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过后,山东省济宁市召开转变干部作风动员会,会上不仅表彰了“十佳”中层干部,而且通报了“十差干部”名单,并随后在地方媒体上公布。近年来,很多地方这种评选活动都趋之若骛并对评选出的后几名干部予以通报批评、或予以撤职等。
地方政府的出发点是好的,鼓励先进,鞭策后进,以此进一步促进干部作风好转。但是这一做法是否科学呢?正所谓矮子里面拔将军,将军里面有矮子。不同部门工作性质不一,服务对象不一,服务方式也不一,如何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再者,请的“考官”是些什么人,他们都接受过“被考评”对象的服务吗?若没有又怎么能保证考评的公平、公正?这种规定显然对老实人、服务面窄的人不公平。强行规定后几名干部受处罚,很容易出现“分配”或者“强行摊派”的现象。
再说,公务员考核不是有《公务员考核规定》吗?难道是《公务员考核规定》规定的不好,不细,不周全,不实用,还是不好实施?对公务员管理不是有《公务员法》吗?依法任用、奖惩公务员不是有法可依吗?为什么非要出台什么评价“十差干部”之规定,对照这样的规定对公务员进行奖惩呢?难道这种规范性文件大于法律?
从以上分析可以得出结论,考评“十差干部”的做法缺乏科学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