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科龙案中的德勤、中建材投案中的普华永道,专家认为
遭遇审计不实诉讼:会计师事务所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祸不单行。继代理外高桥虚假陈述案的律师表示,正在考虑是否将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追加为共同被告后,近日,中建材投又起诉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不实。无独有偶,同为“国际四大”的德勤此前也在科龙年报造假案中被列为被告。针对近期会计师事务所频频被告,北京市律师协会会计审计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兼秘书长王军在接受《中国会计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下称‘《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在侵权案中承担的只是补充赔偿责任。”他同时表示,法律和准则只能约束会计师的行为,只有职业道德才能约束会计师的欲望。近期,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贯彻《关于加快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若干意见》发布的《职业道德守则》必将对保持会计师独立性、杜绝审计报告舞弊做出基础性的贡献。
是否侵权尚难断定
中国会计学会理事、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咨询专家、东北财经大学教授方红星表示:中建材投起诉普华永道审计报告不实的案子实质是被审计单位的投资者因被审计单位低报利润(即会计政策过于保守)进而少得分红而起诉审计师,这样的案例即使在好讼的西方国家也是极其罕见的。一般而言,审计师所面临的主要是被控审计失败导致虚夸利润、资产(即会计政策过于激进),从而使财务报表使用者利益受损之类的诉讼。
据了解,中建材投和百安居中国于2002年3月合资成立了深圳百安居,2003年10月又成立了北京百安居。百安居中国在两公司的持股比例同为65%,中建材投持有的股份分别为35%和17%。普华永道从2003年起,一直为深圳百安居和北京百安居提供年度审计服务。中建材投在起诉书中称普华永道审计报告不实,致使上述两家合资公司2007年的实际利润减少约5175万元,减损了中建材投作为两公司股东的分红所得。因此,中建材投主张追索因其审计不实造成的损失人民币400余万元。据悉,中建材投资还将在深圳当地法院提起普华永道对深圳百安居审计责任的诉讼,索赔金额达1000多万元。
方红星认为,如果两家百安居公司真的存在违规低报利润的行为,其动机何在?谁是受益者?从常理上推断,这种低报利润的行为,很难使公司的其他直接利益相关者片面获利而使中建材投单方面受损,相反有偷税(以企业所得税为主)的嫌疑。果真如此的话,首先做出反应的恐怕应当是税务部门,而不应该是拥有相当股权的投资者。由此可见,这样的侵权事实能否成立,就需要仔细剖析了。
方红星说:“退一步讲,假设上述问题都有合理解释,中建材投首先应当起诉的是‘北京百安居‘和‘深圳百安居’,因为它们既要对财务报表(包括其中涉及的利润确定)承担会计责任,又是利润分配行为的实际实施人。按正常逻辑推断,作为审计师的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只对已审财务报表承担审计责任。如果审计师能证明自己的执业行为符合审计准则的规定,尽到了应尽的关注,就不构成对原告的侵权。”
违背适用的会计准则才担责
北京冠平律师事务所穆华敏律师表示,会计师事务所承担法律责任的前提是在执业中存在过失、重大过失或欺诈行为,并出具虚假的审计报告、做出重大的虚假陈述。这是国内外都基本认同的责任标准。我国《注册会计师法》、《会计法》、《证券法》和《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中也都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穆华敏认为,“根据财政部(财会〔2006〕4号)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要求,就涉及关联交易问题,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审计准则的要求,秉持职业怀疑态度,运用职业判断,对为了得出审计结论、形成审计意见而使用的所有信息进行充分、适当的独立、客观、公正的评价。在本案中,普华永道是否遵守了这一要求需经法庭审理后认定。”
普华永道的张先生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我们已被告知此诉讼,并确信原告的主张是不适当且无依据的。该事件涉及我们的客户。按照本所的一贯政策及相关法律义务和专业操守,我们须对我们的客户及其业务相关信息予以保密。”
百安居中国也强调,中建材投与北京百安居其他股东之间已经在2008年就相关分歧全面达成共识并彻底解决,中建材投此次提起诉讼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方红星认为,如果“北京百安居”和“深圳百安居”的相关会计处理明显违背适用的会计准则,从而导致利润确定重大不实,即同时符合“违规”和“重大”两个条件,且与原告方的损失存在直接因果关系,那么这两家公司的确需要对其行为承担会计责任;在上述情形下,对于已审财务报表中有关利润确定上的重大不实,审计师的确也需要承担相应的审计责任。问题是,相关会计处理是否违背适用的会计准则,需要由权威机构进行认定,在我国按惯例需要由财政部等监管机构作出裁决。
会计师事务所的赔偿责任有限定
王军认为,原告中建材投虽然是被审计单位的股东,但是它既没有和被审计单位发生交易行为,也没有买卖被审计单位的股票,也就是说,中建材投不属于《规定》中审计报告的利害关系人,因而该案不属于《规定》中法院应当受理的案件。
“根据《规定》,承担赔偿责任的顺序是首先被审计单位进行赔偿,在被强制执行后仍然不足以赔偿的,由出资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强制执行出资的财产还不足以赔偿的,再由会计师事务所在其不实审计金额范围以内根据其过错大小承担与其过错程度相应的赔偿责任。会计师事务所承担的是补充赔偿责任,补充责任制度在直接责任人不能全部赔偿原告损失的情况下,再由补充责任人承担原告的其余的相应损失。”王军说。
结合近期科龙案中被诉的德勤、在五粮液案中被起诉的四川华信会计师事务所等系列案件,表面看是会计师执业时没有严格遵守审计准则,一方面没有保持独立性,另一方面简化了规定的审计程序,至于遵守了审计准则却没有保持必要职业谨慎的情况非常少。然而其深层次的原因却是会计师因重视业务拓展和技能训练而忽视了对职业道德的遵守。王军认为:“法律和准则只能约束会计师的行为,只有职业道德才能约束会计师的欲望。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必将对保持会计师独立性,杜绝审计报告舞弊做出基础性的贡献。《职业道德守则》的出台还有可能会推动其他行业的道德建设,这将产生有益于全社会的积极效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