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废除死刑而斗争(二)
作者:海口李律师
人类在面对自身与生俱来的弱点时,是那么无力,这与其征服自然、破坏自然的狂傲与自负显得极为不协调。山川因人而荒芜,河流因人而干涸,但人类自身的弱点,人性中的恶,人类的自私、好战、侵害、破坏等本性竟难以克服。刑罚是如此的严酷,但仍然犯罪丛生,法律是如此的完善,但对犯罪来讲形同虚设。最终,人类无法摆脱这最后宿命----以同类的鲜血来治疗先天的缺陷。
死刑成了人类社会诉求治疗犯罪的最后手段,但死刑果然那么有效吗?也许只不过是人类的自欺欺人罢了。
王某通过朋友的介绍找到了我,第一次在办公室与之见面,王某显得焦虑无奈、忐忑不安。也许是与律师打交道的次数少,还有些许拘谨,但思路清晰,语言流畅,一开口就希望我能帮助他的朋友。
王某与被告人林某为小学同学和玩伴,自幼在一起长大,后林某一家搬到外村居住。王某则努力学习考上了一所中专学校,随后分到一所中学教书,生活还算稳定,父母早亡,家中只有哥嫂。林某小学毕业就辍学在家,与大多数的海南男人一样,没有正式的职业,懒散、游手好闲、无所事事经常与乡里的小偷小摸混在一起。
王某告诉我他的朋友林某由于故意伤害而被一审法院判处死缓,上诉期马上就要到了。事情则要从头说起,一天王某在中学上政治课,下课时发现自己停在大门口的电动车不见了,很着急,就把此事告诉他的朋友林某。林某由于经常干些小偷小摸的勾当,因此也知道些偷车的人,就和王某一起来到一家林某比较熟悉的赃车收购点,从那里打听到当天晚上确实有一个人推来一辆与王某所描述的一样的电动车,但店主拒绝告知到底是谁卖的那辆车。林某就怀疑此车是刑某叫人去偷的,因为刑某经常偷车,刑某是王某班上的学生,且当天上午王某到其家家访,批评了其留长发的问题,刑某很不满意。因此林青锋就更加怀疑就是刑某所为,随与王某两人至刑某家中询问刑某,但刑某不在家,后两人便一起离开。第二天的晚上两人再次到了刑某家中询问刑某并要求刑某一起去派出所说清楚,但刑某拒绝,中间产生了些拉扯。此时刑某的哥哥姐姐妈妈父亲等便与林某发生争吵,刑某在其母亲的指使下又去同村叫来了舅舅。其舅舅当晚饮了不少的酒,舅舅陈某来到之后刑某家人更加激烈的与林某争吵,并一起围攻林某。把林某推倒在院子里停放的摩托车上并把摩托车一起压倒了在地上。此时刑某的家人等全部上前围攻林某,林某看势头不对,在倒地的同时随手掏出了放在口袋里的刀,陈某见林某拿出刀来,便一跃而上试图用手抱住林某。林某认为若被其抱住必然被刑家人打死,便在情急之中向陈某刺了两刀,陈某倒地后林某便逃离了现场,案发第二天林某自首随被羁押。一审法庭开庭审理后认为“林某因琐事而不理性,导致故意伤害他人致死,性质严重,应予以严惩。”随判处死缓。王某深深感到自责,本来朋友是为自己帮忙找车,结果却引来牢狱之灾。林某一审便请了律师,二审找到我,请我一定帮他。听完此案王某的诉说并看了其带来的一些材料,我认为对林某的量刑偏重了。但这样一种判罚却满足了被害人的家属的愿望,刑某一家人认为法院量刑适当,很是满意。从中不难看出国人几千年来同态复仇的本性仍然没有改变,虽说经历了几十年现代文化的洗礼,中国特有的武侠文化中自古至今仍然重复着“复仇,复仇”这一看似永恒的主题就是明证。并且成为判断一个人道德是否高尚的标准,若徒弟不为师傅报仇,儿子不为父亲报仇,死去的人不会瞑目,活着的人也会受到严重的负罪感的煎熬,认为自己无能无德。可想而知要让中国的老百姓接受废除死刑的观点任重而道远。
仔细研究案情,我发现此案中有大量的可疑之处没有弄清,检察院在起诉时对一些案情细节也语焉不详或者干脆忽略不计,而这些情节对林某的量刑有重大影响,一审法院在没有彻底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就判处林某死缓显然是太重了。
当然由于此案发生在海南省的民族聚居区,民众的法律意识不强,同态复仇,血亲复仇的观念仍然很强。不排除一审法院考虑到被害人家属的感情,为了满足被害人强烈要求惩治凶手的愿望,为了平息被害人家属的愤怒情绪而往重量刑的情况。当然这只是说一种猜测,即使是有这方面的考虑,也不可能体现在判决书中。说到这里就会牵涉到我国近几年大力提倡的和谐司法的理念,重视法律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当然本人无意评价这一观点的对与错,也没有水平去评价。只是本人认为在一个现代法治国家,法律应该是第一位的,任何事情应该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去执行,对民事案件来说,重调解,重视法律的社会效果也许并没有大碍。但对一个刑事案件来说所谓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的提法我认为还是应该三思。原因何在呢?很简单,就是所谓民愤、被害人的感情和社会舆论等这些因素我们是应该考虑,但不应该过分强调这些社会因素,更不应该作为一国的司法政策而大力提倡,否则法院的裁判就有受到不正当影响的嫌疑。以被害人的感情来说,我们知道我泱泱大国几千年来的传统文化积淀了很多的优秀的成果,但不可否认,在我国漫长的封建社会进程之中,虽有发达的法律体系,但始终没有出现现代法治的萌芽,没有自由、平等、人权、人道等观念的产生。所有这些观念都是舶来品,血亲复仇、冤冤相报的观念在广大的民众中有很大的市场,仍然是颠扑不破的真理。因此无论是什么案件,只要是被告人,大家几乎没有出于人道主义的观点来思考问题的,如犯罪的根源、社会的因素等。若刑事司法为了平民愤,一味要求严惩凶手而去迎合所谓民愤,追求所谓的社会效果,实际上是在迎合落后的封建观念,而司法负有引导人们转变观念的重要责任,司法活动有义务引导民众抛弃野蛮的血亲复仇意识,让老百姓建立起现代的、人道的、宽容的道德观和法律观。死刑并非具有魔力,正像法律不是万能的一样,认为一个罪名只要加上死刑的刑罚就可以遏制此种犯罪的势头是迷信的表现。迄今为止的社会学调查证明没有任何数据统计显示死刑有这样的巨大功效。原因很简单,犯罪的根源在于社会多方面的因素,并不能简单的认为老百姓不懂刑法才会犯下某种罪行,若加之于重刑才民众的犯罪势头就会收敛。古语有云“民不畏死,奈何以死惧之?”,几乎大多数犯罪行为人在犯罪之前并不知道此罪的刑罚是否包括死刑这一极刑。
我们的刑罚到现在仍然无法摆脱重刑主义的倾向,很多人都认为乱世用重典才能凑效。这种想法是幼稚的,是缺乏对社会科学多方面了解的表现,因此很有必要建立法律与社会学、心理学、人类学等学科的广泛联系,现在已经有了这方面的联系和研究,但是还不够,也没有产生良好的分析数据和被证实的科学结论。
林某的老婆刑某是一个淳朴的农民,已经是两个孩子的妈妈。出事之后,家里所有值钱的东西都赔偿给了死者,现在家徒四壁,而两个孩子还在读书。刑某不得不投靠其在县城的姐姐,姐夫家现在几乎负担了林某老婆和孩子的所有的开支,也十分困难。中午时分,刑某陪我去一家茶餐厅坐着等待下午看守所的会见时间,邢某告诉我,这是她第一次到这种茶餐厅来。我心中一阵悲凉,多么善良淳朴的母亲,而如今却要…… 。谈话中得知林某和刑某是自由恋爱的,刑某的老家在另外一个县距这里很远。为了所谓的爱情而远嫁他乡,本来父母就反对这门婚事,婚后感情也很平淡,丈夫游手好闲,但不管怎么着孩子有爸爸,平时种些水果产些粮食等日子还过得去。这一来恐怕孩子由于不能接受良好的教育长大后也很可能会走上犯罪的道路,而孩子和母亲都是无辜的,社会救济的缺失,经济发展的落后使得刑某的生活举步维艰。
一个刑事案件发生后若相关工作处理不好引发的后果可能是十个刑事案件,可能培养出十个新的犯罪人,还不包括其他的财产损失。重刑主义可以休矣,是该反思的时候了!回到海口已是晚上八点多,灯火辉煌的街头正下着大雨,一个人奔跑在雨中,寒意袭来浑身冰凉,人的生命和自由无论如何都是宝贵的,因为生命与自由不仅仅是个人的,还是家庭的,孩子的,妻子的,父母的!
海口李律师2009年11月草就于南渡江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