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念窑拆迁峰回路转,17被拆迁人告赢省建设厅
虽然只是程序上的胜利,却让被拆迁人找到拆迁违法的更多东西!
笔者见稿时,17名被拆迁人已经收到山东省建设厅对关于撤销拆迁许可证的行政复议受理决定书。山东省建设厅自觉履行了市中区法院的一审判决!
山东省聊城市念窑村在2005年10月18日即被列入城市房屋拆迁范围。时至2008年10月,念以河等17人相继参加了裁决前的听证会,因此时得到2005年10月18日由聊城拆迁办给聊城市土地储备中心核发的拆许字(2005)第003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及2007年12月份核发的续拆许字(2005)第003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复印件,便于2008年10月13日、10月21日、11月4日分别向东昌府区人民法院、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对以上两拆迁许可证撤销之行政诉讼,三级人民法院均未给立案答复。
2008年11月份念以河等17人陆续收到由聊城市拆迁办作出的行政拆迁裁决书并向山东省建设厅提起行政复议,主要理由估价时点为2005年10月却不是续许可证作出的2007年12月等,山东省建设厅皆予以立案。而此时对念以河、任金月两人已经召开了行政强拆听证会。
面对紧急形势,除向山东省建设厅就复议裁决一案提出停止强拆申请外,念以河等17人又于2008年11月4日向山东省建设厅提起就以上两拆迁许可证撤销提起行政复议。2008年11月15日山东省建设厅向念以河等17人送达鲁建不受字(2008)第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认为被申请人系于2005年10月18日核发的聊拆许字(2005)3号房屋拆迁许可证,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时间超过法定60日期限,依据《行政复议法》第17条规定,决定不予受理。如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念以河等17人对此决定不服,以山东省建设厅未严格审查两证的送达方式、2005年核发的拆迁送达方式不符合法律规定、2007年的续办拆迁证未公告送达、行政复议决定所载收到日期错误等理由,以山东省建设厅为被告,并委托十力律师事务所殷清利律师,于2008年11月19日向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撤销复议决定之行政诉讼。
被告答辩当庭认可原告邮政快递显示2008年11月5日即由单位收到原告的行政复议决定申请,并承认于2008年11月12日向念以河送达不予受理决定时,因念心河等人反映决定书没有记载救济途径,被告工作人员重新修改成本案所涉及的决定书。后由寄给原告的。
但关于作出的决定合法,进行了严格的审查,适用法律依据正确,程序合法。
另本案又将聊城市土地储备中心与聊城市拆迁办追加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裁决结果】
经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原告17人对被告所作出的不予受理行政复议决定向本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案中,原告申请行政复议的请求事项为两项,而被告作出的被诉不予受理决定书只对原告行政复议申请事项的第一项是否符合受理条件进行了审查,未对在原告行政复议申请事项的第二项即续拆许可证进行审查。因此,被告所作的不予受理决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依法应当予以予撤销。济南市中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月19日,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1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2008)市行初字第160号行政判决书,判决如下:1、撤销被告山东省建设厅于2008年11月10日作出的鲁建不受字(2008)5号不予受理决定书;2、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就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是否符合受理条件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山东省建设厅负担。
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生效。
【实务解析】
在仅掌握到两年拆迁许可证复印件的情况下,作为原告的代理律师即掌握到以下几点实务理由,对行政复议决定书进行了行政诉讼。
一、被告未严格依法审查,只是凭自己主观意志,片面地认为原告复议超申请时限即被告即未向第三人了解两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公告送达或其他送达方式方面的证据。
特别是11月13日原告代理律师向被告专门递交了关于此复议申请不超过申请时效的补充意见,但被告处的工作人员执意认为就这样不予受理定了,还说关于此行政复议一案没有卷宗让原告委托代理人查阅,表示只是给第三人打过电话说都依法送达了。
二、因公告送达不符合法律规定,行政复议撤销聊拆许字(2005)第003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并不超过复议时效。即颁发聊拆许字(2005)第003号许可证是在公告拆迁许可证前一个多月实施的,程序违法。
通过估价报告后所附的拆迁许可证复印件可知:发放聊拆许字(2005)第003号拆迁许可证的时间为2005年10月18日,而就此次拆迁许可证公告的时间却为2005年11月25日。由此可得出:在颁发拆迁许可证一个月后,被告才进行的拆迁公告。这严重不符合“同时”的要求。也就说明其关于此拆迁许可证公告不符合法律规定,就应直接理解为没有公告,复议申请人就不可能了解到此拆迁许可证颁发这一具体行政行为了,当然就不应按《行政复议法》第9条之规定计算60日了。
【所附法条】《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8条第1款规定: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三、行政复议决定未对原告对2007年12月由第三人颁发的续拆字(2005)第003号房屋拆迁许可证是否超过申请时效进行审查。即被告的审查属于片面。另外因没有对续办的拆迁许可证进行公告,行政复议撤销续拆许字(2005)第003号房屋拆迁许可证更不超过复议时效。
1、续拆许字(2005)第003号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颁发无法律依据,因为法律、行政法规只对延长拆迁期限有规定,对续办拆迁许可证无相关法律、法规依据;另鉴于聊拆许字(2005)第003号房屋拆迁许可证本身不合法,所以续办的拆迁许可证亦违法。
【所附法条】《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九条: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
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拆迁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延期拆迁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
2、续拆许字(2005)第003号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颁发是一个独立的具体行政行为,理由是其有不同于原拆迁许可证的拆迁期限,其如今调整目前的拆迁裁决等一系列行为,原拆迁许可证基本上可以说“形同作废”。
3、制定续拆许字(2005)第003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在裁决时,第三人故意隐瞒此续聊拆证,目的是防止让原告发现评估时点按2005年是错误的,表面上系以续办的名义掩人耳目,以此回避适用新的《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聊政发[2007]8号进行补偿。
4、第三人对该项目在2007年12月作出过续拆许字(2005)第003号拆迁许可证,且规定了新的拆迁期限。对此续拆迁许可证,据了解第三人未曾进行拆迁公告。
没有进行公告,申请人无法掌握到这一续办拆迁许可证。在刚刚进行的强拆听证会上(2008年11月1日)原告才拿到,所以于11月4日当即复议,肯定不超过申请时效。
【所附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15条第2款: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应当向有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法律文书而未送达的,视为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
【办案技巧】
谈技巧之前,先简要说明一下这次行政诉讼立案后,通过律师阅卷及庭审等情况,所得到的一些新的事实与理由,这些事实与理由在不同程度上有助于被拆迁人的维权进程。
1、追查到在诉讼的两个拆迁许可证之间即2006年12月15日第三人聊城市拆迁办向第三人聊城市土地储备中心核发了续聊拆许字(2005)第003号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迁期限为2006年12月31日至2007年12月31日。让原告及代理律师更全面地掌握到了拆迁项目的整体情况,对诉讼拆迁许可证有了更有力的把握。
其中,很重要一点就是:2006年12月15日续办拆迁许可证之时,《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新修订的,于2006年12月1日施行)就应适用,按此条例第14条之规定延长期限累计不超一年,这次延期一年合法。但2007年12月再次续办拆迁许可证,第三人又延期1年,这样累计延期两年,严重违法。所以此可以作出撤销2007年12月续办拆迁证撤销的关键理由。
2、2005年10月18日颁发的拆许字(2005)第003号拆迁许可证拆迁期限为2005年10月18日至2006年12月30日(约1年零2个月),而被告提交由第三人拆迁办于2005年11月25日发布的“公告”载明的拆迁期限为2005年12月11日至2005年12月28日(仅18天),也就是说第一拆迁许可证未进行公告送达方式,相应视为原告不知道该拆迁许可证,所以不能计算复议申请时效,也根本不超过申请时效。
3、关于第一个拆迁许可证,第三人聊城拆迁办未向法院提交原件,只提交了该拆迁许可证的存根,而存根显示的拆迁期限却是2005年10月18日至2006年12月31日,与拆迁许可证相比多一天。属于低级错误。
4、根据被告当庭所述11月12日向原告等送达不予受理决定时,原告提出无救济途径,被告在当日才修改成本案所涉及决定书(加了诉讼救济途径),且原告的邮寄快递显示被告已经于11月5日收到。这样就得出结论:被告11月5日收到,却于11月12日作出不予受理决定。除去中间的周六、周日两个节假日,即是6日作出的审查。对此依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显然被告违背程序规定;
通过以上所新得到的事实理由,代理律师确信关于撤销拆迁许可证的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是有很大把握的。当事人也因此案的暂时胜诉,而对代理律师赞赏有加,且在一定程度上减缓了行政强制拆迁的进程,给拆迁人、拆迁办、省建设厅等部门一个“无言”的信心告知:我们能胜利到最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