趋利避害的性交易合法化研究
提 要:归纳我国目前性交易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分析问题的原因时,发现我国那种靠立法与行政手段来禁娼,掩盖了性产业的本质,反而使性交易行业成为特殊的垄断行业。还对性交易合法化后可能产生的利弊进行了分析,发现合法化反而能够避免很多问题,节约社会资源,特别是警力,提出趋利避害的性交易合法化建议。
主题词:性交易 私有制 合法化 警察
马克思认为:妓女是整个资本主义社会生产方式的一部分。由于剥削的存在,社会贫穷化使一部分女性被迫投入性产业,同时结不起婚的男性也只得以买淫来解决性饥渴。资本主义社会追求利润的本质也迫使性产业高度商业化,因此只有消灭了私有制后,卖淫现象才会彻底根除。如果不触动社会生产方式和整个制度,仅靠立法与行政手段来禁娼,反而会掩盖性产业的本质,成为政权粉饰太平的手段。在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私有制还大量存在,性交易在中国也存在制度基础,因此,在现阶段性交易实现合法化是存在社会基础的。
一、目前中国性交易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破坏法律尊严,加剧警群矛盾。虽然,我国执法机关也经常组织扫黄活动,但性交易现象却“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性交易场所遍地开花,有的甚至开在派出所和公安局的隔壁或对面,这无疑是对法律的一种亵渎和嘲笑,久而久之,法律就失去尊严,其他的法律规定也会跟着贬值。每次在网上看到有关警察扫黄的报道,都会看到大量嘲笑、抨击警察的网评。这些网评都十分尖锐:有的说,被抓的酒店肯定没交保护费;有的说,警察只会扫黄、不会打黑等等。从这些议论中我们可以看到:现在的民众对扫黄之类的活动已经非常反感和抵触。
2、产生相关犯罪,产生黑恶团伙。由于性交易是违法的,无论是妓女和嫖客,都不受法律的保护。由此必然诱发许多更大的犯罪,如,利用色诱偷窃和抢夺嫖客的财物,由性交易的过程产生纠纷而引发恶性案件,由于性病的传播引发的纠纷……。由于非法交易,遇到问题都不敢报案,最终就会产生大量的“黑吃黑”的现象,引发严重的犯罪,有的甚至谋财害命,很多的嫖客和小姐死于非命。由于上述所说的现象,很多小姐为寻求保护,就要寻找靠山,久而久之就会产生很多以此为生的行业和黑势力团伙。这些黑恶势力逐渐扩大以后,就不会满足纯粹的性交易勾当,又会滋生其他的犯罪(如上所说的犯罪),从而产生更大黑恶势力。
3、公安机关与性交易经营者形成分赃机制。一是公安部门与当地党委政府达成某种默契,在党委政府的默许下与性交易经营者公然分赃。二是由于公安机关的不时的打击,那些操控性交易行业的黑社会,就必然要想方设法拉拢收买公安部门有关人士,久而久之,就必然有些公安人员真得会被拉下水,充当他们的保护伞,每当有检查和行动时,就及时地通风报信,自己坐地分金,有的高级领导公然充当保护伞。前一种情况主要是地方政府在财政方面给予公安系统的经费不足,公安系统必须自己创收,打黄就是公安创收的最主要的手段,起初打一次黄,罚一次款,时间一久,不管是公安还是经营者都感到厌烦,他们就坐下来协商,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给公安交一定的保护费(实际中叫赞助费),咱们相安无事。但是由于大量的没有交保护费经营者存在,影响交保护费经营者收入,因此,公安还是需要经常打击不叫保护费的性交易经营者。第二种情况,有些性交易的经营者及不愿意给公安部门交保护费(正规的保护费很高的),他们就通过找关系到公安内部寻找保护伞,小的保护伞通过通风报信,大的保护伞就是公然保护,找保护伞的成本又比直接向公安部门交保护费成本低得多。但是保护伞是不受当地党委政府认可,甚至有可能导致保护伞本身遭受牢狱之灾。
4、严重浪费警力,影响对打黑等刑事案件警力投放。现情形下,公安机关为了创收,必须经常组织扫黄,所动用的警力是很巨大的。由于扫黄相对于打黑来说轻松的多,基本上没有什么风险,而且罚款来钱又快(很多警察扫黄罚款都是不打收据、相关人决不敢索要),故许多公安机关热衷于扫黄而疏于打黑。[i]
5、破坏公安机关和公安人员的形象,让他们的良心备受煎熬。由于在性交易管理中,公安机关和公安人员经常充当不光彩的角色,一方面,使他们在人民群众中的地位和形象大受打击,另一方面,使他们的良心感到不安,甚至让他们无所适从,他们加入警察队伍,是认为警察是一个神圣的职业,而真正从事这个职业后,却不得不与卖淫者和黑社会搞分赃,这一切让他们感到困惑,让他们的良心受到煎熬。我有些朋友就是出色的警察,他们都把警察当成神圣的职业,然而,他们也为此感到苦恼。
二、问题根源分析
从本质上讲性交易行业是一个具有极强外部性的服务行业,是国民经济的一个生产部门。按照马克思的说法,只有消灭了私有制后,卖淫现象才会彻底根除,如果不触动社会生产方式和整个制度,仅靠立法与行政手段来禁娼,反而会掩盖性产业的本质,成为政权粉饰太平的手段。我国目前私有制也是我国一种重要所有制形式,因此我们社会存在卖淫现象是不可避免的,我国那种靠立法与行政手段来禁娼,也一样会掩盖性产业的本质,成为政权粉饰太平的手段。
实际上性交易不可避免事实已经被一些官员默认,但是受国家法律法规的影响,各地都不能将之合法化。在管理性交易时,就采取打击路边卖淫店,保护大型宾馆内的卖淫活动,结果形成一种只准州官放火,不需百姓点灯的局面。造成这个行业的寡头垄断。
由于性交易是非法的,政府不能直接向性工作者征税,因此,只能由公安部门扫黄罚款,但是扫黄罚款成本太高,不管公安部门,还是性交易的经营者都是如此,结果公安与性交易经营者慢慢形成一种固定分赃机制。
性交易是性病传播最主要的途径,但是由于性交易非法的,卫生部门也不能建立一种官方防止性交易中性病传播的机制,如果建立了官方防止性交易中性病传播的机制,就是承认了性交易的合法性。这就使性交易具有很强传播性病的外部性。
三、中国性交易合法化的利弊分析
㈠合法化的好处
1、增加就业和税收。由于性交易是比较简单的劳动,如合法化后,可以促使很多没有学习机会,没有其他职业技术的人就业,还可以带动一系列相关的行业的就业和发展(如旅游、旅馆、餐饮、休闲等)。另外,国家和地方可以据此增加大量的税收,(这税收将是非常可观的,并有可能成为某地的支柱收入)。而且这种职业是是绿色的、无污染的“无烟囱工业”。对那些毫无工业基础、没有经济基础的地方来说,不失为一条迅速致富的捷径。
2、走出法律困境。当性交易非法化时,那么,包二奶合法吗?买卖婚姻合法吗?因为他们其实质也是一种性交易,只是比较隐蔽和普遍而已。还有,通奸和情人关系怎么处理?这些也往往都伴随着金钱因素的。为什么我们只抓前者,不抓后者呢?而如果连后者都抓,试想,天下间还有几人是清白的。另外,那些卖艺不卖身、异性按摩、异性沐浴等等相关行业,谁来界定合法非法,谁来执行?如果我们实在没办法分清楚,为什么不干脆让他们全部变成合法,以免陷入自相矛盾的局面呢?
3、减少性犯罪。记得在文革期间,那时我国极少有性交易交易这种行业。当时的犯罪判刑公布,至少有一半以上是性犯罪的,如强奸犯、奸污妇女、鸡奸犯等等。现在,性交易多了,这方面的性犯罪就大大减少了。这是因为小姐随处可找,便宜的一次只要30-50元。为什么这么少的钱不花,偏要冒可能被判七年的刑期的危险去强奸一女人呢?性交易如合法化,无可置疑可以解决很多在外地长期工作的人的性冲动问题,避免了大量的性犯罪的发生。
4、减少黑社会。色情行业在合法化的情况下,公安机关没有对性交易的经营者合法伤害权,性交易的经营者也就再不需要通过黑社会获得公安机关对等的伤害权,从而消灭一个产生黑社会的源泉。
5、减少性病的传播。很多性交易反对者的主要理由就是认为性交易会增加性病的传播的。但大量的事实说明,正是由于性交易地下化,才导致性病的传播。假如性交易合法化了,政府卫生部门必然要对这些人进行日常性的体检和管理,强制她们使用避孕套等措施,如此,性病反而会受到有效的控制(实际上,已经有不少的地方政府出台这种政策,取的了相当的效果)。
6、促进开放改革和经济发展。我们现在的社会是开放改革的时代,必须引进西方许多经验和观念,性开放也是其中之一观念。试想一下,国外(包括那些港澳台胞)的那些投资者、大老板,他们千里迢迢来我们这里投资建厂什么的。假如性的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让他们过着清教徒式的社会,他们会乐意长期在那里居住吗?这是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因此性交易合法化了,也可促进这些外资的投入,增快地方经济的发展。[ii]
7、提升公安机关的形象和收入。一方面,公安机关不需要与性工作者上演捉放曹的故事,不需要与地下性交易经营者搞分赃,更不需要与黑社会同流合污。另一方面,性交易成为阳光产业,他们需要依法纳税,这笔新增的财政收入可以用于解决公安机关工作经费和办案经费的不足。
㈡性交易合法化可能带来的问题
1、性交易合法化后小姐来源问题。 有这样一些女子,她们并不缺钱,但是她们喜欢过出卖自己的生活。天性的淫荡者,大概是卖淫的第一人选,她们的出现,断不会发生以死抗争的悲剧。然而,这种人性的稀有化,只能导致供不应求。现有的“小姐”除了“非常自愿”者外,被逼良为娼者、为生活所迫者是主要的人群。在性交易合法化后,会不会还出现为了组织“小姐”,拐卖人口、引诱欺骗,导致一个个少女继续着或者跳楼或者偷生的选择。[iii]
2、官员公然嫖娼,就象他们现在他们公然吃喝一样,你当然希望严格要求他们,但是你怎么去做呢。他们就象明末的官员一样,公然狎妓并以为风尚,“十车细软,一队妖娆”,直到覆灭。
3、让一些生存线上的人摆脱危机,途径是为有钱人提供性服务,也因此让这种不平等合法化下去,他们会想办法让社会有不得不为娼的人,从而使这种职业进一步合法化下去。
4、性工作者的子女成长问题,他们很容易在很小的时候陷入色情涡。
5、可能会出现的大量的雏妓,这是和无聊男人的癖好分不开的。[iv]
其实这些问题在性交易没有合法化时就存在,并且很严重,因此,性交易合法化只是如何是避免这些问题继续存在。
四、在性交易合法化过程中如何趋利避害
1、对公务人员嫖娼还是要有高压管制,性交易合法化,并不等于公务人员不受道德舆论的鞭策,不受党章、党纪和公务员法的管制,不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2、关于与十四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以强奸论处的法律还是必须执行。
3、合法化后的大部分税收还是给公安机关作为办案经费,保障公安机关专心办刑事案件。
4、性工作者资格和从业场所都必须规定,因为性工作者有他工作的自由,其他人也有不受他们影响的自由。
5、对逼良为娼的行为要严加打击。由公安机关管理性工作者资格就是为了避免出现逼良为娼的事件发生,逼良为娼的妇女儿童可以向公安机关寻求保护。
五、性交易合法化程序
1、修改法律。应当将各种由他们自行决定的成人性交易非罪化。在对卖淫嫖娼非罪化并由法规规范该产业时,应当注意到现存的商业法规允许虐待性工作者,所以在法规中应当包括禁止虐待和侮辱性工作者的条款。应当制订刑法禁止性行为中的欺骗、强迫、暴力、儿童性虐待、使用童工、强奸、在国内或者国际上的种族歧视,而无论以上行为是否发生在性交易过程中。彻底废除干涉性工作者在国内的或者跨国的结社自由、旅行自由的法律,性工作者有权保护个人的隐私。人权保障性工作者的所有公民权和政治自由权,包括表达自由、旅行权、迁徙权、工作权、婚姻自由权、做父母的权利和失业保障、健康保险及居住权。
2、工作条件。法律应当为性交易规定地区和场所,但是所有性工作者有权在设定的范围内自主选择工作的地点。他们自己而不是别人对在什么条件下提供服务必须有绝对决定权。公安机关应该保障性工作者的人权,接受和听取他们的申诉。
3、健康资格。所有性工作者在获得工作资格之前必须接受健康检查,只有符合健康标准的人员才能从事性工作,并且,每个在从业期间必须定期进行健康体检,不符合健康标准的性工作者的从业资格必须取消。男性和女性应当定期接受防止性交传播的疾病的教育。
4、主管部门。性工作的管理由公安机关负责。凡是打算从事性工作的人必须有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由卫生部门进行健康检查合格,领取从业资格证后才能从事性工作。对性工作者的非法侵害行为,公安机关应该给予打击。公安机关有义务保护性工作者和交易者的隐私权。
5、社会福利。性交易者应当享受其他公民的同样的社会福利。应当成立基金会为正在从业的性工作者提供保护和服务,对他们脱离性交易后希望从事的其他职业进行就业前培训。
6、税费管理。性工作者与其他从业人员一样,交纳相应的税,接受相应多的福利。所收税费主要用于增加公安机关的工作经费,当然在财政已经给公安机关足够经费的地方可以由当地政府统一安排。
7、公众舆论。支持旨在改变社会公众对待性工作者非难和主张犯罪化的态度的教育。嫖娼象卖淫一样,也不应当犯罪化受到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