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股东不能用以出资的财产性权益有哪些?
答: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作价出资的。
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作为出资。但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2、股东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出资财产已交付但未办理相关转让、过户手续,人民法院如何认定?
答:股东以其享有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资,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依法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缴纳土地出让金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股东履行了出资义务。
股东以房屋、土地使用权、船舶、车辆、知识产权等财产作价,未依有关法律规定办理权属转让手续的,应当认定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但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补办有关权属转让手续的除外。
上述财产补办了权属转让手续,且在此之前财产已经交付公司实际使用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实际交付的时间为履行出资义务的时间。
股东以上述财产作价出资,拒不办理权属转让手续的,公司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股东限期办理权属转让手续或者承担等价价值的给付。
3、虚假出资与抽逃出资的区别?
答: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均属于瑕疵出资。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在公司成立前非法将其缴纳的出资款全部或者部分抽回,或者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市级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构成虚假出资;股东在公司成立后非法将其缴纳的出资全部或者部分抽回的,构成抽逃出资,但根据出资款的来源、抽逃的时间等足以证明股东有虚假出资意图的视为虚假出资。
公司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分配利润,或者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陪的,违法恩配的利润视为抽逃出资。
公司法问答(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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