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中石化集团公司原总经理、中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陈同海一审因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经审理查明,1999年至2007年6月,陈同海利用其职务便利,收受他人钱款共计折合人民币1.9573亿余元。案发后,陈同海退缴了全部赃款。
陈掌管的公司之大,贪污金额之大,可以说前无古人。这些姑且不谈,但有一点值得怀疑:案发后,陈退缴了全部赃款。为什么能退还全部赃款,难道他从来没有花过赃款里的一分钱?如果是这样,那他贪污受贿的动机是什么呢?晚上在家数钱玩?更大的可能是,陈只是交代了部分受贿的案件。而他退缴的赃款只是一部分来自于交代的案件。所以这句话应该是:他退还的赃款等于已经供出的受贿案的涉案金额。
另外,为什么每个查处的腐败案件都是腐败了好多年之后才被调查?难道不可能在第一次受贿的时候被发现吗?难道腐败也有个安全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