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天》之(一)——《劳动法》可以不要吗?


“单位同事要采访一位女性,事情却很不顺利。这位女性几年前在北京的一家企业上班,但是,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前不久,她怀孕了,单位便辞退了她。为了对企业的行为表示不满,她依然每天去企业“上班”。企业没有把她赶走,但不安排工作,也不发工资。她想寻求社会的帮助,通过法律援助中心同原来工作的企业讲理。我单位的编导想就她的遭遇拍一个节目,呼吁社会关注。但是,她只想说这件事,不想露脸,不想暴露她工作企业的名字,因为她怕得罪企业,最终失去重回企业工作的机会。”
 

这是某新闻工作者采集的一个普通新闻案例。从新闻事件主人翁“不想露脸,不想暴露其工作企业的名字”而“怕得罪企业,最终失去重回企业工作的机会”的新闻本质看,现时代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所处的是一个完全不相对称的社会地位。企业可以不顾劳动者的感受,但劳动者却不敢从劳动的合法性角度出发与企业进行正当性的权力、权利争端,而劳动者所表现出的“弱势”“不争”行为,正说明我国《劳动法》出台的迫切性和重要性。

关于《劳动法》颁布与实施的利弊争论,曾经在我国的企业界及管理理论界演绎了好长一段时间,但,最终还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婆说婆有理”。而从本则新闻事件的分析结果看,难道《劳动法》是否应该颁布实施还需要争论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