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造就了“潜规则”


  一早打开凤凰网,一则消息引起了我的注意:“重庆打黑惊曝‘律师造假门’”。

  我感到惊讶的不是因为“重庆打黑”,而是“律师造假门”。因为这涉及律师执业全的紧箍咒——刑法306条。

  我感到困惑的是“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重庆政法干部”说的话。他不仅肯定了《律师法》的“超前性”,还承认了“潜规则”的存在。

  他说:“‘李庄现象’泛滥的背后,是“潜规则”还有其存在与蔓延的空间,一方面,我国《律师法》相对超前而其他法律相对滞后。另一方面,律师行使“潜规则”是司法腐败的支撑点之一。……律师的尴尬作为和滥用‘潜规则’,所造成的灾难全由国家和民众来承受,公信力弱化由政法机关来承受,从众心理、潜规则冲击着党和政府的形象,让党和政府来埋单!”

  我是一名律师,对《律师法》和司法界所存在的所谓的“潜规则”倒也有所了解和耳闻。但何以一直滞后于我国刑事司法需要的《律师法》摇身一变成为“相对超前”的法律了呢?其他“相对滞后”的法律又是指哪些法律呢?一向“有名无实”的律师执业权何时壮大到了使“其他法律”显得相对滞后的地步了!《律师法》如何强大到能够为“潜规则”创造了“存在和蔓延的空间”!真是一大奇闻。

  实际上,“潜规则”存在原因之一不是因为《律师法》相对超前而其他法律相对滞后,而恰恰是因为《律师法》太落后了。律师无法在这部法律中为自己的执业权利找到坚实的法律支撑,还不得不时时警惕别被冠之以“伪造证据”等罪名而毁了“一世英名”,调查取证的和辩护的权利有着极大地局限性。于是,当然会有个别律师就不得不转而寻求“潜规则”,以求为当事人减轻刑罚。这也可以说是现实的无奈吧。而“潜规则”是怎么产生的呢?是律师催生的吗?呵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