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单县湖西拆迁“肆无忌惮”,强拆听证“龌龊举行”


山东单县湖西拆迁“肆无忌惮”,强拆听证“龌龊举行”
 
位于中国鲁西南,地处鲁苏豫皖四省交界区,使山东单县声名远播。特有的“单县羊汤”更诠释了中国特色食品小城的历史底蕴。近年来单县的城建,曾在山东菏泽行政界荡起“波浪”。
但这好似积极因素的背后,却存在更大的隐患与不稳定因素。地处单县湖西陵园扩建、文化路拓展项目的被拆迁人付素慧、付保龄、文洪美一家,目前就面临强制拆迁。
一、             行政强拆听证如期进行,几多疑点谁能解?
2009年2月4日,单县建设管理局对三被拆迁人下达房屋拆迁纠纷裁决书。
2009年3月6日,单县建设管理局通知以上三被拆迁人下达行政强拆听证会通知书。
2009年3月13日上午9时许,如期举行以上听证会。
1、三被拆迁人的其他亲属与乡亲,被拒参加听证会!这样的听证会算公开吗?
当日听证会吸引了众多百姓的目光,据不完全统计,有至少四十人左右。但除当事人及近亲属外均被拒绝参加旁听。为此事,三被拆迁人及乡亲与所谓“民警”进行了近几十分钟的交涉。另外通过三被拆迁人代理律师十力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殷清利的继续交涉未果。
2、听证员提请被拆迁人行使回避权,律师积极应对索要介绍后决定是否回避?
在召开听证会后,听证员宣读了听证纪律,就直接问调查人单县建设管理局方是否回避?调查人答不回避。在问及被拆迁人是否回避时,被拆迁人代理律师殷清利律师,回答:“我们连听证员、记录员的名称及个人情况都不了解,如何行使回避权?”,最后听证员及记录员均依次向被拆迁人作了简要介绍。
3、单县建设管理局主持其与三被拆迁人的听证,是走形式?
一般意义上,对申请强拆听证会都要由作出行政强拆决定的政府法制部门组织,这样才能达到公平。单县建设管理局自己主持自己与三被拆迁人的听证,明显是其作裁判员,又是运动员。意义何在?
4、被拆迁人代理律师发表意见被多次打断?
在调查人简要发表意见后,三被拆迁人的代理律师详细发表了十八点意见,殷清利律师结合法律规定进行叙述。但在发表过程中多次以无关、今天不是让你讲课等理由进行打断。严重限制了律师意见的发表。
5、律师激动送给听证会三十二个字“悬崖勒马,回头是岸;知错就改,为时不晚;一意孤行,后果自负;捍卫房屋,随时奉陪!”
6、当场关于裁决及裁决前是否与三被拆迁人协商发现“伪”证据!
在三被拆迁人发表意见说拆迁人并未与其协商过时,调查人提供两份协商笔录。对此两份笔录,一份仅是付保龄的,不能代表另外与两被拆迁人协商;另一份笔录仅是一个人谈话记录,也没有在场人员及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签字,其真实性值得怀疑!
二、             近期三被拆迁人房屋被强制停水、停电!湖西拆迁惊现野蛮拆迁!
年前三被拆迁人房屋即被强制停水,至今靠着自己担水吃。但在听证会前三天,此处的用电也被强制停供!根据有关规定,凡是涉及停水、停电等手段野蛮拆迁的,拆迁管理部门应当立即责令拆迁行为。在该听证会代理律师强烈请求单县建设管理局立即就该项目停止拆迁。
三、房屋拆迁裁决行政诉讼,单县法院就是不立案!!!
目前,三被拆迁人以原告身份,行政诉讼单县建设管理局撤销裁决案已经交、寄单县人民法院十五日之久,主管的法官回避与三被拆迁人见面,在开完听证会,三被拆迁人再次到法院督促。经联系主管法官说不在法院。但在上午十二时许,三被拆迁人在法院亲自见主管法官从法院出来,在三被拆迁人与其说立案时,说要回家作饭,就跑了。
法院这边行政诉讼不立案,政府这边行政强拆要进行。毫不客气地说:三被拆迁人拆迁维权诉讼无门。
四、三被拆迁人面对行政强拆,已经信心百倍。
对与这次拆迁,我作为被拆迁人有信心、有决心、有恒心决战到底。我亦完全有理由相信:在法律的阳光沐浴下,我的合法权益终究能获得全部保障,正义终究能成为这一时代的主旋律
在《物权法》实施之后,我将依法维护我“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的房屋,我亦将弘扬伟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之精神,用自己的实际践行“公民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法律至理名言!
我承认自己曾经是愚民,但我已认识到我过去的软弱与无知,已认识到我过去对法律权利的无视。我坚信,这必将成为永远的过去。我要做公民,一个真真正正的公民,一个实实在在的公民。
五、代理律师专门发函山东省人民政府、菏泽市人民政府、单县人民政府等,请求立即停止湖西路强制拆迁。
殷清利律师作为房屋拆迁专业维权律师,专业的维权人士,曾被广大被拆迁人称为“抗击违法拆迁英雄”,在此听证会后,其会通过各种合法的资源、途径、方式、方法解决强拆之事,并经与之有良好合作关系的媒体如《民主与法制时报》(崔世海记者)、《中国财富》(宋馥李记者)、《人民日报》信息导刊(卫文卿记者)、《消费日报》、《北京青年报》(吴艳霞记者)等,届时进行媒体监督并予以披露,还被拆迁人一个说法。
 
后附关于拆迁许可证及拆迁裁决存在违法之处十八点。
 
本次强拆的主要依据单县建设管理局所作出的房屋拆迁裁决书存在诸多违法之处,另外房屋拆迁许可证也明显违法,暂时本代理人在未详细阅卷的前提下就找出以下十八处之多,在此强烈发表立即停止强制拆迁的意见,望贵部门采纳,及时收手,以免引起更大、不和谐、不稳定的集体事件发生。如果由此引发不良事件,责任自负,特此告知。
具体意见如下:(下文中的原告指本被拆迁人,被告指单县建设管理局,第三人:单县湖西革命烈士陵园管理处)。
原告在单县南城办事处文化路路东有沿街门市及土地,有单国用(99)字第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2009年1月9日,原告在收到被告送达的第三人提交的裁决申请书时,才得知原告以上房屋要拆了,拆迁许可证号为“单拆许字(2008)第3号房屋拆迁许可证”。
在房屋裁决程序中无法达成调解的情况下,被告向原告送达了单建裁字(2009) 号拆迁纠纷裁决书。综合原告所掌握的情况及证据,并经委托代理人详细商讨,确定提出撤销裁决及停止强拆请求如下理由:
一、关于本次拆迁项目拆迁许可证违法相关的理由(1-5)
1、房屋拆迁行政裁决的申请人单县湖西革命烈士陵园管理处不是适格的拆迁人,被告曾给其核发本次拆迁项目的拆迁许可证违法
通过原告近期的了解,是单县人民政府决定对湖西革命烈士陵园进行扩建、文化路北段进行拓展,还宣传称:“陵园扩建和文化路拓宽是政府的重点工程,是一项公益事业,也是一项造福子孙后代的民心工程”,很显然这次拆迁是政府拆迁。既然是政府拆迁,政府就应是拆迁人,退一步讲也可以是“湖西革命烈士陵园扩建文化路拓展工程建设指挥部(单县政府成立的机构)”,怎么第三人又成了拆迁人!这不是矛盾吗?这样讲第三人不是适格的拆迁人。所以颁发的折迁许可证违法。
【所附法条】《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6条规定: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2、第三人在当时申请拆迁许可证时,不可能提交《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所要求的五类必备的资料,特别应注意的是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被告给其核发本项目的拆迁许可证也违法。
据原告私下了解,该拆迁项目仅有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建设用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复,但并未了解到其他几项批准文件等资料。值得强调的是,原告现在仍持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也不知道任何关于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文件,更没有得到土地的适当补偿,单县政府如何作出“单”政复(2006)13号建设用地批复?可见建设用地批复本身违法!
【所附法条】《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7条规定: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土地管理法》第58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一)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依照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3、颁发单拆许字(2008)第3号房屋拆迁许可证未同时公告。
原告从未见到过房屋拆迁许可证及公告,只是在2009年1月9日才了解到一定的情况。
【所附法条】《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8条第1款规定: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4、被告未向原告说明过、出示过关于对该拆迁项目拆迁许可证办理前应办理城市中长期拆迁规划、年度计划、拆迁安置房计划审批备案的情况。
在此原告特向贵局提出就以上房屋拆迁许可证办理前中长期拆迁规划、年度计划、拆迁安置房计划审批备案的情况提出调取申请书(具体申请书略),望贵局依法予以调取,并就该相关规定办理答复原告。
【所附法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4]46号 二、严格制订拆迁计划,合理控制拆迁规模。城镇房屋拆迁规划和计划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建设规划,以及历史文化名城和街区保护规划。市、县人民政府要从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出发,编制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计划)部门审批下达后,由市、县人民政府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规程》(建住房2005第200号)第4条规定城市房屋拆迁实行年度计划审批备案制度。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依据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计划)部门审批下达。
《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八条:“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城市规划和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编制城市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和拆迁安置房屋年度建设计划,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发展改革部门审批。
    经审查批准的城市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和拆迁安置房屋年度建设计划,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确需调整拆迁计划内项目的,应当按照前款的规定重新报批,但不得超过已批准的年度拆迁规模。”
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和拆迁安置房屋年度建设计划申报审批办法(试行)》(略)
山东省人民政府2004年6月25日发布实施的《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通知、严格控制拆迁项目规划审批,合理确定房屋拆迁规模:(二)合理确定拆迁规模,编制拆迁计划。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要按照实事求是、量力而行、逐步推进的原则,统筹安排拆迁项目,合理确定拆迁规模。市、县政府要编制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发展改革部门审批下达后,报同级人大常委会或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没有列入年度拆迁计划的项目不得实施拆迁。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各地房屋拆迁计划实施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5、房屋拆迁许可事项审查时,被告未采取听证会等方式听取原告的意见。
【所附法条】《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11条第2款规定: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时,应当通过举行听证会等方式听取申请人和申请拆迁范围内有关单位、个人对拆迁方案等问题的意见。”
二、关于裁决书所涉及房屋拆迁评估方面的违法之处(6-13)
6所谓的拆迁估价机构的确定不公开、不透明、不符合法律规定,原告没有参与投票,也没有参与抽签。即原告根本不知情。
【所附法条】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第6条第2款规定拆迁估价机构的确定应当公开、透明,采取被拆迁人投票或拆迁当事人抽签等方式
20075月1日起施行的《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评估管理办法》7条第1款:拆迁评估机构应当由拆迁当事人协商或被拆迁人投票的方式确定。协商或投票不成的,由拆迁当事人抽签确定,抽签由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组织进行。拆迁当事人放弃抽签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指定。
7估价报告的形式不符合规范要求
    估价报告也明确适用《房地产估价规范》,但仔细对照该规范可以得知报告缺少以下组成部分:
A、估价技术报告及估价技术路线、测量过程;
B、附件中没有反映估价对象位置、周围环境、形状、外观和内部状况的图片;也没有估价对象的产权证明、估价中引用的其他专用文件资料、估价人员和估价机构的资格证明。
C、估价的假设条件和限制条件;
D、估价结果报告,而非本案“估价结果表”;
E、估价师声明;
F、等。具体对照如何所附法条。
【所附法条】《房地产估价规范》
8.0.2估价报告应包括下列部分: l封面; 2 目录; 3致委托方函; 4估价师声明; 5估价的假设和限制条件; 6估价结果报告; 7估价技术报告; 8附件。
8.0.4估价报告应记载下列事项: l 估价项目名称; 2委托方名称或姓名和往所; 3估价方(房地产估价机构)名称和住所; 4估价对象; 5估价目的; 6估价时点; 7价值定义; 8估价依据; 9估价原则; 10估价技术路线、方法和测算过程; 11估价结果及其确定的理由; 12估价作业日期; 13估价报告应用的有效期; 14估价人员; 15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声明和签名、盖章; 16估价的假设和限制条件; 17附件,应包括反映估价对象位置、周围环境、形状、外观和内部状况的图片,估价对象的产权证明,估价中引用的其他专用文件资料,估价人员和估价机构的资格证明。
   8估价方法的采用显然不符合估价指导意见的规定
原告所收到的估价报告,共五页,从始至终未找到估价机构所采取的估价方法的叙述,
【所附法条】《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建住房[2003]234号第16条:“拆迁估价一般应当采用市场比较法。不具备采用市场比较法条件的,可以采用其他估价方法,并在估价报告中充分说明原因。 ”
《房地产估价规范》5.2市场比较法
5.2.l运用市场比较法估价应按下列步骤进行:1搜集交易实例;2选取可比实例;3建立价格可比基础;4进行交易情况修正;5进行交易日期修正;6进行区域因素修正 7进行个别因素修正;8求出比准价格。
9、估价机构的评估结果,显然无法反映其市场价格
`  
此处的评估结果仅有     元,而目前本人房屋所处位置的同等地段的门面房屋市场价都在每平方米5500元以上,这样所拿到的补偿与应拿到的补偿之间悬殊极大,严重侵害了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所附法条】《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6条第1款规定: 拆迁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的金额按照被拆迁房屋所处区位的新建普通商品房市场价格评估确定。拆迁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依照其约定。
10拆迁估价机构亦没有依法执行估价结果公示制度,此显属违法。
第三人直接向原告交付的是房地产估价报告,并未公示分户的初步的估价结果。
【所附法条】《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第18条第1款规定估价机构应当将分户的初步估价结果向被拆迁人公示7日,并进行现场说明,听取有关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4]46号   三、严格拆迁程序,确保拆迁公开、公正、公平。……特别要执行拆迁估价结果公示制度,……确保拆迁公开、公正、公平。
11、在裁决过程中,被告执意要回原送达的《估价报告》,被原告回绝,这在侧面印证了以上估价报告的违法性。
12、拆迁估价人员并未按规定对房屋进行实地查勘,严重违背程序。
【所附法条】《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 第15条规定:拆迁估价人员应当对被拆迁房屋进行实地查勘,做好实地查勘记录,拍摄反映被拆迁房屋外观和内部状况的影像资料。
  实地查勘记录由实地查勘的估价人员、拆迁人、被拆迁人签字认可。
  因被拆迁人的原因不能对被拆迁房屋进行实地查勘、拍摄影像资料或者被拆迁人不同意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的,应当由除拆迁人和估价机构以外的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见证,并在估价报告中作出相应说明。
13、估价报告由估价师签章违反规定,应当是“签字”。
【所附法条】《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第4条规定:“拆迁估价由具有房地产价格评估资格的估价机构(以下简称估价机构)承担,估价报告必须由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31条:“房地产估价报告应当由房地产估价机构出具,加盖房地产估价机构公章,并有至少2名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
《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评估管理办法》19条第2款规定:评估报告必须由两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并加盖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专用章
三、(14)被告虽然在裁决过程中委托菏泽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进行鉴定,但专家鉴定并未严格履行职责,只是走形式,即未按规定审查。
【所附法条】《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第23条规定:“估价专家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鉴定的估价报告的估价依据、估价技术路线、估价方法选用、参数选取、估价结果确定方式等估价技术问题出具书面鉴定意见。
  估价报告不存在技术问题的,应维持估价报告;估价报告存在技术问题的,估价机构应当改正错误,重新出具估价报告。”
  
 四、(15)第三人申请裁决的时间是2009年1月9日,系在原拆迁许可证所载的拆迁期限2008年9月10日至2008年11月10日期限届满后,被告及第三人均未说明拆迁延期,所以对第三人裁决申请不应受理。
【所附法条】《菏泽市城市房屋拆迁裁决规定》(菏房管发[2004]8号)第5条第1款规定:“拆迁当事人申请裁决,应当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届满后,拆迁期限届满前的期间内提出。”
五、(16)关于被拆迁房屋室内自行装修装饰的补偿未进行评估,这一部分属于遗漏内容,裁决书违法。
该估价报告第2页显示附录中只有三项,没有室内自行装修装饰补偿一项。
【所附法条】《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评估管理办法》17条规定:“被拆迁住宅房屋和非住宅房屋的货币补偿价格,不包含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经营性补助费,以及被拆迁房屋室内自行装修装饰的补偿金额。
被拆迁房屋室内自行装修装饰的补偿金额,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委托评估确定。”
六、(17)在裁决受理后,被告只向原告下达了行政裁决申请答辩通知书,并未告知原告作为裁决被申请人的权利。
被申请人的权利主要包括:依法获得拆迁补偿,选择补偿方式,依法申请裁决员、记录人员回避等。
【所附法条】《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 第十条规定:“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受理房屋拆迁裁决申请后,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向被申请人送达房屋拆迁裁决申请书副本及答辩通知书,并告知被申请人的权利;…”
    
七、(18)门市房屋停产停业补助费的计算,未明确查明门市房屋是原告自己经营还是租赁经营,就直接按50%平分,违背规定。
【所附法条】《菏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53条规定:“拆迁符合本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非住宅房屋和符合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住宅房屋用作营业用房造成停产、停业的,由拆迁人付给停产停业补助费。沿主次干道的商业经营、餐饮、娱乐等服务行业按照实际营业面积每平方米80元支付;生产加工、仓储、办公、旅馆等以及不临主次干道的经营性用房,按实际经营面积每平方米30元支付。停产停业补助费按被拆迁人与被拆迁房屋承租人各占50%的比例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