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民告官胜诉一例(2)(原创)


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民告官胜诉一例(2

陈绪国

陈绪国诉XX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不作为案诉书

 

XX市越X区人民法院:

原告:陈绪国,男,52年9月出生,55岁,XX市天X区户口,居住地址XX市天X区石牌翠华街89号A2栋XX军区装备部2401室。邮政编码510630,电话85571263 87175885 13026889717

被告:XX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XX市连X路43号,咨询电话8333XXXX。机构代码007482XXX

法定代表人崔XX

案由:陈绪国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决定争议

针对:XX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退休退职管理中心2007年8月1日开具、8月31日通知本人领取的X劳社特工决字[2007]434号《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决定书》“不同意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决定。

事情经过:今年5月初,本人即开始向XX市天X区劳动与社会保障局退管办申请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经过4轮咨询,于5月23日携带大冶有色金属有限公司冶炼厂劳资培训科开具的本人的特殊工种“普通过磷酸钙制造工”证明、本人1974年7月至1982年12月期间原始考勤及《化学工业有毒有害作业工种范围表》复印件和一式两份的《职工提前退休(职)审批表》。该退管办经过反复审查,于6月18日上报给XX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该中心加盖“XX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退休退职专用章”的日期落款是“二OO七年八月一日”。天X区退管办于8月31日通知本人去领取“X劳社特工决字[2007]434号”文件和被退回来的两份《职工提前退休(职)审批表》。透过434号决定书,可以看出,某些工作人员采取逆向思维和刻舟求剑式的工作方法,歪曲我国的养老保险政策,将本人的退休事情久拖不决,已经威胁到国有企业老职工的合法权益,同时给本人造成很大的精神伤害,影响了本人的正常生活。

在434号决定书(以下简称《决定书》)中,1页A4页的内容,空洞无物地列出“事实与理由”和“法律依据”,俨然一副“无懈可击”的样子。本人是个“饱食终日,无所用心”的人,平时从来不看退休制度方面的文件,这类文件也确实是讳莫如深,事到如今,我也庆幸地捡拾一些边角余料的文件浏览。不过,如本人这样的法盲,也可以看出其中的蹊跷之处。我保证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该决定书完全是认识事实不清,适用法律和政策法规不当,行政不作为实属明显,根本没有理由不办理本人提前退休的手续。

鉴于以上事实和法理依据,特此请求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二)、(三)款的规定,严正判决立即撤销X劳社特工决字[2007]434号决定书,纠正其枉法和行政不作为行为,以维护宪法、劳动法、国发[1978]104号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尊严,保护本人提前退休的合法权益。

 

 

字数:1200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