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员财产公示论证好了?


官员财产公示论证好了?

  
     刚才在人民网、敬亭论坛上都看到这则《中纪委副书记:官员财产公示不差论证缺行动》的新闻。 

     文中说:全国人大代表、中纪委副书记何勇表示:“现在我们正在研究和论证这件事情,正在想办法制定这个。不过阿勒泰只是一个地区,如果要在全国推进这件事情,肯定还有很多需要再完善的地方。事实上,我国当前推行财产公示制度的条件已经成熟。整体而言,官员财产公示早已不差论证只缺行动”。(人民网)

     对于中纪委副书记何勇的说法,笔者以为,官员财产公示依然没有认证好,离行动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为何如此说呢?有三大理由:

     一、省、部级官员未作试点。 

    众所周知,目前国家搞的官员财产公示是在阿勒泰等县进行的。在这些地方公示官员的财产,只能说是对基层官员财产公示的试点。其实,官员财产公示的真正阻力在何处?毫无疑问,官员财产公示的真正阻力不在基层而是在上层,也就是说,在省、部委以上。 


    中国有句古话叫官大一级压死人。这句话的背后说明了啥呢?不就是说,下级是听上级的,上级要下级做什么,下级是无条件服从的。如今我们的官员也是这样的,上级要做什么,下级就应该做什么。我们的官员存在如此的关系,上级往往是下级的“保护伞”。 

     试想,在官员财产公示上,如果不破除上级这个“保护伞”,那么,下级最公示又有何用?即便将官员公示制度向上级推行,其阻力也是可想而知的。因为,上级是政策制定者,是决策者,他们愿意这样将自己的财产公示出来吗?这是不可想象的。

    所以,从这个角度来思考官员财产公示问题,我们的论证还很欠缺,我们还应该在中央部委和省进行官员财产公示试点。如果这个层面上的官员财产公示试点成功,那才叫“不差论证,缺行动”了。

    二、有法不依问题没解决

     当前中国,官员不论大小,只要是“一把手”,在某一地都能影响司法行政。大家知道,无论是县、市、省、中央,其司法机关都是在同级党委的领导之下的。大家想想,一个还在台上任职的县委书记,能不能左右公、检、法的行政呢?笔者以为,这是毫无疑问的。因为,公、检、法这样的“一把手”,说好听点他们都是县委“一把手”眼中的“优秀”人物,说难听点,他们都是县委“一把手”的“亲信”,是同党。这一点,我们从各例“一把手”的买官、卖官案件中和突击提拔官员的案例中可以得到证实。试想,官员与司法存在如此的关系,这官员财产公示法,真的会有效果吗?这是很值得人们怀疑的事啊。因为,我们从落实《教师法》的行为中,也可以得出结论,有法不依在中国是一个很难解决的问题。试问,有法不依的问题都没解决,就是制订最好的法律,又有何用?还不是等于废纸一张吗? 


     所以,从这个角度上来说,在出台官员财产公示法之前,就必须先解决好有法必依的问题,否则,就是有了官员财产公示法,也一样起不到应有的作用。

    三、与官员任用制度不相适应 

     众所周知,当前中国官员任用采用的是任命制,也就是说,党委要谁去哪个单位当“一把手”,他就去当“一把手”。这样的官员任用方式,不仅存在任人为亲的问题,更严重的是存在“任人为钱”的问题。或许有人会说,在官员任用上,我们不都采用群众推荐、组织考核、民主公示的吗?是啊!这些方法看上去很美,实际上也是漏洞百出的。为何如此说呢?因为大家知道,如今我们的官员都是能上不能下的,一个人只要当上了“一把手”后,要不提升,不要他就在各个单位的“一把手”上轮流转,直到退休才能下来。可想而知,这样的官员其关系网有多大,有多牢?而这样的官员,在单位难道还不能“独断专行”吗?他说要提升某某为什么级的官员,那么,他手下的群众就推荐谁,有谁敢反对呢?假如有人作反对者,那么这个人还能在这个单位生存下去?可以说,这样的“群众推荐、组织考核、民主公示”都是官员任用中,组织程序上的“潜规则”,是牢不可破的。试想,这样上去的官员,要他们公示财产,这法如何执行得了?而且,他们都是些“执法者、制法者”,人民群众又能怎样? 


     所以,从这个角度来看,官员任用制度是不适应官员财产公示法的。也就是说,官员财产公示法一旦出台了,便会受到官员任用制度的抵触。

http://politics.people.com.cn/GB/1026/893372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