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收入总额时,投资收益是否应还原为税前的?


  问:王老师,您好。我想请问一下:计算收入总额时,投资收益是否应还原为税前的,如果不还原,在填报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时,是不是就用税后的收益适用25%税率计算应纳所得税?

  [ 专家回复 ] :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

  据此,投资收益不用还原为税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