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下)


目录

第二节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分类
第三节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确认
第五节 嵌入衍生工具的确认和计量
第六节 金融资产减值
正文
 
 
第五节 嵌入衍生工具的确认和计量
     一、嵌入衍生工具概念
    衍生工具通常是独立存在的,但也可能嵌入到非衍生金融工具或其他合同中。嵌人衍生工具,是指嵌人到非衍生工具(即主合同)中,使混合工具的全部或部分现金流量随特定利率、金融工具价格、商品价格、汇率、价格指数、费率指数、信用等级、信用指数或其他类似变量的变动而变动的衍生工具。
    (一)主合同通常包括租赁合同、保险合同、服务合同、特许权合同、债务工具合同、合营合同等。嵌入衍生工具与主合同构成混合工具,如企业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
    (二)在混合工具中,嵌人衍生工具通常以具体合同条款体现。例如,甲公司签订了按通胀率调整租金的3年期租赁合同。根据该合同,第1年的租金先约定,从第2年开始,租金按前1年的一般物价指数调整。此例中,主合同是租赁合同,嵌入衍生工具体现为一般物价指数调整条款。除一般物价指数调整条款外,以下条款也可能体现嵌入衍生工具:可转换公司债券中嵌入的股份转换选择权条款(对应可转换公司债券)、与权益工具挂钩的本金或利息支付条款、与商品或其他非金融项目挂钩的本金或利息支付条款、看涨期权条款、看跌期权条款、提前还款权条款、信用违约支付条款等。
    需要说明的是,附在主合同上的衍生工具,如果可以与主合同分开,并能够单独转让,则不能作为嵌入衍生工具,而应作为一项独立存在的衍生工具处理。例如,某贷款合同可能附有一项相关的利率互换。如该互换能够单独转让,那么该互换是一项独立存在的衍生工具,而不是嵌入衍生工具,即使该互换与主合同(贷款合同)的交易对手(借款人)是同一方也是如此。同样的道理,如果某工具是衍生工具与其他非衍生工具“合成”或“拼成”的,那么其中的衍生工具也不能视为嵌入衍生工具,而应作为单独存在的衍生工具处理。例如,某公司有一项5年期浮动利率债务工具和一项5年期支付浮动利率、收取固定利率的利率互换合同,两者放在一起创造了一项”“合成”的5年期固定利率债务工具。在这种情况下,“合成”工具中的利率互换不应作为嵌入衍生工具处理。
    二、嵌入衍生工具的处理原则
    嵌入衍生工具的处理原则是,尽可能使嵌入衍生工具与单独存在的衍生工具采用一致的会计原则进行处理。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规定,单独存在的衍生工具,通常应采用公允价值进行初始计量和后续计量。但是,主合同(非衍生工具)可能因为划分的类别不同(如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等),不会采用公允价值后续计量。因此,如果混合工具没有整体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则应当考虑能否将其从混合工具中分拆出来。具体的会计处理流程见图23—1。   
    (一)将混合工具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条件   
    允许企业直接将混合工具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其理由在于:       
    1.当一项混合工具包括的嵌入衍生工具不止一项时,仍要求企业将这些嵌入衍生工具进行分拆可能不符合“效益大于成本”原则。
    2.企业实际操作中,包括了若干衍生工具的结构化产品通常是要用衍生工具来对冲其所有或几乎所有风险。至于这些嵌入衍生工具是否由于会计准则的要求而分拆,在风险管理中往往不太关注。因此,最简单的方法就是直接指定混合工具按公允价值计量,以使风险对冲在会计处理上得以真实反映。
 3.会计实务中,确定混合工具整体的公允价值往往要比确定分拆出来的衍生工具的公允价值相对容易。
 但是,如果不加限制地由企业直接指定混合工具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又可能会被“滥用”。为此,下列情况下不能将混合工具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1)嵌人衍生工具对混合工具的现金流量没有重大改变;(2)类似混合工具所嵌入的衍生工具,明显不应当从相关混合工具中分拆,例如嵌在贷款中的提前还款权,其允许持有者以与摊余成本大致相等的金额提前偿还贷款。   
 
    (二)嵌入衍生工具的分拆条件
    混合工具没有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如果嵌入衍生工具符合以下两项条件,应将其从混合工具中分拆,作为单独存在的衍生工具处理:(1)与主合同在经济特征及风险方面不存在紧密关系;(2)与嵌入衍生工具条件相同、单独存在的工具符合衍生工具定义。其中,“紧密关系”是指嵌入衍生工具与主合同之间在经济特征和风险方面存在相似性。
    企业在成为混合工具合同一方时,即应评价嵌入衍生工具是否应分拆出来作为单独的衍生工具处理。随后,除非混合工具合同条款的变化将重大影响原混合工具合同现金流量,否则企业不能对是否分拆重新进行评价。企业在确定现金流量调整是否“重大”时,应当分析判断与嵌入衍生工具、主合同或两者相关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发生改变的程度是否重大,以及相对于合同以前预计现金流量是否有重大的改变。
    (例23—9)丙公司购入一批某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该债券合同条款注明,该债券持有者1年后可按固定价格将债券转换为发行者的普通股。此例中,嵌入衍生工具为股份转换权,与主债务合同不存在紧密关系;如混合工具整体没有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则应分拆为单独的衍生工具核算。
第六节 金融资产减值
    一、金融资产减值损失的确认
    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对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以外的金融资产(含单项金融资产或一组金融资产,下同)的账面价值进行检查,有客观证据表明该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应当认减值损失,计提减值准备。
    表明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客观证据,是指金融资产初始确认后实际发生的、对该金融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有影响,且企业能够对该影响进行可靠计量的事项。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客观证据,包括下列各项: 
    (一)发行方或债务人发生严重财务困难;
    (二)债务人违反了合同条款,如偿付利息或本金发生违约或逾期等;
    (三)债权人出于经济或法律等方面因素的考虑,对发生财务困难的债务人作出让步;
    (四)债务人很可能倒闭或进行其他财务重组;
    (五)因发行方发生重大财务困难,该金融资产无法在活跃市场继续交易;
    (六)无法辨认一组金融资产中的某项资产的现金流量是否已经减少,但根据公开的数据对其进行总体评价后发现,该组金融资产自初始确认以来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确已减少且可计量,如该组金融资产的债务人支付能力逐步恶化,或债务人所在国家或地区失业率提高、担保物在其所在地区的价格明显下降、所处行业不景气等;   
    (七)债务人经营所处的技术、市场、经济或法律环境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使权益工具投资人可能无法收回投资成本;
    (八)权益工具投资的公允价值发生严重或非暂时性下跌;
    (九)其他表明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客观证据。
    企业在根据以上客观证据判断金融资产是否发生减值损失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这些客观证据相关的事项(也称“损失事项”)必须影响金融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并且能够可靠地计量。对于预期未来事项可能导致的损失,无论其发生的可能性有多大,均不能作为减值损失予以确认。   
    2.企业通常难以找到某项单独的证据来认定金融资产是否已发生减值,因而应综合考虑相关证据的总体影响进行判断。
    3.债务方或金融资产发行方信用等级下降本身不足以说明企业所持的金融资产生了减值。但是,如果企业将债务人或金融资产发行方的信用等级下降因素,与可获得的其他客观的减值依据联系起来,往往能够对金融资产是否已发生减值作出判断。
    4.对于可供出售权益工具投资,其公允价值低于其成本本身不足以说明可供出售权益工具投资已发生减值,而应当综合相关因素判断该投资公允价值下降是否是严重或非暂时性下跌的。同时,企业应当从持有可供出售权益工具投资的整个期间来判断。   
    如果权益工具投资在活跃市场上没有报价,从而不能根据其公允价值下降的严重程度或持续时间来进行减值判断时,应当综合考虑其他因素(例如,被投资单位经营所处的技术、市场、经济或法律环境等)是否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对于以外币计价的权益工具投资,企业在判断其是否发生减值时,应当将该投资在初始确认时以记账本位币反映的成本,与资产负债表日以记账本位币反映的公允价值进行比较,同时考虑其他相关因素。
    二、金融资产减值损失的计量;
    (一)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减值损失的计量
    1.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以摊余成本后续计量,其发生减值时,应当将该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与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应当按照该金融资产的原实际利率折现确定,并考虑相关担保物的价值(取得和出售该担保物发生的费用应当予以扣除)。原实际利率是初始确认该金融资产时计算确定的实际利率。对于浮动利率贷款、应收款项或持有至到期投资,在计算未来现金流量现值时可采用合同规定的现行实际利率作为折现率。即使合同条款因债务方或金融资产发行方发生财务困难而重新商定或修改,在确认减值损失时,仍用条款修改前所计算的该金融资产的原实际利率计算。
    短期应收款项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与其现值相差很小的,在确定相关减值损失时,可不对其预计未来现金流量进行折现。
    2.对于存在大量性质类似且以摊余成本后续计量金融资产的企业,在考虑金融资产减值测试时,应当先将单项金额重大的金融资产区分开来,单独进行减值测试。如有客观证据表明其已发生减值,应当确认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对单项金额不重大的金融资产,可以单独进行减值测试,或包括在具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的金融资产组合中进行减值测试。实务中,企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单项金额重大的标准。该项标准一经确定,应当一致运用,不得随意变更。
    单独测试未发现减值的金融资产(包括单项金额重大和不重大的金融资产),应当包括在具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的金融资产组合中再进行减值测试。已单项确认减值损失的金融资产,不应包括在具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的金融资产组合中进行减值测试。
    企业对金融资产采用组合方式进行减值测试时,应当注意以下方面:
    (1)应当将具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的金融资产组合在一起,例如可按资产类型、行业分布、区域分布、担保物类型、逾期状态等进行组合。
    (2)对于已包括在某金融资产组合中的某项特定资产,一旦有客观证据表明其发生了减值,则应当将其从该组合中分出来,单独确认减值损失。
    (3)在对某金融资产组合的未来现金流量进行预计时,应当以与其具有类似风险特征组合的历史损失率为基础。如企业缺乏这方面的数据或经验不足,则应当尽量采用具有可比性的其他资产组合的经验数据,并作必要调整。企业应当对预计资产组合未来现金流量的方法和假设进行定期检查,以最大限度地消除损失预计数和实际发生数之间的差异。
    3.在利率风险公允价值套期中被套期项目(如固定利率债券)的账面价值,可能因为利率变化引起的公允价值变动而发生调整。在对此类金融资产进行减值测试时,应当以调整后的账面价值为基础。如发生了减值,那么在计量减值损失时,应当以调整后的账面价值为基础得出的实际利率计算确定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
    4.对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确认减值损失后,如有客观证据表明该金融资产
价值已恢复,且客观上与确认该损失后发生的事项有关(如债务人的信用评级已提高等),原确认的减值损失应当予以转回,计入当期损益。但是,该转回后的账面价值不应当超过假定不计提减值准备情况下该金融资产在转回日的摊余成本。
    5.外币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应先按外币确定,在计量减值时再按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折成为记账本位币反映的金额。该项金额小于相关外币金融资产以记账本位币反映的账面价值的部分,确认为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例23一10)甲银行1年前向客户A发放了一笔3年期贷款,划分为贷款和应收款项,且属金额重大者。今年,由于外部新技术冲击,客户A的产品市场销路不畅,存在严重财务困难,故不能按期及时偿还甲银行的贷款本金和利息。为此,提出与甲银行调整贷款条款,以便顺利渡过财务难关。甲银行同意客户A提出的要求。以下是五种可供选择的贷款条款调整方案:
    (1)客户A在贷款原到期日后5年内偿还贷款的全部本金,但不包括按原条款应计的利息;
    (2)在原到期日,客户A偿还贷款的全部本金,但不包括按原条款应计的利息;
    (3)在原到期日,客户A偿还贷款的全部本金,以及以低于原贷款应计的利息;
    (4)客户A在原到期日后5年内偿还贷款的全部本金,以及原贷款期间应计的利息,但贷款展期期间不支付任何利息;
    (5)客户A在原到期日后5年内偿还贷款的全部本金、原贷款期间和展期期间应计的利息。   
    在上述五种可供选择的贷款条款调整方案下,哪一种需要在今年末确认减值损失?
    不难看出,在上述方案(1)至(4)下,贷款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一定小于当前账面价值,因此,甲银行采用方案(1)至(4)中的任何一种,都需要在调整贷款日确认和计量贷款减值损失。
    对于方案(5),虽然客户A偿付贷款本金和利息的时间发生变化,但甲银行仍能收到延迟支付的利息所形成的利息。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按贷款发放时确定的实际利率计算,贷款未来现金流入(本金和利息)现值将与当前账面价值相等。因此,不需要确认和计量贷款减值损失。
    (例23—11)20×5年1月1日,A银行以“折价”方式向B企业发放一笔5年期贷款5 000万元(实际发放给B企业的款项为4 900万元),合同年利率为10%。A银行将其划分为贷款和应收款项,初始确认该贷款时确定的实际利率为10.53%。
    20×7年12月31日,有客观证据表明B企业发生严重财务困难,A银行据此认定对B企业的贷款发生了减值,并预期20×8年12月31日将收到利息500万元,但20×9年12月31日仅收到本金2 500万元。
    根据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规定,20×7年12月31日A银行对B企业应确认的减值损失按该日确认减值损失前的摊余成本与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之间的差额确定。
    (1)20×7年12月31日未确认减值损失前,A银行对B企业贷款的摊余成本计算如下:       
    20×5年1月1日,对B企业贷款的摊余成本=4 900(万元)
    20×5年12月31日,对B企业贷款的摊余成本
    =4 900+4 900×10.53%一500=4 915.97(万元)
    20×6年12月31日,对B企业贷款的摊余成本  
    =4 915.97×(1+10.53%)一500=4 933.62(万元)
    20×7年12月31日,对B企业贷款(确认减值损失前)的摊余成本
    =4 933.62×(1+10.53%)一500=4 953.13(万元)
    (2)20×7年12月31日,A银行预计从对B企业贷款将收到现金流量的现值计算如下:   
    500×(1+10.53%)十2 500×(1+10.53%)-2
    2 498.71(万元)
    (3)20×7年12月31日,A银行应确认的贷款减值损失
    =4 953.13—2 498.71=2 454.42(万元)
    (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1.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发生减值时,即使该金融资产没有终止确认,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中的因公允价值下降形成的累计损失,应当予以转出,计入当期损益。该转出的累计损失,等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初始取得成本扣除已收回本金和已摊余金额、当前公允价值和原已计入损益的减值损失后的余额。
    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且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发生减值时,应当将该权益工具投资或衍生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与按照类似金融资产当时市场收益率对未来现金流量折现确定的现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与该权益工具挂钩并须通过交付该权益工具结算的衍生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也应当采用类似的方法确认减值损失。
    2.对于已确认减值损失的可供出售债务工具,在随后的会计期间公允价值已上升且客观上与确认原减值损失后发生的事项有关的,原确认的减值损失应当予以转回,计入当期损益。       
    3.可供出售权益工具投资发生的减值损失,不得通过损益转回。但是,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且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或与该权益工具挂钩并须通过交付该权益工具结算的衍生金融资产发生的减值损失,不得转回。
    (例23一12)20×5年1月1日,ABC公司按面值从债券二级市场购入MNO公司公开发行的债券10 000张,每张面值100元,票面利率3%,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20×5年12月31日,该债券的市场价格为每张100元。
    20×6年,MNO公司因投资决策失误,发生严重财务困难,但仍可支付该债券当年的票面利息。20×6年12月31日,该债券的公允价值下降为每张80元。ABC公司预计,如MNO公司不采取措施,该债券的公允价值预计会持续下跌。
    20×7年,MNO公司调整产品结构并整合其他资源,致使上年发生的财务困难大为好转。20×7年12月31日,该债券(即MNO公司发行的上述债券)的公允价值已上升至每张95元。
    假定ABC公司初始确认该债券时计算确定的债券实际利率为3%,且不考虑其他因素,则ABC公司有关的账务处理如下:
    (1)20×5年1月1日购入债券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     1 000 000
    贷:银行存款    1 000 000
    (2)20×5年12月31 确认利息、公允价值变动
    借:应收利息    30 000
    贷:投资收益    30 000
    借:银行存款    30Q00
    贷:应收利息    30 000
    债券的公允价值变动为零,故不作账务处理。
    (3)20×6年12月31 确认利息收入及减值损失
    借:应收利息    30 000
    贷:投资收益    30 000
    借:银行存款    30 000
    贷:应收利息    30 000
    借:资产减值损失    200 000
    贷: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200 000
    由于该债券的公允价值预计会持续下跌,ABC公司应确认减值损失。
    (4)20×7年12月31 确认利息收入及减值损失回转
    应确认的利息收入=(期初摊余成本1 000 000一发生的减值损失200 000)×3%
=24 000
    借:应收利息    30 000
    贷:投资收益    24 000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利息调整    6 000
    借,银行存款        30 000
    贷:应收利息    30 000
    减值损失回转前,该债券的摊余成本=1 000 000—200 000—6 000=794 000(元)
    20×7年12月31日,该债券的公允价值=950 000(元)   
    应回转的金额=950 000—794 000=156 000(元)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156 000
    贷:资产减值损失    156 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