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8日上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闭幕。会议表决通过了的食品安全法将于今年6月1日起实施。
人们热议此次通过的食品安全法,不光因其主题是“民以食为天”,还因为涉及明星代言的条款。相关条款内容如下:
“第五十五条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按照行为与利益挂钩的原则,即人的行为与利益应该是一一对应,明星承担代言的安全责任,合情合理。就此而言,食品安全法的出台,进一步说明我国的法律在朝着合符情理的方向发展。
但话说回来,明星如何把握得了食品安全的问题,即便企业向明星呈报了所有证书、检验合格证之类,明星还敢代言吗?大的食品安全事故,又有几个是没有合法证书合格检验证之类的呢?
因此,在“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治理环境没有得到根本的扭转之前,食品安全法连坐明星代言的条款,只能是断了明星的一条财路,在食品安全问题上难有实际作为。
在美国,警察里有个职业叫“罪犯侧写员”,就是专门通过揣摸罪犯心理和动机,来锁定罪犯对象的一项工作。这个职业,在告诉大家一个简单的道理,犯罪行为的产生,是有原因的,或者说,不犯罪,也是有原因的。将原因锁定,也就能锁定罪犯。在历次食品安全事故中,明星代言是原因吗?显然不是,最多只是无端的做了帮凶,属过失罪一类。
可见,在整个食品安全法中,连坐明星代言的条款,只是百密而无一疏的法律条款中的一个内容罢了。明星代言不代言本身,左右不了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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