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储户存款被盗纠纷败诉 垄断权益对合同法的赤裸亵渎


     日前,中国新闻网有报道,“储户7万存款疑遭异地盗取 告工行系统漏洞败诉 ”。储户赵先生今年2月在工商银行丰益桥支行办了一张银行卡,先后存入8万元,4月29日,他到银行取款时发现卡中仅剩数十元钱,其余7万多元不翼而飞。经向柜台查询,他得知上述款项分别于3月9日、10日在东莞及其他未知网点被人分批转账取款。

   赵先生认为,银行作为发卡人,ATM机技术使用人,有义务从技术上保证持卡人钱款安全,鉴别银行卡真伪,没有持卡人真实正确的付款指示或要求不应支付相应款项。

  工商银行丰益桥支行辩称,灵通卡开户申请书有规定,只要使用密码交易,发卡银行视为本人所为,因此,3月9日、10日的转账交易,银行视为赵先生本人行为。赵先生没有证据证明自己的卡被复制或者密码被盗取,也没有证据证明3月9日、10日他没到过东莞。银行不存在任何过错,不构成违约,因此拒绝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赵先生称其银行卡被人盗刷,但公安机关在侦查后,目前并未认定该事实,且赵先生未就其主张向法院提供充分证据予以佐证,法院无法确认。  

       上海邵彩华律师认为,储蓄卡持有人与银行签订的开户协议订立的储蓄合同形成的是债权债务关系,无论是储户本人或他人通过何种方式从银行转帐或支取现金,是对银行财产所有权的变更,该行为因为其操作方式而被记录到银行建立的某个储蓄账户中,而该行为的合法性与否,应该是由银行主导加以判断,如果是他人非法支取或转帐,是对银行财产的非法侵占,而不是对银行债务的免除,债权人的债权继续有效.

       本案中,如果储蓄否认其实施支取或转帐行为,银行可以诈骗或盗窃案要求公安机关予以介入调查,如果公安机关不能认定事实,即不能认定储户存在诈骗或盗窃嫌疑,储户的债权继续合法有效。

    本案中工行的行为是利用其垄断地位对老百姓的欺压行为,而相关司法机关的处理结果更是对强权势力的屈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