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肉搜索”上市公司信息行为之我见》
(答央视记者问之要点)
“人肉搜索”上市公司信息行为,已经成为当前证券市场中热门话题,众说纷纭,褒贬不一。我个人的看法如下。
“人肉搜索”上市公司信息行为,一定意义上是将上市公司应当披露而没有披露、应当及时披露而没有及时披露、应当全部披露而没有全部披露的信息,通过适当渠道被披露出来了,这等于也揭露某些上市公司可能存在虚假陈述行为或信息披露违规行为,从这一点上,人肉搜索”上市公司信息行为,是应当加以肯定的。
但同时,“人肉搜索”上市公司信息行为,也存在非常明显的负面作用和影响。“人肉搜索”上市公司信息的行为如果处理不当,就非常有可能超越合法的范围,侵犯正常的上市公司商业机密,侵犯公司内部人员的隐私权,如果这样的话,就是一种违法行为。
另外,“人肉搜索”上市公司信息行为,均没有通过正常的、证券监管部门指定的法定信息披露媒体(网站)来披露信息,因此,这些披露信息网站的信息披露的正常性、权威性、可靠性、合法性存疑,同时,也有可能为散布虚假证券信息行为人提供方便,也为内幕交易行为人、操纵股价行为人的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便利。这样的后果,实际上,有可能打乱上市公司正常信息披露的秩序和规范。
出现“人肉搜索”上市公司信息热的背后,实际上是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上存在不充分、不完整、不及时的问题,也同时,也与普通股民、网民猎奇或爱听“小道消息”作为投资决策参考的心理有关。
解决“人肉搜索”上市公司信息热,首先,监管部门要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行为,坚决打击违法违规的信息披露。其次,根据《证券法》,要对散布虚假证券信息行为人依法进行打击,对其作出行政处罚,问题严重的,追究司法责任。第三,要求网站加强自律,施行网管责任制。第四,加强投资者教育,投资者如果轻信这些“小道消息”,有可能使自己投资失败,而且还找不到相关责任人可以赔偿。第五,如果发现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的行为,应当通过正常渠道与合法方式,及时向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和其他部门举报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的行为。
实际上,许多上市公司因信息披露的虚假陈述行为,己被中国证监会追究行政责任,受到行政处罚,而权益受损的投资者由此可以提取相关民事赔偿诉讼,据我的统计,在诉讼时效内可以提起的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的上市公司有41家,从2002年以来,因虚假陈述被投资者提起民事赔偿诉讼的上市公司已达42家,参加的股民有10000人,目前百分之九十的案件已经得到解决,起诉的投资者获得现金或股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