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在彩印宣传单上择选出的几点信息及个人看法:
1、关于“市级陵园”之说
据我个人所知,重庆市现有的任何一个公墓都是重庆市民政局审批的,在审批文件中只有经营性与公益性之分,不曾听闻和实见过重庆市民政局公布的市级、区级公墓的名单。
也许公墓的发展有一天会仿殡馆例,评个国家或市一级、二级之类。但公墓等级化分的标准又是什么呢?
营建水准高低?管理能力强弱?还是产品质量好差?服务品质优劣?价格公道与否?
这个问题自然不是我等百姓关心得了的事。
但是行政等级和经营性质可以限制使用对象,但绝不能限制任何性质和行政等级的公墓发展自己的产品、服务、营建水准、管理能力。
在公墓产品、服务、营建水准、管理能力、环境氛围己全面同质化的今天,老百姓主要就信个价格公道!
反殡葬暴利就是反你个价格不公道!
就是反你个质价不符!
现在的公益性公墓之所以在市民中有一定的市场,产品、服务、营建水准、管理能力、环境氛围的全面趋同化,而价格相对低于各级经营性公墓,也许就是一个最直接的原因。
从行业现实的状态来看,要想把本单位的市场做大,你得避开全盘同质化,积极寻找差异化服务,树立自己的经营个性,否则就大家和吧!自诩任何级都帮助不大。
我认为。
2、关于“市民政局兴建”、 “市民政局 某某某联合开发”、“区民政局兴办”之类
无论是市民政局还是区民政局,都是代表国家和政府对殡葬工作实施行政管理的职能部门,严格意义上讲,它们是公墓的审批者、经营管理的监督者,而绝不会是“兴建”、“兴办”者和“联合开发”者。
这无非是借助国家机构在老百姓中的公信力来提高自己的合法性的档次,试图把自己从非公企业或个体老板承包经营中剥离开来,其实,这除了给市区民政局多找点解释说明之类的事以外,在充分市场化的今天,这并无什么市场价值,如果一旦被消费者叫真,也许还会引起读者对此类宣传单上的其它内容的真实性的更多的置疑,又何苦的。
3、关于“市民政局直属事业单位,所有产权证书均以重庆市民政局的名义颁发”之说
市民政局直属事业单位长期从事公墓经营性活动这合法吗?我没闲暇去考证,但我知道市民购买经营性公墓墓位时所得的合理法律手续有三:“重庆市殡葬费用专用收据”、“安葬证(市民政局监制)”、“重庆市社会公共墓地墓位使用合同书(重庆市殡葬事业管理中心监制),从来不曾听说过有以重庆市民政局的名义颁发的“产权证书”。
4、短期“合法”公墓之说
什么是短期“合法”公墓?这个概念很费解。
我从这家墓园的角度去妄猜:
如果以建造墓园的土地使用性质是否为征用作为一判断标准的话,那么是否可以这样理解:既经合法审批、又使用征用土地来建造的墓园即为长期合法公墓,而虽经合法审批、但租用林地、集体土地、留转土地来建造的墓园为短期合法公墓或“非法公墓”。
根据民发[2008]203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墓建设管理的通知”和
渝民[2009]18号“转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墓建设管理的通知的通知”精神,建造墓园的土地使用性质是否为征用己经开始作为一判断标准,如果今年的公墓整顿真的要斗硬这一条,重庆公墓业中一些自诩为“市级陵园”和正在跻身“市级陵园”的可能会一下子变成了不够十分合法的公墓,这也许就是短期“合法”
渝民[2009]18号“转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墓建设管理的通知的通知”精神,建造墓园的土地使用性质是否为征用己经开始作为一判断标准,如果今年的公墓整顿真的要斗硬这一条,重庆公墓业中一些自诩为“市级陵园”和正在跻身“市级陵园”的可能会一下子变成了不够十分合法的公墓,这也许就是短期“合法”
公墓概念的生产者的预言式的隐指了吧。
但是,我认为这种是绝对不会发生的,毕竟法不责众!
究竟什么是短期“合法”公墓?
我不知,老百姓也不知!
这种令人费解的概念用于行业发展的研究和探讨也许尚可,但用于实在的销售市场管用吗?
说句大实话吧!
在法规范围内好好做自己的生意!
别给政府添乱!
政府也够忙了!
这几年,每到清明,全国人民就反殡葬暴利,且呼声日高,政府得受着!
这几年,多少从事公墓业的非公企业或个体承包老板在经营中赚够了钱,在全国人民反殡葬暴利呼声中,他们又了多少让政府长脸的事,不也是政府受着!
又有多少从事公墓业的老板是从个人财产中拿钱出来建园的,不少人不也是借鸡下蛋式的玩起来的,不靠国家民政部门的支持玩什么?就靠国家民政部门的牌子你才享受了国家财政免收营业税的天大优惠,否则你大把大把的赚什么?
真的别给政府添乱!
最终给政府添了乱,也是咱国家的民政部门硬扛!
就拿咱重庆为例,大道塔陵传销案涉案金额4300万元,杨水福跑了,炒作的部份营销人把高额佣金赚走了,现在来全款退位,不是咱政府和民政部门在硬扛吗!
有一天咱政府和民政部门斗硬了,这钱就不好赚了!
一句话:
好好做自己的生意!
别给政府添乱!
无论大乱还是小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