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司法腐败触目惊心


        官方说法  

  有官方文章称赞肖扬是“一个最具平民情结的首席大法官,一个最具魄力的司法改革家,一个最具朝气的当代法学家”;肖杨有句名言:“各级法院要以刮骨疗毒的勇气,壮士断臂的气概,坚决彻底的清除法官队伍中的害群之马”。肖扬曾先后11次专门就法院反腐倡廉工作发表讲话,2006年10月肖扬在关于“加强法官廉洁制度建设”的讲话中称,要“建立健全符合法官职业特点的不愿为的自律机制、不敢为的惩戒机制、不能为的防范机制、不必为的保障机制”。但极具讽刺意味的是肖扬自己正被调查!原因是涉嫌最高法院副院长黄松有受贿案,黄已被撤职双规。

  

  广东纪检委有个干部用匿名文章披露了肖杨也涉及司法腐败的问题,肖杨的女儿,深圳市保安区法院副院长肖景羽,跟她的丈夫涉嫌数亿元的司法腐败问题。肖扬是最高法院的首席大法官,黄松有是副院长,连首席大法官和最高法院的副院长都涉嫌司法腐败,人们可想而知中共专制暴政下,它的司法体制腐败、腐烂到了什么程度?!

  

  最高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承认:“当前,群众对司法的不信任感正在逐渐泛化成普遍社会心理,这是一种极其可怕的现象。”[1]然而最高法院纪检组组长李育诚却说:“中国总体上有一个说廉洁的政府,廉洁的法院”;当然这种说法纯属胡说八道,但是他同时又证明说1998年以来,每年都要处置一批违法违纪的法官和法院工作人员。1998年处置了2,500多人。1999年处置了1,500多人,2000年,法院系统犯罪率按他说已经降到了千分之二。 2003年资料显示全国查处了794名违纪违法的法官。内蒙古在2000年至2005年的5年半中,全区司法人员中被检察机关立案查处的案件共有476件 641人,分贪污、枉法、渎职、侵权等犯罪类型。其中135名领导干部,大多数为基层公安局正、副局长,派出所正、副所长,法院正、副院长,法庭正、副庭长以及看守所正、副所长等具有一定职务职级的干警。 [2]仅湖北一省,2002年至2003年6月,湖北检察机关共立案查办涉嫌职务犯罪的法官91人。

  

  当然也有人说:由于一审法院,基层法院的判决,大多数都得到终审判决的维持,因此司法腐败并不像人们想象的那么腐败或者那么严重,还没有到无可救药的程度。这些说法是不是事实呢?今天就根据我从报纸、杂志以及网络上了解到的中国法院法官腐败现状,列举个事实来说明法官腐败到了一个什么样的触目心惊的程度。

   

  

        司法腐败的现状

  

  一般的人或没亲身经历的人可能不了解,或说感受不深,刚才提到的最高法院纪检组组长李玉成的说法,每年都是上千名法官被处置。但是见报的,被披露出来的,仅是零散的几个。近年来得益于互联网,腐败法官时有被网络上披露。

  

  这里我列举几个著名的案例,我们就知道法官腐败到了什么程度。首先是最高法院的法官这一级。最高法院的法官,它的腐败到了什么程度呢?首先肖杨本人现在正在被调查,这是第一号人物;第二号人物,官职最高、被调查的法官,就是最高法院副院长黄松有,他已被双规,结果还没有出来。前几年最高法院副院长高昌礼同样涉嫌腐败,在调任司法部长几个月后即事发,尽管后来不了了之。

  

  1995年河北省高院院长平义杰,由于严重违法违规被撤职。1998年,广西省高院副院长叫潘宜乐,因为受贿被判刑15年。2003年广东省高院院长麦崇楷,因受贿报被判15年。2003年辽宁省高院院长田凤歧,因受贿被判无期徒刑。2005年,黑龙江省高院院长徐衍东因受贿被双开,即开除党籍,开除公职,是否最终被判刑不明。2007年,湖南省高级法院院长吴振汉,因受贿被判死缓。2009年9月,重庆市高级法院副院长张韬因受贿而被捕。2009年北京市西城区法院院长郭生贵因为受贿和贪污,一审被判处死缓。

  

  上述提及的都是最高法院和各省高级法院院长副院长,都是因为受贿、贪污或挪用等等罪刑被判决。连最高法院和各省高级法院的院长副院长都大面积腐败,那么中国的法院腐败到了什么程度?一般来说,中级法院的院长或庭长,腐败的就更多了,数不胜数。我收集的资料显示几乎每一个省、市、县都有这种法官因受贿,贪污被判刑。

  

  因为每年都有上千名法官因腐败被查处。据悉,全国至少有一千个县的法院院长之离任审计报告被地方纪委与组织部“暂不公布”,涉及腐败金额上百亿,这还未涉及市级中院、省级高院。“黄松有到处有!”一位县级法院的副庭长在状告离任前院长失败后,十分丧气地如是说。[3]在我国现行司法制度下,法院系统已经腐败到了令人无法容忍的地步。据我所知,中国法院人数是30万左右。法官至少有20万以上,每年都有上千名法官落网。他们为什么会这样?根本的原因在哪里呢?

  

  法院法官每年成千上万,个个都是贪官污吏,刚才提到的是法院院长,副院长的腐败,这是第一类。第二类是法院集体腐败。最典型的案例有:

  

  一个是发生在2004年的安徽省阜阳中级法院,阜阳中院连续发生过三任院长尚军、刘家义、张自民先后“前腐后继”。阜阳中院院长与一窝子法官同时犯罪。2004年武汉中级法院13名法官集体犯案,牵涉到律师44名,其中涉及两名副院长柯昌信、副院长胡昌尤,三名庭长,六名审判员,书记员、执行员各一名。随后不久,武汉中级法院院长周文轩也因贪污、受贿100万元,在07年被判刑。

  

  第三个典型的案例是深圳中级法院5名法官,包括副院长裴洪泉、破产庭庭长张庭华、涉外庭庭长蔡晓玲、执行局二处处长李慧丽集体犯案。特别是在副院长裴洪泉家中搜出人民币现金2,700万,和美元95万。从这几个集体受贿案来看,第二类腐败也是触目心惊。按理说犯罪人都希望悄悄的干,而不会明目张胆集体犯罪,因为犯罪是明显见不得人的,特别是受贿这种罪行,你要是两个人或三人或五人一起干,那很容易穿帮,或被披露。但现在,法院已经发展到了明目张胆毫无顾忌的团伙犯罪。其它案例还很多,我们举这三个就足够了。

  

  第三种情况,法院做为一个单位犯罪,最典型的就是新疆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院长杨志明、执行局局长蔡红军、办公室财务会计王青梅被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法院分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5年、2年和6年。新疆铁路法院不但院长本人被追究刑事责任,而且法院做为受贿犯罪主体,这是全国首例。

  

  第四种情况,诸如“三盲”院长被判刑,像山西省降县法院副院长姚小红,就是一个三盲院长,即文盲、法盲加政治盲,也是因为受贿,看破网上披露甚至法院还有妓女当院长的,妓女之所以当院长,就是因为买通了有关官员,然后摇身一变就变成法院院长。

  

  诸如此类的现象,在全世界可以说是绝无仅有。有个学者曾经归纳列举了一些数据,提到新加坡、德国、澳大利亚及美国的法院,上百年来几乎没有法官贪污受贿这种案例。美国是250年来只有40来位法官落网。美国有些州,上百年都没有一个法官落网。据我所知加拿大法院法官也未闻有法官因受贿,或者犯罪被查处的。

  

  对照我国法院,它不是一两个,而是成千上万法官受贿;不仅是一般的法官,而且是院长、庭长,连最高法院的院长都这么腐败,这个现状说明它是一种体制性、制度性的司法腐败,而这种腐败已经病入膏肓。实际上并不像有些人所说的那样,比如像最高法院纪检组组长所说的“总体上中国是一个廉洁的政府,廉洁的法院,这不是天大的笑话吗?法官受贿这类腐败案件数不胜数,每日每时都在发生这种案子。下述互联网披露的自2005年迄今的部分法官司法腐败案例虽然仅是冰山一角却大体上能反映出司法黑暗概况:

  

  (1)2009年

  

  2009年9月26日,重庆市高级法院副院长张韬、审判委员会委员乌小青、执行庭副庭长杨政、审判员周旭;重庆市第一中级法院民庭第四庭庭长彭朴、副庭长张伟、民庭第二庭庭长张仁辉;重庆市第五中级法院立案庭庭长王德华、审判监督庭庭长朱晓波、执行庭庭长郭剑。皆因受贿罪被送上法庭。

  

  2009年9月日天津高院民二庭副庭长孙伟民因受贿被判十年;秦立军判二年缓刑二年;田长友判六年;天津市第一中级法院经济庭审判员王跃有判三年缓刑4年。

  

  2009年5月20日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审判员肖清秀因受贿被判刑三年。

  

  2009年5月1日安微阜阳中院法官吕振良因受贿罪被判六年。

  

  2009年3月25日,淅江台州市中级法院刑二庭副庭长黄建忠因涉嫌受贿受审。

  

  (2)2008年

  

  2008年12月17日,安徽芜湖市中级法院民一庭庭长陶海光因受贿18万元受审;

  

  2008年11月21日淅江衢州市中级法院审判员谢宏、吴斌、吕桂芳因受贿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五年和七年;

  

  2008年11月18日淅江温州中院法官吴云虎、尹建楚、李俊毅因涉嫌受贿罪,均已被逮捕;

  

  2008年8月30日广东省高级法院执行局局长杨贤才因贪污舞弊案被批捕,涉案金额高达4亿元人民币。

  

  2008年8月,广东番愚法官郭永强因受贿罪被判刑三年六个月;

  

  2008年3月至5月宁夏高院民二庭副庭长徐福荣因玩忽职守罪被判处1年6个月有期徒刑;宁夏石嘴山中院院长魏兰芬;石嘴山中院副院长杨金彪因受贿97851元,被判5年刑。石嘴山中院立案庭庭长吴平因受贿罪被判3年徒刑,缓期4年执行。石嘴山中院法官申保金因受贿罪和民事枉法裁判罪判处其1年2 个月有期徒刑,缓期1年6个月执行。

  石嘴山中院法官樊长友因民事枉法裁判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

  

  2008年1月3日哈尔滨市中级法院刑一庭审判员赵海滨因受贿20万元被判十二年;

  

  2008年1月日河南商丘中院院长郑全成受贿40万元被判5年;民二庭副庭长王慎杰受贿21万元被判10年;

  

  (3)2007年

  

  2007年11月9日吉林省高级法院刑一庭庭长宋翔、刑三庭副庭长刘建伟、审判监督庭法官于承烈与刑三庭法官李永军以及四平市中院执行局副局长赵大伟因涉嫌监狱捞人受贿案被审判。

  

  2007年8月21日河南新乡市中级法院法官张林因受贿30万元被判刑11年;

  

  2007年8月15日,郑州市中级法院执行二庭副庭长刘春意因受贿57万元被判刑19年,并没收个人财产55万元。

  

  2007年上半年,在不到三个月的时间内,吉林省高级法院有7名法官即:省高院朱国法官,合议庭成员胡晏诚、苏迎旭,省高法执行局案件监督处副处长高正海、审监庭副庭长马媛,相继因受贿罪被判处五年至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2007年10月12日,湖南株洲市中级法院民二庭正科级审判员陈明福,因受贿76.27万元被判刑八年;其妻郭利华因共同受贿,亦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2007年,山西省高级法院审判监督庭庭长孟来贵因受贿253万余元,美元15000元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审被判刑15年。[4]

  

  2007年1月4日,湖南长沙市中级法院执行局局长吕小瑞因受贿人民币125000元,2000美元被判三年缓刑四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万员。而执行员李德军因受贿166000元则被判刑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据称是因为两人分别具有自首、立功情节,依法对其减轻处罚。

  

  2007年2月14日,四川省宜宾市中院院长阮世能、成都市中院执行庭副庭长曾林受贿案等一系列大案被曝光;

  

  2007年10月19日浙江省宁波奉化市法院法官钱伟星,因受贿30500元被判刑二年,缓刑二年。

  

  2007年月日江苏南通中级法院司法鉴定中心副主任石国治;中级法院行政装备处副处长朱志明;中级法院执行局局长徐文泉;中级法院审判员孙大华皆因受贿罪被审判。

  

  2007年1月15日广东潮州市中级法院法官黄中坤涉嫌受贿35430 元、谢细文受贿3万元被捕。

  

  (4)2006年

  

  2006年10月,四川达州市中级法院刑二庭庭长张益勋因受贿1。1万元、副庭长贾波涛受贿3万元和主审法官姚春林受贿9000元被审。

  

  2006年年初,徐州中级法院民一庭审判长 "席某" 因受贿被起诉判刑;

  

  2006年3月,徐州中级法院民一庭法官 "张某" 因受贿被起诉判刑;

  

  2006年6月,徐州市九里区法院执行局局长兼院党组成员 +++因受贿被"双规";

  

  2006年---,江苏沛县法院办公室领导 "王某某" 因受贿等多种原因被审查;

  

  2006----江苏贾汪区法院办公室领导 "王某某"因贪污被审查起诉.

  

  2006年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席里龙、执行员伍春发因受贿分别被判刑一年缓刑两年和判刑三年缓刑四年。

  

  2006年湖南省高级法院法官吴涌受贿51.7万元、张湘荣受贿13.7万元,被分别判处12年和8年刑。[5]

  

  2006年9 月3日阜阳市中级法院在爆发“腐败窝案”之后,相继爆发了三任院长(尚军(女)、刘家义、张自民),“前腐后继”的惊人案例。一群吃喝嫖赌样样具全的阜阳中级法院法官。这个法院有一群法官,不仅用当事人的钱吃喝嫖赌;而且还有贪污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法官之间互相介绍参加吃喝和受贿;侵呑执行款 24万元达8年之久;强奸当事人的妻子、奸污当事人的母亲;该院副院长、经一庭庭长陈和平和执行庭一位工作人员也被“双规”;经济二庭庭长薛懿因受贿被查处;刑一庭庭长巫继成,收下一位想给丈夫办假释的女人卖地的几千元后,在办公室里强奸了她,其犯有重刑的丈夫随后假释出狱。一名案犯强奸、轮奸多位少女,巫继成与他的母亲发生性关系后,大力相助让他差点逃出法网。至少与6名当事人亲属发生性关系的巫继成,去年11月因强奸罪、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刑二庭副庭长李先义因徇私舞弊被判刑3年;执行庭副庭长尚杰因职务犯罪被判刑缓期执行。[6]

  

  2006年5月24日,湖南长沙中院副院长唐吉凯因受贿22万元及行贿15万元被数罪并罚判七年徒刑,没收个人财产七万元。在唐出事前,唐已经以长沙市中院常务副院长的身份,拟破格兼任湖南省高院副院长,但文件尚未下发,他就于2004年8月份被“双规”。

  

  2006年6至10月,深圳中院先后5名法官被中纪委、最高检“双规”或逮捕,其中包括1名副院长、3名庭长、1名已退休老法官,深圳市中院已有 20多名法官、8名律师被调查,另有几名律师“出国”,调查还在逐渐向基层法院渗透。深圳中院这次已被“双规”或逮捕的法官中,有“先进工作者”,还有“ 人民满意好法官”。开始对中院法官廖昭辉、破产庭庭长张庭华、涉外庭庭长蔡晓玲、执行局二处处长李慧利、党组成员(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裴洪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裴洪泉和他的前妻李慧丽今年9月底因涉嫌受贿被捕。李慧丽当时任职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死刑部主任。检察官表示,他们在裴洪泉的家里查到2700万元人民币和95万美元的现钞。

  

  (5)2005年

  

  2005年3月2日,安微阜阳中院副院长朱亚、执行庭长王春友、经二庭长董炳绪被纪委 "双规";此后不久,经一庭庭长陈和平和执行庭一位工作人员也被"双规" 。现在,这些法官已经大部分被定罪判刑。[7]

  

  2005年4月22日湖南省高级法院法官吴涌、张湘荣分别受贿七万元,分别被判刑12年和8年。

  

  2005年5月25日,四川省高院吴文学受贿16万元,成都中院执行庭副庭长曾林受贿130.5万元,被分别判10年和无期徒刑。

  

  2005年12月末,据称:广东省纪检委就掌握了时任广东省高院院长李伯涛与其女儿、女婿多起受贿的重大案件,并向时任广东省书记的张德江批示跟踪审查。可是被省长黄华的老婆姜乐仪扣发不办。2006年1月10日,罗干在与肖扬密谈了5个小时后,李伯涛被允许回广东继续工作。李伯涛回到广东并没有悔过自新的表现,而是变本加厉打击举报人,并让其女婿不惜买凶追杀举报人。李伯涛女婿为虎作伥以律师身份在广东大搞撤诉和“捞人”生意,一个名不见经传的小律师,执业不到8年积蓄资产超过十亿元人民币。直至2008年8月中纪委才将李伯涛女婿抓捕。 (

  

  2005年11月28日,山青岛市中级法院执行局执行二庭副庭长邓宁因涉嫌滥用职权、受贿88万元、挪用公款罪被审判。

  

  法院的腐败,或者司法腐败,事实上已经到了一种无法遏制的状态。尽管近年来,我国也在采取一些措施,打击惩处腐败的法官。但问题是法官腐败的根源,就在于司法体制本身。它在随时随地制造大量腐败的法官,不杜绝这个根源,反腐仅仅是形式,仅仅是作给国际社会看,一种表演而已。

  

  我国司法腐败的现状,根据上述描述,我们有一个基本的概念,目前披露出来的仅仅是倒霉的那些家伙而已。事实上据我所知,法院体制性腐败造成普遍性的腐败,而决不是个别的腐败,只不过被揭露的是个别人而已。司法腐败的根本原因何在?有人认为是中国贪腐的文化造成的。因为中国文化当中的行贿受贿风气自古以来一直非常盛。

  

  这是不是司法腐败的根本原因呢?肯定不是!因为台湾就是中国传统文化保留得比较好的地区,但是台湾的法院现在明显就比大陆中共的法院要廉洁的多。而且台湾的法官,因受贿被惩处的法官,数目少得可以忽略不计,这就证明文化传统并非根本原因,只是其中的原因之一,是次要的原因。

  

  我认为,法院腐败的根本原因,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是党控体制,党控一切的体制是制造司法腐败的体制性根源。

  

  第二是党控干部,党控干部是通过中组部来控制的,也就是说各级行政单位,从中央到地方,从部长、省长、县长到法院的院长,全部都是中共中央组织部或地方党的组织部来指定、任命的,也就是任命制,它严重破坏民主选举制度。据我所知,比如加拿大所有的省长、市长,全部都是由选民选举产生。联邦和各省议员也全部都是选举产生。根本不存在由什么组织部来指定或任命的问题,这就是民主选举制度的体现。

  

  第三是党控意识形态,它是透过中宣部来控制意识形态,它严重损害的是国民的表达自由权。而在这一体制下不可能有任何新闻自由的论文中已经充分论证。

  

  第四,最重要最直接导致司法腐败的就是党控司法。它是通过政法委来控制,严重破坏司法独立原则,事实上根本不存在独立司法。由于政法委的存在,使得独立司法根本不可能生存,这一点是导致体制下司法腐败黑暗的根本原因。

  根据吕耿松先生的研究,政法委起源于延安时期,在当时对司法判决的最终裁定,就是由党委控制,当时不叫政法委,政法委的名称是在1949年开始,党内设置了一个政法委员会来控制法院、公安、检察、司法、监狱。 

  

  政法委大权在握,它的手伸的特别长,它有一个职责叫做协调,所谓协调职能,就是协调公、检、法、司联合办案,特别是对重大敏感案件,政治案件,都是由政法委定案的。在这种情况下,任何独立司法根本不可能存在,法院独立审判也不能存在,更不用说法官独立审判权。既然法官、法院没有独立审判权,最终的司法审判权是控制在政法委手上。而政法委.就是所有重大政治敏感案件最后的裁决者。

  

  在这种前题下,一切都是以党的利益为出发点,而不是以法律为出发点,更不是以法治为出发点,当然与司法公正司法正义公平公道毫不相关,所以这就是在中共控制下的法院,为什么这么腐败,而司法腐败日益严重的趋势,无法遏制的根本原因。在下一讲中,我将重点论述防治司法腐败的措施。

  

  

   

  [3]观耘闲人“末世异象政法系成为中共最大敌对势力”

  

  [4]山西高院审判监督庭孟来贵庭长受贿判刑15年(博讯2007年4月10日 转载)北京《中国青年报》10日报道,

  

  [5] 2005年4月日新华社

  

  [6]吃喝嫖赌样样全的法院何以从腐败走到腐烂http://politics.people.com.cn/GB/1026/3362116.html,人民网,2005-04-29

  

  [7] 吃喝嫖赌样样全 阜阳中院法官群体道德缺失透视,2005-04-29 politics.people.com.cn/GB/1026/3362116.html )

  

                               司法腐败的根源

  

  

  有人认为:“大陆司法系统的腐败是体制腐败,大酱缸大污染源只要在,就没有希望。司法制度腐败是社会乱源,一个社会腐败,首先是因为司法制度腐败” [1]。我认为这种说法颠倒了顺序。除了通过政法委控制公、检、法、司所有的国家机器造成司法腐败的原因之外,第二个原因或更重要的原因是因为吏治腐败,或者说全社会全面的腐败导致司法腐败。因为客观的说,我国的司法腐败并不是最先发生的,而是比较后发生的。我的亲身经验告诉我,在律师制度恢复初期阶段,实际上法院包括公、检、法、司还相对较廉洁,从八十年代初一直到九十年代初期,中国的司法体制腐败还没有那么严重,而且那个时候法官的整体教育水平、专业素质还远远不如现在的法官。

  

  当初中国的法院大学生的比例少得可怜,大量的法官都是复员军人。他们的基础教育水平严重不足,仅仅是受过三个月的法律培训就变成了法官。尽管如此,当年实际上各级法院法官的腐败的现象并不多,这说明导致目前全国司法腐败如此触目惊心的根源,首先是因为吏治腐败,即政治腐败。

  

  因为吏治腐败逐渐扩散导致了全社会的腐败;朱熔基指出:“中纪委调查显示、高层领导几乎全都烂光了 。在国务院廉政工作会议上,尉健行公布了一项对现职中央各部委、省级党委、政府二百多名正、副省部级干部工作、作风、干群关系的三项指标调查结果:其中,中央部委的正、副职干部,好的和比较好的,只占百分之十五,坏的和最坏的高达百分之三十;而省级党政正、副职干部,好的和比较好的,只有百分之八,坏的和最坏的占到了百分之六十。尉健行还披露:去年共产中央、中纪委收到对中央部委副部长级以上的举报信就有九百多宗,而对地方副省级以上干部的举报信更多达七千多宗;而且,所有的举报信内容,都离不开贪污受贿、生活腐化、滥用权力、配偶和家属靠权敛财、大搞宗派和山头活动、欺上瞒下搞假业绩等六个方面。 [2]江泽民承认:“吏治上的腐败,司法上的腐败,是最大的腐败,是滋生和助长其他腐败的重要根源。”“当前政法队伍中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执法不公、吃拿卡要、索贿受贿、贪赃枉法、欺压百姓等问题时有发生,群众反映很强烈。” “反对腐败是关系党和国家生死存亡的严重政治斗争。”

  

  全社会的腐败,在两个领域特别突出,一是教育系统的腐败,二是医疗系统的腐败。这两个本来应当最纯洁的系统都腐败不堪,政治上的腐败就更不用说了,因为各级行政官员,从中央到各省以及各县、市所有的党委书记、县长、市长、省长之类的,其中腐败的比例非常之大。这是全社会腐败已经病入膏肓,根本难以遏制。所以全社会腐败之风日益蔓延,最后就蔓延到了教育系统、医疗系统。

  

  连这两类理论及实践角度来讲最清纯的领域都变成了腐败的群体,所以说司法腐败实际上是全社会大面积腐败后不可避免的现象,因此吏治政治腐败是司法腐败的第二个原因。众所周知,司法公正是一个社会公正、社会正义及社会公道的最后一道防线,如果连司法都腐败了,那么这个社会肯定是全面腐败、腐烂了。

  

  全社会腐败最突出的地方在哪里呢?就是全社会道德沦丧,假冒伪劣产品横行肆虐,最典型的就是三鹿毒奶粉事件的爆发。连婴儿吃的奶粉都是含毒的,为了赚钱不择手段,表明人心的腐败堕落。司法体制在一个全面腐败、腐烂的社会中,它当然不可能独善其身,所以司法腐败的第二个根源就是政治腐败导致的全社会腐败。

  

  第三个根源是法官个人素质问题。这首先涉及法官的来源、组成,也就是法官的素质,包括教育水准、道德水准,以及生活常识和法学专业等基本素质的问题。法官素质又取决于选任法官的程序,这个程序问题,实质上是从一九四九年以来,一直存在的大问题。

   从指导思想上确立了一项错误的原则:凡是出身于所谓“黑五类”(地、富、反、坏、右)家庭,及来自于所谓“旧社会”的人员,比如国民党时代的政府司法工作人员一概清洗出司法领域。而他们选拔的法官首先是所谓政治上可靠的工农兵子弟,他们是否懂法律,是否有足够的专业知识及职业道德则无关紧要,而恰恰此点违反了人类社会长期以来实践经验告诉人们的一个真理。

  

  法官的职业不但具有神圣尊严性而且本身有很大的权力,而人很容易受到权力的腐蚀而变腐败。因为权力具有天然的像硫酸一样的强烈的腐蚀性,而不受制约、不受限制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所以凡是穷人当法官的,十个有九个都可能因无法抗拒的金钱诱惑变腐败;凡是富人当法官的,因为其本身有足够的财富过体面的生活因而更注重法官职业带来的荣誉感和职业尊严,因而十个可能最多一两个贪婪过度者会变质,这是由人性及人类社会历史长期实践经验得出来的结论。

  

  

  第四个原因也是指导思想的错误导致的腐败。对法官根本不存在 “高薪养廉”这个全球通行的制度。因为法官如果本身很穷,如果靠他们的工资收入,甚至无法维持体面的家庭生活甚至无法维持正常的生活的话,这种法官显然只要一有机会就必然会腐败,这个腐败主要就是受贿。

  

  中国法官的待遇到底如何呢?据我了解,沿海城市中级法院的法官月薪仅两千块钱左右,北方的一些中等城市的中级法院的法官才一千五百块钱月薪;基层法院的法官可能才一千块钱。现在一个人要是他的月薪才一两千块钱,他根本无法维持正常的有体面的家庭生活,特别是孩子上学,买房、车之类的根本就不可能实现。但是他们的权力又特别大,他们在判案时,往往涉及当事人和律师的诱惑,所以很容易导致腐败。

  

  第五个原因是中国审判程序设置的漏洞造成的。国际上主要有三大法系,一是英美共同法法系;二是大陆民法法系即法国和德国的大陆法系;三是社会主义的法系,就是前苏联和中国这一类的法系。比较而言,英美法系的体制,司法公正廉洁是最好的,其次是大陆法系,最后的就是社会主义的法系。

  

  英国、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新加坡、香港及所有英联邦国家,由于法治倡明,司法审判体制程序上非常严格,公正,所以他们的法官腐败的现象特别少,甚至像斯里兰卡,我刚看过一篇文章说他们自1960年代到今天,整个国家没有一个法官腐败的。澳大利亚也是一百多年来没有一个法官腐败。美国的情况比较特殊,美国全国披露的资料有四十余个法官曾经因为腐败被弹劾。英国也是几乎没有法官腐败,但是英国在十七世纪初,培根大法官是第一个因受贿被揭弹劾的大法官,当时他的年薪是三千英镑(当年一般工人年薪仅30英镑),他受贿赂三万英镑。从他以后英国的法官司法腐败非常罕见,基本上没有听说,这与司法审判体制程序设置科学有关。

  

  比如英美法官在案件开庭之前根本不知道是哪个法官受理哪个案子,都是要等到开庭当天,人们才知道是哪个法官受理这个案子。这就使开庭之前想收买法官的人根本不知道应该找哪个法官。其次,案子一旦开庭,法官与当事人或律师根本没有任何机会私下接触,完全是隔离的;第三,一旦开庭结束,法官大多都是当庭宣判,这样就使得当事人以及律师在确认是哪个法官主审案件之后,根本没有机会接触收买法官。在他还没有接触收买法官之前法官已经把案件判下来了。这样就从程序上排除了法官受贿的机会。

  

  这就涉及到法官的专业素质的问题,如果一个法官在开庭当天才开始接触案件,这要求他具有非常高超的专业素质,法律知识、生活常识、判断力、归纳综合能力,判断证据的真假,证人证词的可信度,他都要有一整套的东西,这就要求训练有素司法经验丰富的法官才能做到。

  

  英美的法官的聘用制度就保证了法官高素质的可能性。因为在英国、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等英美法系国家,至少需执业十五年以上的大律师,才有资格成为最高法院的法官;高级法院的法官至少要有十年以上执业经验;普通法院及基层法院的法官,至少是执业七年以上的律师。换句话说,英美法系的法官都是来自经验丰富的律师,而且经过执业十年甚至二十年后,已经积累了相当的财力和司法经验,使得他们有可能在这种情况下当庭做出高水准的判决。

  

  反过来看我国法院的法官是什么情况呢?我国法院的法官实际上是大学毕业分配同班同学,既可以分到最高法院当法官,也可以分到最基层的法院当法官,而并不是取决于这些同班同学的素质相差那么大。换句话说,水准相同的人,由于家庭背景的不同,就可以在毕业分配的同一段时间,一下子就拉开一个巨大的距离。分配到最高法院的人,很容易就变成一个最高法院的法官,其与基层法院的法官等级相差十万八千里,这是非常不公平不合理的制度。

  

  与此同时这些分配到法院当法官的人,从来没有过任何司法实践经验,也没有当过律师,这样他们既没有司法经验的实践基础,也没有财力上的基础,这样使得他们当法官往往不具备一个法官应当具备的基本素质。所以在我国法院,法官非常少能够当庭宣判的,原因很简单,因为他们没有这个能力,没有专业素质。更何况法官没有独立审判权,他们审判的案子,主办案件的法官根本无最终裁决权,只有提出建议权,而最后决定权在审判委员会,在一般情况下,重大或复杂的案件都是由审判委员会决定的,而审判委员往往都是没有审理案件的人。换句话说就是审理案件的人没有判案权,而没有审理案件的人却有判案的决定权即“审者不判,判者不审”。至于政治案件或所谓敏感案件,则往往连审判委员会都无权定案而是由中共政法委书记亦即中共才有最终决定权。所以整个法院系统导致审委会大家负责,大家都不负责。法院目前全国至少有二十万名法官,从数量上讲肯定是全世界第一。从法官的素质来说却是差得远。

  

  尽管表面上看我国法院,现在法官大学本科以上学历者,已经占百分之九十,而且百分之四十五是研究生学历。听起来好像中国法官的素质都很高了,而实际上这个百分之九十的大学生,仅有百分之二十左右是全日制正规大学科班毕业的学生。其余百分之七十都是通过在职学习培训出来的所谓大学生。而中共暴政下的教育腐败导致它的所有后续教育水分大得不得了。包括百分之四十五的所谓研究生其实正规的研究生毕业的只占百分之二点五,也就是说一切都是假,虚假在法院系统同样表现得特别突出。

  

  上述五个方面的原因,导致我国司法制度的腐败,法官的腐败是体制性的腐败,特别是目前司法腐败已经到了难以遏制的程度,原因非常简单就是因为全社会都已高度腐败。而且有些法官抱着一种“有权不用过期作废”及“我死后哪怕洪水滔天”的没世心态,能捞则大捞特捞,想尽一切办法要迅速暴富。这就是为什么会有这么多法官,包括最高法院、各省高级法院、各中级法院及基层法院的院长副院长以及各庭的庭长之类的法官都不顾一切地拼命受贿捞钱的原因,就是因为他们已经对这个司法体制彻底失望,才会普遍产生这种末世心态。邓小平曾指出:“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走向反面。”他同时指出:“不是个人没有责任,而是说领导制度、组织制度问题更具有全局性、根本性。”

  

  从上述司法腐败的根源,最后得出一个结论,在司法腐败的情况下,必然导致腐败法官徇私舞弊大量枉法裁判。什么是徇私舞弊呢?通俗地说就是人为制造大量冤假错案,这也是中国为什么会有成百万常年不断的上访民众的根源。因为司法腐败必然导致司法公正司法正义荡然无存。导致全社会的法律争议没有地方可以解决,没有地方可以得到公平公正的解决。所以法律的尊严也荡然无存。整个国民对法律不信任、对法官不信任、对法治不信任,所以才会有这么多上访民众,整个就是恶性循环,越来越糟糕。

  

  

                                 司法腐败的防治措施

  

  我国各法院的院长,往往拼命在大会小会发表演说和文章,论述如何根治司法腐败的问题。它们众口一词提及要“加强党的领导,加强政治思想教育”等等。实际上司法腐败的根源是体制问题,而这些法院院长们还口口声声说要加强党的领导,这不是南辕北辙吗?!防治司法腐败,我认为主要有四个方面的做法可以根治,但是在这种司法体制下这是不可能的。

  

  首先实现真正的独立司法。因为司法体制导致司法腐败的根源。独立司法并不是人们凭空想象的东西,而是政治法律思想家早在十五世纪十六世纪,已经详细从理论上充分论证了这种制度的科学性和必要性。首先实现司法独立的国家是英国。英国大约在一六一六年左右已经实现了司法独立。文艺复兴以后特别是到了十八世纪至十九世纪初以后,使得政治思想家的思想在各国都成为政治法律现实。

  

  我党夺取政权以后却抛弃司法独立的精神和原则,完全采用苏联的无产阶级专政即共产党专政那一套政治司法体制,这是导致司法腐败难以遏制的根本原因,。宪法第126条故意含糊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 1954年宪法第78条:“人民法院独立进行审判,只服从法律。”1975年宪法和1978年宪法,都取消了有关独立审判的规定。1985年8月经联合国《关于司法机关独立的基本原则》规定:“司法独立应该由各国以宪法或法律加以保障,尊重并遵守司法独立是所有政府及其他组织的义务。” 1993年6月世界人权大会通过的《维也纳行动纲领》将司法独立列为实现人权和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重要条件。

  

  法官,应从无党无派的人士中选任。任何政党都不得控制、领导、支配法院,这是防治司法腐败的第一项措施。贺卫方教授正确指出“要逐步实现司法的非党化,担任法官应该避免具有任何政党背景”。[3]

  

  第二,彻底实现真正的新闻自由。应当将一切司法活动都置于新闻监督下,才有可能保证司法公正,防止司法腐。因为如果一切都是在阳光下进行,司法腐败根本无法藏身。而腐败最喜欢在没有阳光的阴沟里面生长。而我国对所有的自由媒体、独立媒体、私人媒体进行严格控制,所以在这种司法黑箱作业条件下根本不可能遏制司法腐败。

  

  第三是改革法官的选任制度。中国的司法制度和中国的法官制度已经是一个积重难返的重灾区,如果彻底改革法官的选任制度,那么涉及现有的二十万法官怎么办?大量的法官实际上是不合格的法官。改革法官的选任制度应当从职业律师中选任法官,此种方式至少保证了两点。一是保证了法官来源的高素质;二是保证了法官的司法经验及财产基础。与此同时应当提高法官的待遇,高薪养廉应该成为目标,法官应当是具有神圣尊严的得到社会尊重的崇高的职业,法官的职业责任感,职业荣誉感,有助于保证防止司法腐败。例如:英国有个劳伦斯爵士,1794年至1812年期间任法官18年。临死时立下一份遗嘱,把财产赠予他多年前判决其败诉的一位当事人。因为他认为自己当年作出的判决存在严重错误,并为此懊悔不已,他希望用自己的遗产弥补当事人因败诉而受的损失。劳伦斯法官显然具有崇高的职业荣誉感,虽然因过失判错了案,他并没有丧失内心深处追求正义与公平的良知。此外,在美国,法官必须从最优秀的律师中选任,担任地方法院的法官(不包括治安法官),必须有不少于7年的出庭律师的经历;担任高等法院法官,必须具有10年以上的出庭律师的经历。法官最初时的平均年龄为47岁,高级法院的法官年龄一般都在60岁以上。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9个大法官,年龄最小的是55 岁,最大的80多岁。

  

  第四是改革审判程序,要把英美法官的审判程序引进,就是在开庭之前不指定具体办案法官,而一旦开庭后法官不得有任何私下会见律师和当事人的机会,而且必须在开庭结束后当庭宣判,这样才有可能引导中国的司法体制回归正道。

  

  我国司法已经被很多人认为是司法娼妓,从中起到行贿受贿中间交易角色作用。

  一个社会如果连它的司法体制都腐败不堪的话,这个社会就已经难以救药。我国社会目前就是处在司法体制已经彻底腐败、腐烂透顶的状态,所以我国的司法体制腐败难以遏制,进而全社会全面腐败最终导致司法体制也不可避免地彻底腐败。

  

  

  

  [1]陈永苗“中院是司法黑恶势力的集中营”

  

  [2] 2003年2月20日朱熔基在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3] 贺卫方“中国政治体制改革”2007年6月17日,上海财金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