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北京广播电台采访


今天接受北京广播电台记者就教育地产中存在的问题及注意的问题的采访。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教育地产是购房人非常关注的一项内容,能够吸引一部分有实力的阶层和人士投入大资金购买。购买的重要因素是开发商在售楼的广告宣传、楼书及销售人员口头宣传中均告诉有购房意向的人,开发商所建的小区内小学,或正在与某名校商谈引进的事项,或有九年制学校,或有中学等。虽有这样的口头承诺,然而购房人入住后才发现当初买房时开发商承诺的学校却不见踪影,方知上当。在教育地产上开发商常用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规划中没有学校,为了销售欺骗购房者谎称有学校;二是规划中有学校,但不是此类型学校,为了迎合购房者的需求,购房人需要什么样的学校就声称有什么样的学校;三是规划中有学校,宣传或楼书中也标有学校,但建成后并不是规划中的学校。

二、谁有办学的主导权?办学的决定权究竟在当地教育主管部门还是开发商?毫无疑问办学的决定权在当地教育主管部门。但是不管是开发商还是教育主管部门都应当按照发展改革委员会的批复和规划委员会的规划要求落实,如果要改变批复和规划都应当取得相关部门的认可。同时学校属于公共配套,开发商建设完成后既将之交付当地教育主管部门。因此在这种情形下,办学的模式有两种:一是开发商将学校等配套交付教育主管部门后,由教育主管部门根据发改委的批复和规划委的规划落实;当教育主管部门在配置本地教育资源时亦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改变;二是由开发商起主导作用,既由其协调、引起学校,报教育主管部门批准。

三、开发商承诺有学校,却不是承诺的学校或根本没有学校是什么性质的问题。开发商承诺建有学校,到最后却根据没有学校,属于开发商对购房人的欺诈行为;开发产承诺有A类学校,最终却变为B类或C类学校,属于开发商的违约行为。对此不管是哪种情况,都属于开发商不诚信的行为,应当对购房人承担民事责任。

四、购房中注意的问题。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间》对于广告宣传资料是否构成合同内容做了明确规定,但为了更好的保护自己的利益,购房者在选购住宅时仍应当要求开发商将其宣传或承诺的内容写进购房合同。从而全面保证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