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班”是什么性质组织?


据报道,2007年底,江苏响水县退伍军人王信书因为上访,如同遭遇绑票一般地被抓进了“学习班”学习。王信书忍受不了“学习”,找了个机会翻墙逃跑,“流亡”长达8个月,一度想以自杀来结束自己的生活。

“学习班”是什么性质的组织,怎么可以限制人身自由?在我国只有违法者才会被限制人身自由。违法分两种,一种是违反了刑法,受到刑事追究,被限制了人身自由;另一种是违反了行政法,受到行政处罚,由有限制人身自由权的公安机关给予行政拘留。除此以外,任何机关或组织不得限制人身自由。同时我国《立法法》规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事项只能制定法律,《行政处罚法》也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有法律设定。也就是说只有依据法律才能限制人身自由。

一些地方创设的“学习班”到底是什么性质?既然是学习,是对成人的学习,应该说不具有强制性,为何这种“学习班”却要采取强制措施呢?还有进了这种“学习班”,人为何就没有了自由呢?进了“学习班”被限制了人身自由,为何不通知家属,为什么家属来找却互相踢球呢?种种疑问都在考验“学习班”的合法性。

通过分析知道,地方创设“学习班”没有法律依据,其限制人身自由就明显违反了法律,理应立即取缔。地方政府(部门)要依据法律对“学习班”受害人进行及时的赔偿。还有要追究创设“学习班”人的法律责任,使其知法、畏法、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