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起草经济合同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律师起草经济合同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民商事活动参与主体众多,竞争激烈,为了明确经济活动参与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大量经济合同应运而生。合同(本文仅限民商事经济类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是民商事活动的发端,合同订立的恰当与否、质量的高低、可操作性的优劣,关乎各参与主体权利与义务的划分,也事关民商事活动的成败,因此订立合同是与民商事活动参与主体利益相关头等大事。律师在起草、审查合同时必须注意以下问题:

一、确认签约主体,明辨签约代表的代表资格。

合同是对特定参与主体间民事权利义务的约定。在民商事交往过程中,法律法规对特定商事活动参与主体的资格是有严格要求的,就是作为参与主体的一方也往往在法律法规要求主体资格之上,还对参与对方有附加的要求。同时,现时生活中也存在挂靠经营、一人(或法人)利用所控制的多家法人主体签约履约主体混淆等不规范经营状况。因此,在进行合同谈判前一定要首先确认对方是否符合己方拟进行民商事活动的资格要求,通俗地说,对方是不是你信赖的愿与之进行交往的主体。

同时,签约前也应对合同对方签约代表的资格进行必要的审查与核实,审查其是否得到了相应的签约授权,以及授权的具体权限是否含盖了拟签订合同所必须的权限,以确保合同签订过程中形式上的有效,确保合同对方是己方所选定的特定主体。

、明确合同的目的性
  律师在着手起草或审查合同之前,应通过与当事人的充分沟通,审查当事人提供的背景材料,搞清当事人拟签合同的真正目的。只有明确合同目的,律师才能明辨合同各方的真实意思,才能确定合同的性质,进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当事人的真实意愿来“规划”合同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及违约责任,以保证最终形成的是一份当事人切实需要的合同。
  三、确保合同的有效性
  合同是参与主体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因此为保证合同目的的实现,最根本的一条就是要保证合同的合法有效。对此,《民法通则》、《合同法》及《破产法》都有对合同效力认定的原则性规定。律师在起草和审查某一合同时,应特别注意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当中强制性和禁止性规定。需要注意的是,合同个别条款无效并不导致整个合同无效,整个合同无效并不导致合同约定的纠纷解决机制条款无效。
  四、应注意合同权利义务的均衡性
  所谓合同的均衡性是指合同一方权利与义务要相对均衡,合同双方权利与义务要相对均衡。设置合同陷井,过分强调一方的权利、忽略合同相对方的利益的合同要么导致交易的失败,要么变成显示公平埋下纷争的隐患。即使勉强得到履行,也会遭到合同相对方的种种刁难、抵触,难以培养良好的商业氛围和商业信赖,最终都将使当事人的长远商业利益受损。

五、应注意合同的可操作性
  实践中,大量合同缺乏可操作性,主要表现在:对合同各方权利义务的规定过于抽象原则不明确不具体,违约责任条款缺失或含混不清,虽然规定了损失赔偿但没有计算依据和标准,整个交易履行程序不清晰等等。

合同是就各方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即是对实体权利义务的约定,也包含权利义务履行的期限、顺序的程序权利义务约定,尤其履行周期长、影响因素多、风险大的合同,更需要对于可操作性做出严格的要求。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往往基于良好的合作意愿或碍于情面,不愿意提及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所产生的违约责任,总是要求先把事情做起来,有了问题再协商。而一旦因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产生大的风险就造成双方分歧严重协商不能的后果。这是律师参与合同蒂结中的大忌。在起草和修改合同中,应当考虑周详,预计出各种可能的风险并制定出解决的方案,使各方违约责任与其义务相一致并落到实处。做到权利义务与违约责任内容详尽条理清晰,对可能产生歧义的名词专门作出“定义”。合同中不使用形容词来描述质量、标准,如“优良的”、“通常的”等等,不使用含糊不清的词语如“大约”、“相当”,也不要使用范围不清的词语如“小部分”、“一切”、“全部”等。
  六、应注意合同体例的适用性
  合同体例通常是指合同简繁及合同各条内容排列形式。有的合同方方面面的内容都要涉及,有的合同力求简要;有的合同层次复杂有“章”、有“条”、有“款”、有“项”,有的合同只有“条”、“款”、“项”,有的合同简单到就按“一、二、三 ┅┅ ”顺序排列。合同体例主要与合同所涉事项繁简、履行方式、有效期、操作难易程度大小、违约责任等因素相关,不能千篇一律。但编排有序,以实用为主,体现合同各方要求,利于理解与执行是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