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问答(三)


  1、股东出资瑕疵的举证责任如何确定?

  答:公司或公司债权人主张股东瑕疵出资,并举出对瑕疵出资行为产生合理怀疑的初步证据或有关线索的,股东对不存在瑕疵出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股东出资或补充出资后,未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的,应当由该股东对出资或补充出资是否到位承担举证责任。

  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或补充出资时未经评估作价的,公司或公司债权人主张财产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可以申请评估鉴定。但该股东有充分证据证明财产实际价额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相符的除外。

  2、股东出资瑕疵应当承担什么民事责任?

  答:股东瑕疵出资的,公司有权要求其补缴出资,并赔偿损失。

  公司怠于行使上述权利的,公司其他股东可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提起诉讼。

  3、股东瑕疵出资,其他发起人、股东、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什么民事责任?

  答:公司设立时,发起人虚假出资的,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补缴责任。该责任不因其他发起人转让股权而免除。

  股东抽逃出资的,帮助抽逃出资的股东、董事、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虚假出资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上述人员承担责任后,可向瑕疵出资的发起人或股东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连带责任人清偿期应当分担的份额。

  4、股东瑕疵出资时,债权人可否要求股东承担赔偿责任?

  答:股东瑕疵出资的,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时,公司债权人有权要求该股东在瑕疵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这里的“不能清偿”是指对公司的存款、现金、有价证券、成品、半成品、原材料、交通工具、房屋、土地使用权等可以方便执行的财产执行完毕后,债务仍未得到清偿的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