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数据看地方性法规制定的随意性


一、需说明的问题
声明:1、本文不具有统计学的严格科学意义,但保证数据的真实性和法律依据的准确性;2、本文抽取样本的方式即非随机也非刻意,而仅仅在保证一定对照性情况下,由数据获取的难易度确定;3、本文仅依据文中的数据进行分析,并得出结论,不保证在不同样本下结论的一致性。
分析方式的简要说明:本文仅撷取《工伤保险条例》中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对象,以各地制定的具体标准进行对照分析。可研究的类似地方性法规规定还有很多,本文不做扩展性描述,之所以选取工亡补助金标准做对象,仅因为笔者工作所及,关注较多而已,并无特定含义。

二、正文
国务院2003年公布的《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这是各地制定地方性工亡补助金标准的上位法依据。从实际来看,一些省份制定了全省统一的标准,如宁夏,西藏,湖南等,更多的是由市一级政府制定本市的标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授权的精神,在笔者理解,各地制定具体标准应按照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越好,则工亡补助标准越高来进行,是否这样呢?看下表:

*部分省市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统计表
排名序号 省/市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依据 颁布时间
1 宁夏 60个月 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2004
2 天津 60个月 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 2003
3 广州 60个月 广州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 2008
4 苏州 60个月 苏州关于贯彻《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意见 2005
5 厦门 60个月 厦门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 2004
6 湖南 54个月(被授予革命烈士称号的,为60个月) 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2004
7 河南 五十四个月 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 2007
8 上海 50个月 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2004
9 西藏 50个月(对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中死亡的,按60个月发给) 西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2004
10 北京 48个月 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2003

在表中,我们看到,补助金标准最高的分别是:宁夏、天津、广州、苏州和厦门,而北京排名最后,西藏、上海次之。那么,各地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是否跟上述排名一致?本文仅以反映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指标体系之一的职工平均工资为例,见下表:

*2003年各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统计表
排名序号 省/市 标准(元)
1 上海 27304
2 西藏 26931
3 北京 25312
4 广东 19986
5 天津 18648
6 江苏 15712
7 福建 14310
8 宁夏 12981
9 湖南 12221
10 河南 10749

可见,与工亡补助金标准相反,上海、西藏、北京的职工平均工资水平排名为前三甲,而宁夏、湖南、河南则位居最后(广州、苏州、厦门三地由于未查到数据,以全省平均数据代替)。由两表对比来看,各地显然不是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制定具体标准。至于根据的是什么,由于立法者没有给出明确的理由,笔者也无从推知。
那么,是否这些数据间存在某种其他的规律:
1、是否大城市的标准较低?我们看到,北京、上海的标准排在末位,但同样是大城市的天津、广州,却取了最高标准;
2、是否颁布时间越近,则标准越高?如2008年颁布标准的广州为60个月最高标准,2003年较早颁布标准的北京为48个月的最低标准,但矛盾的是,2007年河南颁布的标准也取了较低的54个月,而2003年颁布的天津标准则为最高的60个月;
3、是否有南北的分界?似乎南方的广州、厦门、苏州都取了60个月的最高值,但上海却是50个月,也不成立;
……
笔者苦思不得其解,不过最后还是发现了一个“规律”,那就是北京市“毫不犹豫地”选择了最低标准,大概更多地是考虑了首都的特殊地位,其甚至没有象湖南一样,用工亡标准来奖励“被授予革命烈士称号”的人,或象西藏一样奖励“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中死亡的”人。
虽然找不到工亡补助金标准的规律,不过笔者“意外”地发现了另一组数据,即各地区机关事业单位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见下表:

序号 省/市 伙食补助标准(元)
1 北京 50元
2 天津 50元
3 福建 50元
4 西藏 50元
5 河南 省内30元,省外50元
6 宁夏 省内30元,省外50元
7 湖南 省内30元,省外50元
8 广东 一般地区30元,特殊地区50元
9 江苏 省内20元,省外40元
10 上海 一般地区15元,特殊地区20元

从该表中,我们总算看出来点与“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相一致的影子,北京总算排名靠前了,不过广东、江苏等地却靠后,上海甚至标准最低。结合前面工亡补助金标准的数据,我们戏剧性地看到,北京属于极端型,工亡补助金最低,但公务出差伙食补助最高,上海则标准较一致,两者均较低,而广东、江苏等地,工亡标准高,公务出差标准较低。

三、结论和问题
笔者不想讨论某些地区政府在制定标准过程中是否犯有“屁股决定脑袋”的毛病,上述几组数据也并不能得出一个严谨的统计学结论以支持该结论,但从另一个角度来说,显而易见的是,各地制定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看不出进行过科学的考证,相反,却表现得极为随意,毫无立法的严肃性可言,难道,法规的制定也是依赖领导的“拍脑袋”或者参与者的临时“头脑风暴”?
或许,前述现象可归结为地方性政府(人大)不受约束的立法冲动,在这种冲动的背后,是某种比具体司法案例更为巨大的利益诉求。解决地方性法规随意性的关键,在于将这种地方性利益诉求控制在某种平衡范围内,而这种控制,不是上位法的控制(因为上位法存在同样的情况),也不是立法者的自我道德约束,而必须是不同利益阶层的良性参与和竞争,最后形成宪政框架内的社会公约。
但,何时,我们能参与立法,而不是仅仅献上几条参考意见或者在所谓的听证会上做毫无意义的发言?笔者愿与大家一起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