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薪休假”制度是否脱离了实际?


 

“带薪休假”制度是否脱离了实际?
      今天,笔者在网上看到《山东规定带薪休假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新闻后,颇不以为然。笔者以为,就是有人不能按规定享受带薪休假,也不会去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为,就带薪休假制度本身而言,与中国实际有些不相符。
众所周知,这《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是国务院于2007年12月14日发布的,并于2008年1月1日起实行。条例中还明确、详细地规定了职工和部门、单位的责、权、利。其实,明白人一看就知道,这带薪休假条例中所包含的人群,无非就是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和公务员。
而这三类人群,其中公务员和事业单位的职工属国家工作人员,其工资都是由财政支付的,其单位都属政府部门。按理说,政府部门在落实国务院出台的《条例》应该是非常快,非常坚决的,因为,地方政府就是国务院的基层执行者,岂有不认真执行“顶头上司”国务院的《条例》之理?可实际呢?从全国各地来看,绝大多数地方的事业单位职工也好,公务员也罢,都没有享受“带薪休假”的福利待遇。为何?为何“带薪休假”制度难以落实呢?
笔者以为,《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难以落实至少存在三方面的原因:
一、休假与工作发生矛盾
    就拿机关单位来说吧,自机构精减后,单位干事的人明显少了;也就是说,单位做事的人都是“一个萝卜一个宕”的。如果有人休假了,那么他的工作就会无人来做,这也会影响正常工作的开展。再说,带薪休假都是由单位领导来统筹安排的,在职工休假与单位工作发生矛盾时,究竟谁最重要呢?自然,在单位领导看来,工作还是第一位的。这样,带薪休假制度也就难以落实了。
想想便知,机关单位都是政府部门,单位领导难道会不知国务院出台过带薪休假条例?难道会不知不执行带薪休假条例,要受法律的处罚?
可现如今,政府部门的单位领导都置《带薪休假条例》而不顾,这是否可以说明,这个《条例》不切合实际呢?因为,如果这个《条例》切合了实际,对大家都有好处了,岂不是人人都争相去落实?可现在,《条例》的境遇如此相反,这难道不就是因为条例不切实际之故吗?山东带薪休假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规定出台,不也是个有力的证明吗?
二、领导干部休假不受条例约束
    其实,从中国实际来看,带薪休假条例之所以难以执行,一个重要原因,就是领导干部的休假不受条例的约束。大家知道,中国一年的公款出国旅游费用是3000多亿元。这3000亿元都是谁用的呢?毫无疑问,大多都是单位领导所用啊。这一点,我们从15号在北京召开的全国制止公款出国(境)旅游专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的新闻报道中,就可以得到证明。
试想,单位领导的休假不受条例约束,那么,单位领导还会关心职工的休假问题吗?因为,如果单位领导关心了,岂不是要出现“休假与工作的矛盾”?哪位领导会给自己找这个麻烦呢?况且,单位职工不休假,又不是一家二家单位的事,而是全国普遍现象啊。所以,法不责众,哪家单位领导会为职工带薪休假问题而承担法律责任的呢?这是难以想像的问题啊!
三、不休假也得不到补助费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中规定: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这一条规定,看上去很美,可是实际中执行起来,却成了“水中月”,为此,山东才会出台:“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规定。当然,山东出台的规定也没有什么新意,因为〈条例〉中本来就有这样的规定。
    这个规定,从理论上说很好,但在实际中却行不通,因为,这个“补助费”是要单位出的;而单位的钱从何而来,对机关单位来说,所有的经费都来自于财政;对企业来说,出这样的钱,无疑就是增加了企业成本。在休假与工作的矛盾中,单位都会衡量了利益轻重后,才会做出决定。而实际上,比如机关单位,会有职工因没有休假而去法院起诉的吗?又有谁会因休假而去得罪单位领导的呢?笔者以为,这是不可能的。因为,职工不愿起诉到法院,实是因为起诉成本高和职工不愿“因小失大”之故啊。
综上所述,有此三方面原因,职工带薪休假怎能落实得了?而落实不了的条例,岂不是脱离了实际?
 

http://acftu.people.com.cn/GB/67574/872559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