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部“闲置土地”概念,是怂恿“囤地”


国土资源部二十三日最新通报的调查结果显示,目前中国闲置土地的房地产用地多达一亿平方米,约占中国年度出让房地产开发用地总量的七分之一。其中,过半闲置土地是由于政府原因和司法查封所致。(12月24日《中国新闻网》)

可就在前不久,上海易居房地产研究院高级研究员回建强撰文披露,1998~2008年间,全国范围内用于房地产开发的土地购置面积达到31.3亿平方米,而截至2008年年底,全国土地开发量仅为19.4亿平方米,占购置总量的62%,仍有近40%的土地滞压于发展商手中。

国土部的1亿平米,和民间研究机构的12亿平米,形成了巨大的反差。虽然双方说的并不是完全相同的概念,但其中却有相当大的可比性。

对于老百姓最为朴素的感知,那些已出让、具备盖房条件的地块,如果开发商把它放在那里,不盖房子,就是“土地闲置”。

而国土资源部令〔1999〕第5号《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二条规定,闲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建设用地。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一)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未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自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二)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己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不难看出,《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对“闲置土地”赋予的概念,和老百姓眼中的“土地闲置”,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而造成如此大的反差,说明国土资源部的《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对土地闲置的管理过于宽泛。其明显的漏洞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首先,“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规定,是对开发商的保护性条款。按照这个规定,开发商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就不需要加紧开发进度,即使造成了土地的闲置,只要批地的地方政府同意,国土部门就可以不认定其为闲置。这样的规定,其实也为“官商勾结”留下了极大的操作空间,国土部门近几年腐败频发,应该和这样的规定密切相关。

其次,用“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是极不严肃的。其言下之意就是“也可以不认定为闲置土地”。而具体“认定”还是“不认定”,完全由国土资源部门或地方政府说了算。也就是说,《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完全是个摆设。

再次,“三分之一”和“25%”的量化指标,也是十分荒唐的。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超过三分之一,余下的近三分之二面积不开发,就不算是土地闲置;己投资金额占总投资额超过25%,余下的停下来,也不算是闲置;“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也不算闲置。这些规定,让《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刚性抵消殆尽,该《办法》实际上成了“没办法”。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最大漏洞,就是没有对已出让土地规定硬性的序时进度,没有对项目竣工时限的强行规定。

正因为这一没有约束力的《办法》,极大地保护了开发商的“囤地”行为,很多土地已经闲置多年,却没有听说被征集过“土地闲置费”,更没有听说有多少地块因闲置而被政府“无偿收回”。

土地是稀缺资源。而这么多的土地投放市场后,却被放在那里不开发,导致商品房供应量的严重不足,引发供求关系的失衡,致使房价连续多年暴涨。国土资源部门应该反思了,你们在土地管理中是否严重缺位甚至渎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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