哥本哈根协议
各国领导人、政府首脑、官员,以及其他在哥本哈根出席联合国2009年气候变化会议的代表:
为最终达成如本协议第二款所述的会议目标,在会议原则和愿景的指引下,考虑到两个特别工作组的工作成果,我们同意特别工作组关于长期合作行动的x/CP.15号决议,以及继续按照特别工作组x/CMP.5号决议要求,履行附录一根据京都议定书列出的各方义务。
我们同意此哥本哈根协议,并立即开始执行。
1. 我们强调,气候变化是我们当今面临的最重大挑战之一。我们重申对抗气候变化的强烈政治意愿,以及“共同但区别”的原则。为最终达成稳定温室气体在大气中的浓度以及防止全球气候继续恶化的会议目标,我们在认识到全球气候升高不应超过2摄氏度的科学观点后,在公正和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上,必须加强长期合作以对抗气候变化。我们认识到气候变化的重大影响,以及对一些受害尤其严重的国家的应对措施的潜在影响,并强调建立一个全面的应对计划并争取国际支持的重要性。
2. 我们同意从科学角度出发,大幅度减少全球碳排放的必须的,并应当依照IPCC第四次评估报告所述愿景,将全球气温升幅控制在2摄氏度一下,并在公平的基础上行动起来以达成上述基于科学研究的目标。我们应对合作起来以尽快减少碳排放总量。我们理解社会和经济发展以及消除贫困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仍然是首要的以及更为重要的目标,同事低碳排放的发展战略对可持续发展而言是必不可少的,我们意延长发展中国家达成该目标的时间。
3. 所有国家均面临气候变化的负面影响,以及气候变化对应对措施的潜在挑战。为保证协议的执行,我们亟需进一步的行动和国际合作,为此应当支持并展开以发展中国家为目标的降低受害程度并加强其应对能力的行动,尤其是最不发达国家和位于小岛屿的发展中国家,并在未来考虑到非洲国家的需要,我们同意发达国家应当提供充足的、可预测的和持续的财政资源。技术以及经验,以支持发展中国家对抗气候变化。
4. 附件I各缔约方在2010年2月1日之前,承诺单独或者联合执行经济层面量化的2020年排放目标。这些目标如附件1所示。附件I国家中,属于《京都议定书》缔约方的都将进一步加强该议定书提出的碳减排。碳减排和发达国家的资金援助的测量。报告和核实工作,都将根据现存的或者缔约方大会所采纳的任何进一步的方针进行,并将确保这些目标和融资的计算精确、健全、透明。
5. 该会议的非附件I国家,包括在附录II中之列的各国,根据第四条第一款和第四条第七款,将在2010年2月1日之前,在可持续发展的背景下,实施减排措施。最不发达国家及小岛屿发展中国家可能将在得到扶持的情况下,自愿采取行动。
非附件I国家采取的和计划采取的减排措施应根据第十二条第一款(b),以缔约方大会采纳的方针为前提,每两年通过国家通讯来交流。这些或者通过国家通讯或者要向秘书长报告的减排措施将被添加进附录II的列表中。
6.非附件I国家采取的减排措施将需要再国内测量、报告和审核,而该结果将每2年通过国家通讯报告。非附件I国家将根据那些将确保国家主权得到的尊重的、明晰的方针,通过国家通讯,交流各国减排措施实施的相关信息,为国际会议和分析做好准备,寻求国际支持的合适的国家减排措施将与能提供扶持的相关技术、金融和能力一起,登记在案,那些获得扶持的措施将被添加进附件II的列表中。
这些受到国家扶持的合适的减排措施将有待根据缔约方大会采纳的方针进行国际测量。报告和审核。
7.我们认识到,减少滥伐森林和森林减少所造成的排放是至关重要的,我们需要提高森林的温室气体清楚量,我们一致认为有必要通过立即建立包括REDD+在内的机制,为这类行动提供积极的奖励,促进发达国家资金来源的流动。
8.发展中国家将依照公约的相关规定获得按比例增加的、新附件的、可预测的和适当的资金以及改进的利用方法,用以采取和支持减排行动(包括对防止滥伐森林REDD+、改造、技术开发、转让及量产的实质性资助),保证公约的高度实施。发达国家的共同承诺是在2010-2012年之间提供新附加的价值达300亿美元的资金,平分在改造和减排方面(包括林业和通过国际组织的新附加投资)。改造用资金将优先用于最有价值的发展中国家,如最不发达国家,小岛国和非洲国家。
草案决议-/CP.15
按照公约特设工作组长期合作行动的努力成果。
主席提议
缔约国大会
回顾大会决议1/CP.13
1. 决定扩大长期合作行动特设工作组的工作范围,以确保其能够继续以具有法律效力文件的形式尽快向缔约国大会第16次会议提交工作成果。
2. 要求长期合作行动特设工作组继续吸收缔约国大会第16次会议上提交的AWG-LCA的成果,以及缔约国在此基础上从事的工作。
3. 要求下一届缔约国大会主办国进行全面、透明的磋商,以便找出让缔约国大会第16次会议取得成功的最有效谈判过程。
草案决议-/CMP.5
为京都议定书附件I缔约方进一步承诺减排努力的特别工作小组(以下称特别工作小组)的工作成果。
主席提议
缔约方大会替代京都议定书缔约方会议。
回顾决议1/CMP.1
决定确保京都议定书第一和第二承诺期可以衔接。
承认附件I缔约方将要继续在对抗气候变化方面起领头作用。
1. 欢迎特别工作小组依照京都议定书努力达到1/CMP.1.所取得的进展。
2. 要求特别工作小组递送会议所采用的结果,要起到京都议定书第六次会议的同样作用。
3. 要求特别工作小组引导其第十次会议的草案,使其起到京都议定书第五次会议的同样作用。
4. 命令下一次替代京都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缔约方大会的主办国,为确保CMP6的成功,要承办大量的、透明的会议,使得谈判过程的效率达到最高。
附表1 与会方承诺减排信息
与会方
承诺细节
承诺状态
是否包括土地利用、土地利用变化和林业(LULUCF)
机制引入
2020年减排范围
参照年
澳大利亚
5%-15%或25%
2000
官方宣布
是
是
白俄罗斯
5%-10%
1990
考虑中
是
量化限制和减排目标(QELROs)依据具体条件而定
加拿大
20%
2006
官方宣布
初步定为2006年总排放量的2%到-2%
无重要使用
克罗地亚ª
5%
1990
考虑在
是
待定
欧盟ь
20%-30%
1990
立法通过
若减排为20%则不包括;若减排为30%则在-3%到3%之间
初步估计:若减排20%则为4%若减排30%则为9%
冰岛
15%
1990
官方宣布
可观贡献
限制机制使用
日本
25%
1990
官方宣布
初步定为1990年排放量的1.5%至-2.9%
待定
哈萨克斯坦
15%
1992
官方宣布
待定
待定
列支敦士登
20%-30%
1990
官方宣布
否
10%-40%
摩纳哥
20%
1990
官方宣布
否
是
新西兰
10%-20%
1990
官方宣布
是
是
挪威
30%-40%
1990
官方宣布
约6%
是
俄罗斯
15%-25%
1990
官方宣布
待定
待定
瑞士
20%-30%
1990
官方宣布
是(根据现有计算规则)
初步估计,若减排20%则为36%,若减排30%则为42%
乌克兰
20%
1990
考虑中
待定
是
美国
14%-17%
2005
考虑中
是
是
a根据决议7/CP.12的计算,相对基准减排5%等同于2020年相对1990年减排6%。
b欧共体总排放量包括:受京都议定书第四条款约束的15个成员国,以及其余协定附件一包括的成员国。
发展中国家自愿减排承诺
国家 目标
1 巴西 到2020年按BAU消减排放36.1-38.9%
2 中国 到2020年在2005年水平上消减碳密度40-45%
3 哥斯达黎加 到2021年实现碳中立
4 印度 到2020年在2005年水平上消减碳密度20-25%
5 印度尼西亚 到2020年单方按BAU消减排放26%,在国际支
援下消减41%
6 马尔代夫 到2019年实现炭中立
7 墨西哥 到2050年在2000水平上消减排放50%
8 菲律宾 在1990年水平上消减排放50%(未透露实现该
目标的具体时间)
9 朝鲜 至2020年消减排放低于2005年水平4%或按BAU
水平消减30%(单方)
10 新加坡 到2020年按BAU水平消减排放16%
到2020年按BAU水平消减排放34%
11 南非 到2025年消减42%(都将在得到支援的情况下实现)
注:
1 除了印度尼西亚、朝鲜和南非以外,尚未知其他国家是在国际支援的情况下还是利用国内资源兑现承诺。
2 该信息来自媒体渠道,尚未得到上述国家政府的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