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天津对股权投资基金、基金管理公司登记备案管理


  日前,天津市发改委、金融办、商务委、工商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等部门联合制定出台了《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登记备案管理试行办法》(下简称《办法》)。《办法》规定,在天津设立公司制和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办理工商注册登记。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以股份公司设立的,投资者人数(包括法人和自然人)不得超过200人;以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投资者人数(包括法人和自然人)不得超过50人;以合伙制形式设立的,合伙人人数(包括法人和自然人)不得超过50人。公司制股权投资基金的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人民币。公司制股权投资基金管理股份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公司制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允许分期缴付,股权投资基金首期缴付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首期缴付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办理完注册登记后,符合备案条件的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将按照相关规定向发展与备案管理部门备案。经发展与备案管理部门备案且符合相关条件的股权投资基金及其管理机构,发展与备案管理部门将支持向国家发改委申请备案。为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基金资产安全,《办法》原则上要求股权投资基金委托经银监会认可的商业银行托管基金资产。基金没有投资于企业的资金,只能存于银行或用于购买国债等固定收益类证券。《办法》不适用于经国务院或国家发改委批准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及其管理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