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4日,发改委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开展药品成本价格调查的通知》,要求以各省市为单位,组织医药企业和医疗机构填报药品成本和价格调查表。调查范围为所有列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的药品(3月19日《21世纪经济报道》)。
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不可否认,此次发改委调查的内容划分是十分详细的,相关调查考虑到了药价在各个环节的构成情况,比如生产成本、流通成本等等。问题是,对于一项调查而言,即便是拥有极其细致、缜密的制度设计,如果缺乏起码的程序正义与有效监督,这样的制度就可能成为一纸空文,任由被调查对象来自说自话。
现在,发改委启动新一轮药品价格调查,就很容易令人产生这样的担忧。发改委将相关调查表发至各地医药企业和医院之后,到底如何才能保证这些医药企业或医院来如实填写呢?从目前有限的信息来看,发改委是要求“以各省市为单位”进行这项调查工作,也就是说,药品价格调查的权力已移交给了地方。那么,一方面医药企业要追求利润最大化,另一方面,地方政府出于对GDP与税收的考虑,在这样的语境下,要想药品报价“缩水”恐怕是不切实际的事。更何况,面对这种调查机制提供的自由裁量权,在地方企业与权力部门之间,完全可能发生权力寻租,使这种药品价格调查注入太多的水分。
需要指出的是,让相关调查满足市场公平与程序正义,离不开有效的监督机制和对弄虚作假行为的有效问责机制。缺乏监督与问责的调查,质量实在令人难以乐观,很可能变成药企的自说自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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