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本案看知名产品装潢的法律保护


从本案看知名产品装潢的法律保护

北京市丰台区法院最近做出一个判决认定英姿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其侵犯了妮维雅商品的特有装潢,并且其经销商的行为构成共同侵权,并判令二者停止侵权、赔偿妮维雅公司经济损失3万元及合理诉讼支出1.2万元。

也许有的读者会问了,听说过商标权、外观专利发明权,为什么侵犯装潢也会属于侵权呢?

这是因为商品的装潢在经过所有权人长期、合理的使用,成为公众对该商品与其他商品区别的一个标志,因此笔者认为对该装潢是有保护的必要的。但是商品的装满去掉商标和外观专利其余的区别因素本来就不多,如果一味的加以保护,会不会造成新产品不能正常设计自己的包装呢?从我国目前的保护方式来看是不存在。

一、首先我国保护的范围来看,我国保护的装满首先是知名产品的。

        由此可以看出我国对于保护范围是进行了限制的,即知名,知名的条件虽然比起驰名商标来说要求不是很严,但是一般的商品还是不能做为知名产品保护的。

二、使用的商品范围是相同或是相信产品。

     我国对驰名商标的标的保护是跨类的,而对于装满的保护却不存在跨类的问题,这是因为首先装潢只是消费者对于同类商品选购时的依据,却不是该商品所有者认定的依据,其次,装潢是所有者设计或委托他人设计的,因此其更改的频率较高,保护面过大,不利于实施。最后,装满所保护的为知名商品,因此不应当做扩大化保护。

三、应当足以造成误认。

        并不是与其装满的某一部分相似即会构成侵权,而应当为全部相似,并且足造成消费者误认才能确认为侵权。

   综上所述我国对装满的保护限制的很严格,因此一般不会造成草木皆兵的后果。

   但是我国对该保护也有不足的地方:

1、关于知名商标的界定不严,如何认定为知名商标法律规定没有可操作标准。

即然关于装满保护的界限为知名商品,那么关于知名商品就需要做一个规范,即什么样的商品可以构成知名商品,什么样的商品不能构成知名商品。而我国对此仅有原则上的认识。而且从目前保护的范围来看,一般保护的都是驰名商标,但是用驰名商标的标准来规范知名商品,对于生产者来说具有过于严格的问题存在。

2、知名商品是否必需是注册的?如果没有注册是否可以保护?

依据我国法律只有驰名商标在未注册的情况可以受法律保护,而知名商品所保护的为他的装满,与他使用的商标无关,因此笔者认为应当不限定为注册商标,但是目前实践,中保护的除驰名商标外,大部分都是注册商标。

3、对于主观恶意的规范, 

   从目前的处理情况来看,对于些色彩和图形占购买主要选点的产品,的装潢及包装侵犯的情况较大,在这种情况下应当对于其主观恶性进行分析,对于某些经过特别手段取得对方的装潢后,再进行冒制生产的应当从严处理。但是我国目前为止,对于这种恶意的争保互非常不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