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8月,合肥市烟草专卖局将孙俊吉等27名借调人员退回到合肥卷烟厂,而在这批人之后陆续借调到合肥烟草局的14人却不在返厂之列,且其中6人就是在他们离开的前后被借调到合肥烟草局的,这些人全部都是烟草行业领导的亲属。安徽省烟草专卖局某领导的妻子、内弟、内弟之妻、前任儿媳妇以及侄子均在合肥烟草局工作,其妻还是副科级干部。安徽中烟工业公司一名处级干部的妻子原本也是借用的,但劳动关系已被转到合肥烟草局,脱离了借用人员的身份。当记者向合肥烟草局人力资源科科长李健求证时,他反问记者:“你想想看,这不是正常的吗?”(据11月16日《中国青年报》)
虽然李科长只是让记者“想想看”,但看了那句话,相信大多数的读者都会想一想:这真的“正常”吗?
“一人得道,鸡犬升天。”如果某人做了某个热门单位的领导,他的妻儿至亲甚至七大姑八大姨都可能进入这个系统。放眼各地的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尤其是那些炙手可热的单位或系统,这种“近亲繁殖”或“裙带关系”确实相当普遍。“存在即为合理”,从现实的角度看,合肥烟草局在清退其他借用人员的同时不断调进本系统领导的亲属,确实很“正常”,公众对此也都习以为常。但哲学意义上的合理性不能等同于公共管理上的合理性,如果从公平正义及权力制约等角度来衡量,“近亲繁殖”或“裙带关系”却是权力运行的大忌,因为这些现象的背后是“特权”,其根本性质是“以权谋私”。
为了避免上述问题的出现,我国在司法、行政等领域都建立了回避制度。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执法过程中,与案件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直接利害关系的办案人员应当回避。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人都有利己的倾向。当“家人”与“外人”的利益发生冲突的时候,权力很难做到“一碗水端平”。虽然也有“六亲不认”、“铁面无私”者,但那只是特例,是靠不住的。如果“家人”比“外人”获得了较多的利益,即使实质上是公正的,别人也会怀疑裁决者的公平,因为独立的身份是公正的前提。因此,要最大限度地预防“近水楼台先得月”等不公正情况的发生,“回避”是最好的办法。作为掌权者,要免遭“偏袒”的质疑,“回避”也应该成为一种权力的自觉。实际上,早在封建社会我国就建立了回避制度;在国外,回避也是一种普遍的做法。可以说,“回避”是权力运行的基本伦理,也是程序公正的重要内容。
回过头来,再来看看合肥烟草局的人事情况,可以肯定地说:近亲属纷纷调进局机关不仅不正常,而且是违法的。那么,为什么违法行为会被视为“正常”甚至成为一种普遍的现象呢?这恐怕只能从监督机制及权力生态上找原因。从这个意义上讲,仅仅依法纠正合肥市及安徽省烟草系统的违法行为并处理相关负责人是远远不够的。
“回避”是权力运行的基本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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