做出的裁决。在中国,政治准确,什么时候都是要坚持的。

    笔者以为,判决胡斌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理由,至少跟判决胡斌交通肇事罪的理由一样的充分。这里,笔者不是说法院的审判结果不公正,而是说,如果按照法院对法律条文的理解,它做出的判决无疑是没有错的,是公正的。有例为证,成都孙伟铭因无证酒后驾驶,致四死一伤被法院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死刑。河南三门峡市王卫斌,醉酒后驾驶宝马轿车撞上停在超车道上的轿车及现场人员,造成6死7伤,被法院认定为交通肇事罪,判处6年零6个月有期徒刑。这三个案件,都是撞死了人,但为何判决结果相差如此悬殊呢?除了案件本身的性质差别外,很大程度上是因为不同法院对法律的理解存在很大差异所致。

二、法律能否被信任

    前文说过,原被告双方在诉讼过程中的利益是对立的,不相容的。即使谭卓的家人拿到被告113万的民事补偿,也丝毫没有降低双方的冲突程度。这可能是被告方没有想到的结果(被告在法院民事判决赔偿64万元的基础上,又自愿多给予了原告方48万元左右)。被告自愿多给原告48万元,可能是出于良心的自责,可能是出于舆论的压力,也可能是希望原告方不要过多纠缠,手下留情。不管目的怎样,我们看到的结果是,原被告双方的关系仍然是剑拔弩张,没有丝毫和谐的可能。

    那么,法院辛辛苦苦做出的判决,为什么双方都不接受?当然了,广大关注杭州5•7飚车案的人们,感同身受之下,也会对此案的判决意见分歧巨大。那么,对判决结果不满意,意味着什么?

    原被告双方对判决结果不满意,是很正常的。笔者说过,由于双方立场的对立,双方满意往往也是不得已、被迫的结果。或者说,审判结果双方不满意,并不罕见。问题在于,任何一个案件,如果都要经过再审、重审,甚至到最高院申诉,我们的司法资源能否承受得了?显然,一些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案件,都要反复审判的话,会造成司法资源的过度滥用,降低审判的效率。如果动辄将案件上诉,不但会增加上级法院的工作负担,而且会导致人们对基层法院的不信任,对法律的不信任。

    那么,在当下中国,法律能否被信任?这可是见仁见智的问题了。对判决结果满意的一方,不一定就是对法律信任的一方。如果通过收买法庭工作人员,得到一个有利于自己的判决,对他而言,“法律就是任人打扮的小姑娘”。那里谈得上是信任,而是利用而已。目前,司法腐败,不是什么新鲜事,更不是什么罕见事。美国学者伯尔曼(Harold J.Berman)曾说,在法治社会中,“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而要建立起民众对法律的信任,不是一朝一夕的事。尤其在中国这样官本位传统根深蒂固的国度,法律从来都是为执政者赢得民心服务。无论包青天多么刚直不阿、公正廉明,也改变不了为皇帝卖命,为统治阶级服务的本质。包公的出发点不是为民谋利,这一点与现代法制的精神相去甚远。

三、媒体的介入,扩大了原被告双方对司法判决结果的分歧

    如果没有媒体的介入,可以肯定的是,杭州飚车案的判决,不会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西湖区法院更不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开阐述判决理由。我们知道,中国法院的判决,很少有公开判决理由的,即使有,也是简单的几行官样文章,人们看了跟没看一样,没啥区别。但西方国家不同,法官的判决书,往往是一篇好的学术论文。有时,一些影响巨大的案件,法官的判决书甚至可以编成一个小册子。

    中国法院的判决书,大多是不能公布的,主要原因是很多判决的做出,经不起严格的推敲。公布出来,影响不好,影响安定团结、社会和谐。而能够公布或者公开出版的判决书,都是经过层层筛选、严格把关的,所以判决的质量比较高。

    目前,互联网的发达,信息的通畅无阻,既给人们生活带来巨大的便利,也给政府、司法机关带来了巨大的压力。以前很多酒桌上、赌台下的交易,都被迫放在台面上曝光,所以,相当部分政府官员对此还不是很适应。“阳光是最好的消毒剂”,“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此话不假。为何这么多年以来,我国制订了那么多的反腐败法规,还设置了纪委、监察机关、反贪局等各级各类反贪机构,供养了大量的反腐败工作人员,但我们的腐败并没有丝毫减少的迹象,而是越反越腐,越腐越败呢?其实,只要开放舆论监督,实行官员财产申报,效果要好得多。(但事情不是想像的那么简单,在我国,腐败问题,往往是政敌之间拿来讨价还价的筹码。)从某种意义上讲,这也是造成目前社会不和谐的主要原因之一。比如,官员的财产申报,这在资本主义国家都能做到的事情,为什么我们堂堂社会主义国家居然做不到?不是说,社会主义制度比资本主义制度优越嘛,起码这个制度上没有优越感。

    话说回来,杭州飚车案的审判结果之所以不被接受,笔者以为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媒体介入引起的。要说媒体对司法没有任何影响,这不符合事实。法官也是人,也有七情六欲,法院也是处于社会包围之中,媒体的报道,尤其网络舆情,对司法的影响,已经越来越明显。更重要的是,媒体的立场不是中立的,无偏的。媒体有其倾向性。媒体的倾向性越强,对法院判决的压力就越大。因为,人们往往认为媒体是代表民意的,是代表社会正义的。这样,一旦法院的判决距离民意期望结果越远,媒体还会继续追问下去。

    很显然,原被告双方对审判结果的预期,很大程度上也受到媒体的操纵和影响。谭卓的父亲,之所以认为审判结果不公平,是因为媒体(尤其是网络媒体)倾向于认定胡斌的行为属危害公共安全罪。而且,被告胡斌的家庭背景,以及胡斌以往的飚车违法行为,原告的浙大背景,勤奋上进的大好青年形象,原被告双方背景的强烈反差,给了媒体无限的想像空间。在目前交通违法案件日渐增多的背景下,社会舆论要求严惩肇事者,无疑很大程度上提高了原告的心理预期。

    被告之所以认为判决结果不公平,是根据以往类似的判决做出的。一个普通的交通致人死亡,在没有严重情节的条件下,判个3年有期徒刑是顶格了,所以被告感到比较委屈。再加之,已经给了原告113万的巨额补偿,怎么还不满意?虽然再多的金钱也不能挽回一个人的生命,但在生命已逝的情况下,金钱补偿毕竟还是能抚慰受伤的心灵。读者可以设想一下,如果被告胡斌来自一个普通家庭,是个普通青年,开车撞死谭卓,又会是个什么结果?

    综上说述,媒体(包括网络)的全方位介入,扩大了原被告双方对案件审判结果的预期差别。这在当下网络媒体不断发达,信息流转渐趋庞杂的背景下,如何做出一个能让原被告双方都能接受的判决,提高司法的判决效率,应该引起我们司法机关的反思。

四、什么样的审判,能提高原被告双方的接受程度?

    虽然杭州的飚车案,目前处于一审判决的阶段,原被告双方都还处于上诉程序中,最终结果如何,目前还是个未知数。但是,我们可以做一大胆的设想:如果西湖区法院给胡斌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判处5年,原被告双方是否能接受呢?

    笔者认为,如果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起诉,判处5年。这个结果,双方应该都比较满意。为什么?对原告而言,一直都坚持认为胡斌的行为属于危害公共安全,而且5年刑期长于3年,这个结果比以交通肇事罪判处3年的处罚,更加能让原告接受(请注意,中国人对数字很敏感,这在电话号码、车牌号码选择中就可以感受到。5年刑期与3年刑期相比,虽然只增加2年,增加比例为66%,但在心理感觉的层次上,增加的比例要远高于66%)。对被告而言,危害公共安全罪,顶格是死刑,能够判5年有期徒刑,当然感觉比较轻了,也能接受。所以说,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判处5年,这样一个判决结果,属于帕累托改进。

    总之,在信息发达的社会,法院以及法官的判决,已时刻处于媒体探照灯般的注视之下,原被告双方对法院审判的期待,业已受到大众传媒的深度包围。如何提高审判结果的可接受度,提高法律的公信力,提高司法资源的使用效率,已经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严峻挑战。改革司法体制,强化司法独立,既是社会和谐的需要,也是时代进步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