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名法律职业家李学东老师再度公开发表看法强烈建议法院免除邓玉娇的刑事处罚


公安机关以邓玉娇“涉嫌故意杀人”进行刑事拘留,不等于检察院以“涉嫌故意杀人”进行逮捕。即便检察院以“涉嫌故意杀人”进行了公诉,不等于法院按故意杀人罪进行判决。这是公、检、法三家在履行法定程序。

支持邓玉娇的大多希望这个案子朝两个方向发展:
一是,侦查人员在邓玉娇身上找到治疗忧郁的药物,这是对邓玉娇非常有利的证据。说明,邓玉娇长期受到“性”方面的威胁,情绪长期处于非常不稳定的状态,患有间歇性精神病,但这个需要法医进行鉴定。就法医鉴定问题,可以是被害人一方提出,也可以是加害人(注:因未进入审判阶段不能使用“被告人”一词)一方提出。间歇性精神病,平常与正常人一样,但如果受到外界的刺激即会发作条件反射,情急之下会产生错觉造成严重后果。在《刑法》上对患有间歇性精神病的病人实施犯罪的时候,患有间歇性精神病所做的一切行为不负刑事责任(即邓玉娇杀邓大流氓白杀,邓大流氓死了活该)。
 
二是,邓玉娇没有精神病,律师代理这个问题就要从防卫过当入手。因为正当防卫是“强奸说”。那么,本案是否出现“强奸”呢?虽然本案都有行为人使用“暴力”,违背被害人(邓玉娇)意志,但不符合“强奸”的构成要素。强奸(又叫性暴力、性侵犯或强制性交),是一种违背被害人的意愿,使用暴力、威胁或伤害等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的一种行为。在所有的国家,强奸行为都属于犯罪行为。“按住”“推座”都是被害人使用暴力企图性交的行为,但不是“强迫邓玉娇进行性行为的行为”,这主要是根据大陆法系的“生殖器插入说”进行判断。
 
有一个情节大家不能忽视:犯罪环境是特殊场合——洗浴场所。在昏暗的灯光下,在美女如云的“性挑逗”场所,容易使邓大流氓sex hormone增加产生性冲动,想入非非,加上他在当地也是个呼风唤雨式的大人物(找上办主任),更是有恃无恐。邓大流氓来这里找乐子不是为“强奸”美女,而是为跟洗浴场所的美女找乐子。邓大流氓主观上并非故意犯强奸罪,而是属于寻衅滋事。
什么是寻衅滋事罪?
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毁坏财物、破坏公共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所谓公共秩序包括公共场所秩序和生活中人们应当遵守的共同准则。寻衅滋事犯罪多发生在公共场所(也有一些发生在偏僻隐蔽的地方),常常给公民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财产造成损害,但是寻衅滋事罪一般侵犯的并不是特定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财产,而主要是指向公共秩序,向整个社会挑战,蔑视社会主义道德和法制。客观要件:本条将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行为方式具体规定为:
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随意殴打他人,是指出于耍威风、取乐等不健康动机,无故、无理殴打相识或者素不相识的人。这里的"情节恶劣的",是指随意殴打他人手段残忍的,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造成被殴打人自杀等严重后果的等等。
2.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是指出于取乐、寻求精神刺激等不健康动机,无故无理追赶、拦挡、侮辱、谩骂他人,此多表现为追逐、拦截、辱骂妇女。这里的"情节恶劣的",主要是指经常性追逐、拦截、辱骂他人的;造成恶劣影响或者激起民愤的;造成其他后果的等等。需要指出的是,如果行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或者侮辱妇女的,则构成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有公私财物,是指以蛮不讲理的流氓手段,强行索要市场、商店的商品以及他人的财物,或者随心所欲损坏、毁灭、占用公私财物。这里的情节严重的,是指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的公私财物数量大的;造成恶劣影响的;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造成公私财物受到严重损失的等等。
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是指出于取乐、寻求精神刺激等不健康动机,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制造事端,扰乱公共场所秩序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是指公共场所正常的秩序受到破坏,引起群众惊慌、逃离等严重混乱局面的。
行为人只要有上述四种情形中的任意一种,就构成寻衅滋事罪。但在审判实践中,行为人往往既“强拿硬要”,又“随意殴打他人”,或者先“追逐、拦截、辱骂他人”,后“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行为人为满足其寻求精神刺激、开心取乐的流氓动机一般会实施多个行为,这时只以本罪一罪认定。
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l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上只能由故意构成。即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其动机是通过寻衅滋事活动,追求精神刺激,填补精神上的空虚。
 
如前所述,因本案全部过错是邓大流氓滋事而起,本案不存在邓玉娇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主观、客观要件。所以,我主张本案属于防卫过当。
防卫过当的刑事处罚: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对于防卫过当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防卫过当之所以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是因为:(1)从主观上看,防卫人具有保护国家、公共利益和其他合法权利的防卫动机。虽然对于过当行为所造成的重大的危害具有罪过,但和一般犯罪相比,其主观恶性要小得多。(2)从客观上看,在防卫过当的全部损害结果中,由于存在正当防卫的前提,所以这种损害结果实际上可以分解为两部分:一是应有的损害,二是不应有的损害。防卫过当只对其不应有的危害结果承担刑事责任,而不对全部损害结果承担刑事责任。以上就是我国刑法明文规定防卫过当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主观和客观的根据,这一规定是罪刑均衡的基本原则的体现。
  那么,对防卫过当如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呢?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和司法实践的经验,我认为在对防卫过当量刑时,应考虑以下情节:
  1.过当程度。过当程度的大小体现了社会危害性程度,因而影响到防卫过当的量刑。
  2.防卫动机。在过当程度相同的情况下,其防卫行为是出于何种动机,例如是为保护国家、公共利益,还是保护本人利益,显然影响对防卫过当的量刑。
  3.权益性质。正当防卫所保护的权益的性质,在对防卫过当量刑时,应该加以考虑。
  4.社会舆论。在对防卫过当量刑时,还要考虑社会影响,既不挫伤公民正当防卫的积极性,又要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严肃性。
为此,我强烈建议法院免除邓玉娇的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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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自:李学东老师的《弘法是家务,利生为事业》博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