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危机后对金融监管体系的新认识


  

金融危机后对金融监管体系的新认识

  本次金融危机发轫于美国的次贷危机,并逐渐演变成全球性的经济衰退,影响之大后果之严重前所未有,充分暴露了金融监管体制方面的重大缺陷。

    美国次贷危机为我国金融风险的防范与监管提供了反面的经验教训,尤其是引起人们对我国住房按揭贷款市场潜在风险的高度关注。我国要加强信贷风险管理,完善证券化风险防范法律制度;加强市场化监管,完善金融机构破产法律制度;加强监管成本意识,完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防范国际金融风险,加强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

    美国次贷危机无疑为中国金融风险的防范与监管提供了反面的经验教训,尤其是引起人们对中国住房按揭贷款市场潜在风险的高度关注。中国会不会重蹈美国次贷危机之覆辙?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美国次贷危机对完善我国金融风险的防范与监管具有重要启示


  一、混业监管体制成为必然

  本次危机表明金融分业监管存在诸多死角,这种模式不适应日益增强的混业经营的发展需要。要针对现代化金融体系的发展特点,将监管范围涵盖投行、保险、基金、信托等金融领域,涉及表内外资产和各种类型的衍生工具,同时要更加重视国际协调监管的规则和方法。美国的次贷危机使我们认识到金融监管体制改革迫在眉睫,从分业监管体制走向混业监管体制成为必然


  二、对评级机构要加强监管

  本次危机充分暴露了外部评级机构的弱点。美国次债危机的根源之一就是银行业在评估信用风险时,过于依赖外部评级机构,放松了内部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据统计,2007年三大评级机构为75%以上的CDO(债务抵押债券,次级贷的衍生品)产品提供了AAA级评级,从而严重误导了投资者,对危机爆发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一方面,不能再让评级机构游离于金融监管范围之外,应当将其纳入金融监管之下,对评级标准与评级行为进行严格规范。另一方面,要改变对评级机构过于依赖的现状,充分发展银行内部评级。新巴塞尔资本协议鼓励银行实施内部评级法是完全必要的,因为风险评估本身就必须得到有效监管,否则它就将成为一个严重的风险隐患。

  三、系统性风险的监管力度须加强

  本次金融危机说明,基于先前良好经济环境下历史数据估计的风险参数可能低估了贷款组合的信用风险;基于市场繁荣时期抵押率发放的贷款,在经济衰退时期风险上升的程度往往超过预期;按揭贷款及结构化贷款的违约概率和违约损失率之间存在强相关性。针对上述问题,监管当局应检验银行估计风险参数的方法,督促银行更新风险参数以便及时反映违约率和损失率的上升。在评估借款人与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之间的相关性时,应充分考虑系统性风险因子的影响。必须提高对内部评级模型和风险参数的审慎性要求。

  此外,应寻求在监管当局与中央银行之间共同建立一种新的协调机制,改变单纯依靠公开市场操作和贴现窗口来缓解流动性压力的传统做法。

  四、风险计量的模型与方法须改进

  迄今为止,本次金融危机中损失最大者几乎全是顶尖金融机构,这些机构拥有完善的风险管理系统,雇用大批专家运作高度复杂的风险模型。然而,包括JP摩根在内的众多机构都未能探察到2007年发生的次贷风险。这次危机中新资本协议所涉及的计量模型暴露出了缺乏前瞻性、未对极端条件进行分析等缺陷。

  为改进风险计量模型,监管当局和银行必须在现有模型体系的基础上,增加情景分析、压力测试、敏感性分析、移动平均分析等方法,使历史数据更具有前瞻性。此外,还不应忽视定性分析的重要作用。风险管理归根结底是靠人来完成的,不是靠机器和模型。本次危机中我国商业银行几乎都有不同程度的损失,唯有深发展在2006年之前就将国际化金融产品全部出清,彻底避免了金融危机的损失。其原因就在于深发展董事长纽曼曾在格林斯潘时期担任过美国财政部次长,因此他洞察了美国金融体系潜藏的巨大风险,提前采取了防范措施。这一点靠任何模型都是做不到的。

  五、监管衍生工具带来的衍生风险

  金融衍生产品具有参与方多、交易环节复杂、流动性低、二级市场不发达、信息透明度低、更多依靠模型定价等特征,由此衍生出许多新的风险因素:使银行放松了信贷标准和风险控制,使基础资产质量趋于下降;表外资产的风险更加隐蔽难以察觉;衍生资产与基础资产分离,使交易者难以了解基础资产状况,一旦基础资产质量发生问题,交易者更容易采取拒绝所有同类资产的方法自我保护,市场也更容易丧失流动性;衍生工具并未减少金融市场整体风险,并且衍生资产的杠杆作用将风险放大,增加了金融市场系统性风险;银行通过证券化将资产负债表风险转移出去,然后又作为结构性产品投资者承担这些产品新的风险,导致总体风险上升。

  为此,应更加重视金融创新带来的创新风险,制定新的计量标准和监管规则,将衍生工具产生的衍生风险一并纳入金融监管视野。

  六、信息披露须进一步加强

  在银行体系日益市场化的条件下,依靠市场外部约束机制的重要性变得日益突出,信息披露和透明度更为重要。本次危机表明,大型金融机构风险信息的透明度不够,误导了市场参与者的判断,加剧了市场波动。危机爆发以来,应市场要求,一些金融机构已经开始公开披露与次贷相关的风险暴露信息,包括抵押债务工具、商业按揭贷款支持证券、住房按揭支持证券等。

  七、加强信贷风险管理;完善证券化风险防范法律制度

  次贷危机表面上是美国房价走低、利率走高所致,根本原因是资金供应方降低信贷门槛、忽视风险管理,需求方过度借贷、反复抵押融资。尽管这种风险基本上通过证券化的方式已经分散了,但是这些风险并没有消失,一旦条件具备,风险就会暴露出来,而且风险通过证券化的渠道影响更为广泛,所以,完善房地产信贷及其证券化风险防范的法律制度是中国避免重蹈覆辙的当务之急。  首先,要加强信贷风险管理,提高住房按揭贷款的信用门槛; 其次,要完善住房按揭贷款证券化风险防范法律制度。金融资产证券化是近年来我国金融改革与理论研究的热点。


   八、加强市场化监管,完善金融机构破产法律制度

  次贷危机表明,要减少金融机构的道德风险,必须构建完善的市场纪律约束机制,加强市场化监管。以存款保险为核心的金融安全网在强调金融安全的同时也加大了金融机构经营上的道德风险。也许激励结构的最重要的部分是:使所有方都明白,即是管理良好,银行也可能倒闭,因为银行业务涉及风险承担的问题。而监管当局将允许那些偿付能力不足的银行倒闭。加强市场化监管要求构建完善的金融市场准入机制、金融市场行为监管机制和金融市场退出机制。必须根除金融领域“不破产、无风险”的传统观念,并充分认识到金融破产制度的重要价值和意义。


       
  九、谨防国际金融风险,加强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

  次贷危机已经演变成自1997年东南亚金融危机以来的一场全球范围内的金融危机。受损失的不仅是美国的金融机构,欧洲与亚太地区的金融机构也损失惨重,金融全球化也是金融风险的全球化,国际金融市场的持续波动会影响人们对国内金融市场的预期,增加国内金融市场的风险。中国金融机构及监管层应当谨慎防范国际金融风险,加强对跨境资本流动的监管,稳步有序地推进金融开放。

     为了防范和化解国际金融风险,必须加强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金融监管国际协调与合作的机制主要包括信息交换、政策的相互融合、危机管理、确定合作的中介目标以及联合行动 。如为了控制次贷危机的蔓延,美联储与全球主要国家央行联手行动,向金融系统注资,以增强市场的流动性,引发了全球股市的积极调整。中国已经加入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并且与许多国家或地区签订了金融谅解备忘录,为加强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我们应当善于利用金融监管合作机制,获取信息,了解政策甚至要求就某些具体目标采取联合行动以更好地防范和化解国际金融风险。

   十、金融危机为国际金融监管指明了方向

  总体看,本次金融危机的爆发有助于国际银行业在监管理念上进一步达成共识,加速了新巴塞尔资本协议的实施进程,同时也为新巴塞尔资本协议的改进和发展指明了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