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副职贪赃枉法我辞职”叫好!
刚打开敬亭论坛就看到《吉林省高院院长张文显:副职贪赃枉法我辞职》一文,读完全文,笔者不禁为之拍手称快,为之叫好。
文中写道:全国人大代表、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文显认为,所管班子成员出问题,领导应该就地免职。他还说:“作为省高院的院长,如果我的副职有贪赃枉法的现象,被追究刑事责任,我辞职。如果厅长、处长出现违法乱纪行为,分管副院长自动辞职,不辞职的责令辞职。厅长、处长的下属出现违法犯罪情况,厅长、处长辞职或责令辞职。”(人民网)
笔者以为,官员能说出“副职有贪赃枉法我辞职”这样话语是要有勇气和胆识的,尤其是在“官本位”思想泛滥,官位人们争相角逐的当前,官员为自己的副职担责,确实非常难能可贵。因此,它也像一阵清凉风吹拂着充满腐败风气的官场。
大家知道,在我们当前反出来的腐败分子中,很多腐败分子都是副职官员,如安徽省委原副书记王昭耀、原副省长王怀忠等等。这样举不胜举的副职官员贪赃枉法了,对他们的正职,也就是省委书记、省长作如何处理的呢?他们为副职辞职了吗?回答是否定的。实际上,当前副职腐败,对正职的处理,一般只是给予一个“党内警告处分”或者在行政上做相应处分,根本不会令其辞职的。
或许有人会问?那正职为啥不为副的贪赃枉法而担责呢?笔者以为,原因不少,但归纳起来可能有以下三种情况:
一、副职不是由正职任命的。副职也是民主推荐、组织考核、组织任命的结果,不是由正职决定的。正职充其量只是有推荐权罢了。
二、谁分管谁负责原则模糊了正职的责任。大家知道,我们现在推行的是集体领导下的首长分工负责制。也就是说,作为副职,他也是领导,也要分管一块。在谁分管谁负责的原则下,正职又怎会为副职担责任呢?
三、正职官员“走马灯”,逃避了所承担的责任。从反腐败的情形来看,一个腐败分子从产生到被追查都要经过几年、十几年的时间。而在这一时间内,正职官员有可能换了几任。比如河北邯郸的“走马灯”市长,在任时间基本上是一年、二年的时间。试问,在这样的时间内,如果发现了腐败分子,还有谁去追究其原来正职的责任?笔者以为,这是不可能的。
不过,笔者在为“副职有贪赃枉法我辞职”叫好的同时,也存在一个担心,就是说正职为了保住自己的“官位”,可能会极力掩盖副职贪赃枉法的事实,可能会极力阻碍司法部门的调查取证。假如出现这样的情况当如何办呢?对此,笔者认为,只要我们建立象浙江东阳市那样的“反腐绿色通道”,这一问题也就是迎刃而解了。
最后,笔者认为,“副职有贪赃枉法我辞职”的做法,不仅令人肃然起敬,而且还值得推广。
http://news.qq.com/a/20090311/004366.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