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00九年十二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33号),明确了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根据一些地区税务机关的执行情况看,小型微利企业想享受该优惠恐怕是可望而不可及的事情,因为,另一个文件被地方税务局大力推行,那就是二○○九年四月二十四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其中第八款明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待遇,应适用于具备建账核算自身应纳税所得额条件的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国税发[2008]30号)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不具备准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条件前,暂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适用税率。至于是否具备建账核算自身应纳税所得额条件的认定权在主管税务机关,实际上也确实存在大量的小企业从一成立就被核定征收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1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有效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
二、本通知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九年十二月二日
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69号
(节选)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执行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八、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待遇,应适用于具备建账核算自身应纳税所得额条件的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国税发[2008]30号)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不具备准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条件前,暂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适用税率。
十二、本通知自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