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对外公布了《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向全社会公开征求修改意见和建议。其中第十一条尤为关键,因为这一条规定的是“政府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属于不予公开范围”。这些情形有六个方面,其实是给政府不公开信息提供了“尚方宝剑”。比如第三项“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这个规定就让人“丈二和尚摸不着头”了,谁来认定“可能危及”,如果行政机关把所有的信息都归于此,老百姓们岂非无处要求信息公开?类似的情况还有很多,倒让觉得这个征求意见稿不是来推动政府信息公开的,反倒是为信息不公开制造合法化理由。然而,司法不是行政的奴婢,在一个法治社会,司法所能起到的作用应是推动政治文明进程,而不是为政治倒退背书。
必须肯定的是,这只是一个征求意见稿,作为司法解释,自身做到了信息公开,这当然是了不起的进步,同时说明,这一司法解释还有改进的空间。《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历经数年方得以出台,其间经历了多次反复,正是由于存在一股反对信息公开的力量。为什么反对呢?不外乎是信息公开打破了信息垄断权,也使得诸多“自我裁量”的空间不复存在,从而影响到部门利益与个人私益。最高法出台的这一征求意见稿,虽然也有许多维护信息公开的内容,但只要行政机关熟稔于“第十一条”,就等于自行掌握了公开或不公开何种信息的解释权。这意味着中央与社会各界通过不懈努力出台的信息公开条例有虚无化的风险。问题在于,这种虚无化显然不是政治文明前进的方向。
根据最高法的说明,这一征求意见稿在公开之前,已征求了地方法院、立法机关、行政机关以及专家学者的意见。各方面力量包括行政机关这一当事机构均在其中,唯独缺少另一当事方——公众的意见。可见,征求意见稿有很大可能只是反映了行政一方的意见,这便会造成立法不公平。也许正是基于对立法不公的隐忧,最高法公布了这一意见稿,那公众的责任便是帮助最高法达致立法公平。如何达致呢?一是要校正立场,树立推动政治文明的方向;二是明晰司法解释的细节,防止被“阻挠信息公开的人”钻法律漏洞;三是与《宪法》、《保密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这些上位法保持司法一致。
既然司法应推动政治文明,便有必要为政府信息公开保驾护航,这就决定司法解释的原则是推动信息公开,而不是保护信息不公开。原则确定了,细节才能有推敲并修改的可能。从已有法律来看,公民知情权是一种宪法权利,这一点无论是在国内还是国外,均有规定。譬如宪法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而批评和建议的前提即为获取知情权。在宪法中和知情权有关的条款还有很多。这是一方面,另一方面,《保密法》近年来不断改革,有关保密机构积极回应民间诉求,推动信息公开,2005年,当时的国家保密局副局长兼新闻发言人沈永社就曾表示:“保守国家秘密与推进信息公开是相辅相成的。”至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就更不消说,可见,宪法也好,相关法律也罢,其大方向均是推动政府信息公开。既然如此,司法也必须在具体细节解释上,遏制政府信息不公开的作为,在法律上进一步堵死信息不公开的后门。
帮助政府推动信息公开,这才是司法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