间接抵免的深入理解及应提供的资料


  

  一、深入理解应从以下几点来把握:

  (1)应税所得来源于由居民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这里的“外国企业”是指依照其他国家(地区)法律在中国境外设立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与本法中的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是不同的概念。居民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又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如何界定该外国企业是由居民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考虑到这个问题属于实践操作性问题,需要根据实践经验予以确定或者调整,所以本法没有直接作规定。从国际惯例看,对居民企业从外国企业获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已在境外缴纳的税款实行抵免的,一般都要求以居民企业对外国企业有实质性股权参与为前提,即要求居民企业在其直接或间接投资入股的外国企业中拥有股权比例必须达到一个最低限度。美国、加拿大、英国、澳大利亚、墨西哥等国规定,本国公司直接或间接拥有外国公司10%以上有表决权的股票,则本国公司从该外国公司获得的股息可以享受税收抵免;日本、西班牙则将享受抵免的股权比例规定为25%以上。在我国目前对外(如美国、英国、马来西亚、日本等)签订的税收协定中,也规定了享受税收抵免的条件是拥有对方国公司股权比例10%以上。本法的实施条例将参照上述国际惯例和我国对外签订的税收协定,结合我国税收征管能力,对认定居民企业直接或间接控制外国企业的标准作出规定。对于抵免的层数问题,目前各国的规定有所不同,有些国家规定为两层,有些国家规定为三层,有些国家规定为六层,本法的实施条例将考虑我国的实际税收征管水平对此作出规定。

  (2)应税所得限于来源于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即对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其所缴纳的所得税,不属于条例规定的可抵免税收税额范围内。所谓权益性投资,是指投资人以拥有或者控制被投资人一定股权、股份为目的的资产投入,一经投入,就不得撤回。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投资人作为投资人(所有人)根据所拥有或者持有的股权、股份所获取的利益,其主要表现形式就是股息和红利。股息是股东定期按一定的比率从上市公司分取的盈利,红利则是在上市公司分配股息之后按持股比例向股东分配的剩余利润。权益性投资收益以外的收入,如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等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不在条例规定的可抵免税额范围内。

  (3)可抵免部分,为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中属于该项所得所负担的部分。其有两层含义:首先,外国企业已经在境外缴纳企业所得税。其次,只限于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中属于该项所得所负担的部分;非该项所得所负担的部分,不属于可抵免税额。

  二、提供的资料:抵免企业所得税税额时,应当提供中国境外税务机关出具的税款所属年度的有关纳税凭证。

  新税法保留了现行对境外所得直接负担的所得税给予抵免的办法,又引入了对股息、红利间接负担的所得税给予抵免,即间接抵免的方法。实行间接抵免,有利于我国居民企业“走出去”,提高国际竞争力。从国际惯例看,实行间接抵免一般都要求以居民企业对外国公司有实质性股权参与为前提。美国、加拿大、英国、澳大利亚、墨西哥等国规定,本国公司直接或间接拥有外国公司10%以上有表决权的股票的,实行间接抵免;日本、西班牙规定的比例为25%以上。我国税法中首次引入间接抵免办法,参考其他国家的做法,《实施条例》规定控股比例为20%.

  (《讨论稿》:这里规定的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中由其负担的税额的,应在符合前述规定持股比例(25%)的企业之间,从最低一层企业起逐层计算由上一层企业负担的税额,其计算公式如下:本层企业由上一层企业负担的税额=本层企业就利润和投资收益所实际缴纳和按税法规定计算负担的税额×本层企业向上一层企业分配的股息红利额÷本层企业所得税后利润额。(注8)抵免税款时,应当提供境外税务机关填发的税款所属年度的纳税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