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国庆前,被害人姐姐给绥化市政法委涉法涉诉访办主任王明岩打电话,询问海伦12.3团伙抢劫出租车杀人案再次被上级领导签批督办到绥化一事。王明岩主任告知被害人姐姐,说海伦12.3案三级公安已经侦查终结,无论谁批示都不会再给查案、只能给点困难救助。被害人姐姐电话问:“既然是三级公安侦查终结、那省公安厅办案人是谁?是哪个部门给终结的?请把三级公安侦查终结的结论给我一份”。王主任说:上班后给查查。直到国庆后,王主任一直不接被害人姐姐电话。
从案发至今,黑龙江省公安厅对海伦12.3团伙抢劫出租车杀人案没有出具过任何复核意见。
早在 2007年1月19日黑龙江省公安厅控申处伙同绥化公安局腐败帮给12.3团伙抢劫出租车杀人案出具了一份错误的复核意见书,审批人是被公安部清除公安队伍的原控申处副处长马洪海(到北京酒后驾车闹事)。直到2007年5月18日上午被害人姐姐去省公安厅控申处依照程序去要本案的复核意见,接待人滕伟说被害人姐姐知道了省厅的复核结论了,迟迟不来领取复核意见书,被害人姐姐告之滕伟还不知道复核的结论,滕伟就叫被害人姐姐给出具一份迟到领取复核意见理由书,否则不给复核意见书。被害人姐姐无奈只好写了一份迟到领取复核意见理由书。
黑龙江省公安厅的复核意见:第一项:反映的有同案犯证据不足,不予认定;第二项:要相信法院作出的裁决、停访息诉;第三项:维持绥化市公安局答复意见2005第73号;第四项:赔偿问题找法院提起诉讼。审批人:马洪海,2007年1月19日
2007年5月18日(星期五),被害人姐姐拿到这份错误的复核意见,于2007年5月21日(星期一)下午再次来到省公安厅控申处,要求见控申处包案领导杨彤勇处长(现任省公安厅人事处处长),我向杨处长反映控申处出具的意见,杨处长表示不知道。后我将复核意见拿给杨处长看,杨处长看后当场表示收回复核意见,我不同意,后杨处长说:“控申归我管,这个复核意见我不知道,不能给你”。我回答说:“这个复核意见是我写了迟到领取理由书才拿到的,它能证明省政法委纪检组郭岩书记两次批示及省厅王东华厅长批示我案件到省厅督察处、纪检处、刑侦处复查案件、被人为走形式后给领导报假,足以成为证明省厅督察处、刑侦处、纪检处某些办案人伙同绥化公安局迫害我的一个证据,不能给”。杨处长说:“你要不给,就三级公安侦查终结了,不再给你查案了”。被害人姐姐无奈,考虑到杨处长是控申处的主要负责人,又是本案件的包案领导,并且中央政法委督办12.3案件已经由省政法委批转到省公安厅控申处,前思后想不情愿地将这份错误的复核意见给了杨彤勇处长。
杨彤勇处长告知:“中央政法委督办12.3案件已转给绥化复查,你找张晓军局长接待处理,由刘文泉包案,实行阳光办案,被害人家属可全程参与、可录音录像”。被害人姐姐当即提出请绥化公安局依照《刑诉法》有关规定、依法整体回避12.3案复查!因绥化公安局早已构成12.3案件的利害关系单位,而且是一错再错、错上加错!渎职、毁证、隐匿证据、造假、报假已成为铁的事实!绥化公安局多次给上级督办案件报假,错案不能自纠!这次复查机会难得,被害人一家十分珍惜这次复查机会,这是在上级领导的亲自关注下换来的复查案件、不想上级领导的一片好心和信任再次被绥化公安局以走形式报假而结束。被害人姐姐一再恳求将中央政法委这次交办12.3案件的复查能交给省厅刑警总队来复查,未能如愿。
杨处长曾安慰被害人家属说,“此次复查非同以往,省政法委杨焕宁书记(现任公安部常务副部长)唯恐复查案件再出现报假现象(指绥化公安内腐败恶势力),亲自批示‘阳光办案’,允许你全程介入查案,并可录音录像。”然而,最终查办结果与事实却大相径庭!
绥化专案组组长张福太采取偷梁换柱的手法,辜负了上级领导的期望,出卖了一个警察的道德和良知。(1)将被害人家属控告五年的、需要依法纠正的、不具备法律效力的(2003)海公技字第48号错误尸检鉴定书故意送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做检材、居心叵测包庇渎职毁证的技术科长张恒彦;(2)伙同海伦公安技术科长张恒彦造假的(2007)海公技勘字第173号物证勘验笔录送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做检材,案发时记载真实现场的(2003)海公技勘字356现场勘查笔录不给作为送检材料;(3)将两级公安隐匿4年之久的杀人犯血指纹调出后、送公安部检验时,将罪犯张明、吕长海指纹比样调包,导致鉴定结果为被执行死刑的罪犯张明的指纹,如果血指纹真的是张明的,两级公安有必要冒着渎职毁证的风险将血指纹隐匿四年之久吗?
上级多次督办要求绥化复查此案,他们却报假说没有血指纹,咋中央政法委督办又调出了呢?详见绥化检察院副卷给省政法委书记杨焕宁及省检察院检察长姜伟报假事实!现如今还压制、报复被害人家属控告其渎职办案的罪行,将案件报假说三级公安已侦查终结。
关于信访案件终结具体办法,中办、国办2009年8月18日转发了《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央政法委有关负责人通报了《意见》主要精神和内容。
该负责人说,针对当前一些涉法涉诉信访反复申诉、没完没了的问题,《意见》提出,对合理诉求确实解决到位、实际困难确已妥善解决的问题,经过公开听证、公开质证、公开答复,由省级以上政法机关审核后,按有关规定作出终结决定,各级政法机关不再受理、交办、通报,以维护司法裁判的权威性和终局性。
该负责人指出,《意见》既明确了信访终结机制的适用范围、条件和程序,同时,为防止一些地方政法机关随意使用终结机制,不重视实际问题的解决,强调中央政法机关要定期评查各地的信访终结案件,发现问题,从严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意见》还强调,案件可以终结,对上访人的工作不能终结。有困难需要继续帮扶的,要报请当地党委和政府,协调纳入政府救助、社会救助、民间互助范围,使其基本生活得到保障。
该负责人称,《意见》的基本精神是,以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为根本出发点,以“案结事了、息诉罢访”为工作目标,坚持把解决问题放在首位,坚持把问题解决在源头,坚持依靠基层解决问题,坚持靠法制解决问题。
对照《意见》精神和中央政法委要求,绥化市政法委说海伦市“12.3”团伙抢劫杀人案已三级终结。我不禁要问,绥化政法委走了哪些程序?案件至今还有那么多疑点未查清;玩忽职守、渎职枉法的办案人员怎么处理?这一切根本都没有说,就凭一句话“终结”。真不知道绥化是保护犯罪还是打击犯罪,是保护人民还是欺骗人民,是认真执行中央法规政策还是一味对抗到底?我相信,绥化那些戏弄法律、对党和人民极端不负责任的人,最终将会受到法律的严惩。
附:12.3团伙抢劫杀人案上级多次督办复查内幕纪实如下:
案情简介
简述:案件无论是在侦查、起诉、判决、督办复查、刑事申诉等环节,无一处不体现黑龙江是司法腐败的重灾区。12.3案卷被办案人更改的前后矛盾、疑点重重 、造假的罪犯投案自首笔录、提请批捕书、逮捕证、执行逮捕决定书、撤销强制措施决定通知书、变更强制措施通知书、取保后审决定书、释放通知书、被害人尸检鉴定书、罪犯伤痕检验报告书、尸体解剖记录原件、抛尸及抢车两个现场勘查录像带、尸体解剖录像带、多处血迹检验、指纹鉴定、罪犯死刑前交代有同案犯参与抢车杀人的重要笔录等等、众多关键性的证据、要么造假、要么隐匿、造假的规模之大超过前几年武汉公检法造假规模!其行为是亵渎神圣的法律,羞辱当代的刑法专家!!
2003年12月3日20时左右,黑龙江省海伦市同心乡再次发生一起暴力抢劫出租车、并杀害司机案,司机冯伟突然遭遇张明、吕长海、郑海洋等几名歹徒抢劫、在毫无准备的状态下、司机匆忙迎战、被砍杀19刀、多处刀伤达要害部位,终因寡不敌众遇害,其状惨不忍睹。此案案发前七日,司机张殿军现金及出租车被抢劫、车被藏在绥棱修理部改色、已联系好买主。同一抢劫团伙为何选择同一辖区作案?罪犯为何如此猖狂在7天抢两台车?围绕着办案人员延误抓捕、隐匿、毁灭证据、取保违规、遗漏罪犯不追、不究,任意改变罪犯罪名,导致重罪轻判,一场历时6年的错案拖延至今。
两起抢劫出租车及杀人案、因为罪犯吕长海2003年12月5日17时的投案自首、于2003年12月8日同时告破。罪犯张明、吕长海抢劫案情复杂被延长刑拘30天、后张、吕二犯于2004年1月7日被海伦检察院以抢劫杀人罪批捕。
破案后公安告知可将被害人尸体火化。被害人家属相信海伦公安会秉公办案,于案发后第8天将尸体火化,将被抢劫的出租车卖掉。然而,善良的被害人家属万万没有想到、由于不懂法而过于相信公安导致案件被人为毁证、造假;将罪犯吕长海违规取保;同案犯郑海洋及包庇罪张立文被放掉。善良而愚蠢的被害人姐姐哭着说:这都是由于相信公安才导致的恶果。我无论付出多大的代价,都要为死去的弟弟讨回公道!在案发近40天,被害人姐姐便请律师调查取证,四个多月就请王明岩(现任绥化政法委涉法涉诉访办主任)律师到案发地代为调查取证,并开始走上了漫长的控告申诉路!
2004年3月到绥化政法委、检察院、公安局控告海伦公检办案人狼狈为奸造假卷、隐匿杀人犯杀人的直接证据、包庇同案犯吕长海、郑海洋等人参与抢劫杀害冯伟的罪行。
2004年4月绥检院退卷海伦公安局、提出20条疑点补充侦查。均被海伦公安局报假。
2004年5月绥化政法委挂牌督办12.3案,此案是全区三起挂牌督办的命案之一。
2004年6月16日绥化公安局刑警支队成立专案组,支队长王志杰任专案组组长、法医周连成、刑警周东来、杜树民、王鹏等人,并开始工作。
2004年7月初,由绥化公安局刑侦局长王海滨重新成立12.3案专案组、复查案件,王海滨任总指挥;法医朱广楼、痕检王双宝;刑警冯实、王鹏、周东来;庆安刑警队长朱松岩(现已被判刑)、望奎于队、北林王队、肇东崔洪平等人组成,被害人姐恳求将支队长王志杰、法医周连成留在专案组,王海滨就是不同意。7月5日将主犯张明异地关押到绥化第一看守所;7月11日将罪大恶极的包庇罪张立文抓捕到绥化;7月15日将被违规取保的同案犯吕长海归案;将案件性质由“伤害致死”纠正为“抢劫罪”;查案后期王海滨没能抵挡住金钱及腐败关系网的诱惑,五名包庇罪没给抓捕;将吕长海参与抢劫杀害冯伟的罪行再次给人为枉法摘出。将案发现场提取的被害人生活记事帐纸上的两枚血指纹隐匿,没给依法作指纹鉴定;帮助海伦隐匿现场勘察录像带。
2004年9月被害人姐姐找到刚从省公安厅二处调到绥化公安局的张晓军局长,告知案件被造假、证据被隐匿。
2004年10月海伦12.3团伙抢劫出租车杀人案即由省公安厅督察处张索利、吕荣两位督察介入此案,曾给绥化公安局督察吴连江打电话,要求查处涉及的违法违纪干警。
2004年10月省政法委纪检组郭岩书记批示到省公安厅纪检处、由甘处长负责。
2004年末,省公安厅王东华厅长批示复查12.3案,2005年1月19日省公安厅副厅长高德林开会定由厅刑侦处孙耀武处长负责、复查12.3案众多疑点。
2005年1月20日,省厅刑侦处孙耀武处长开车、由老同学绥化公安局刑侦局长王海滨、即造成12.3案件错案的直接责任人陪同到海伦、电话通知被害人家属到海伦公安局,在大门外孙处长和司机下车,问了情况,被害人姐姐强烈要求省厅刑侦处给依法调出被海伦公安局隐匿的、现场提取的被害人生活记事帐纸上留下的两枚清晰完整的杀人犯血指纹,请求依法调出本案被隐匿的众多直接证据,其中包括:(1)绥检院退卷要求查找的杀人凶器单刃直把刀、白色卡簧刀及遗留在现场几块银色刀柄碎屑的园刃锓刀;(2)隐匿杀人后罪犯抢走被害人手机打给5名嫌疑人通话详单;(3)隐匿被害人断裂的腰带;(4)隐匿被害人血衣内外8件;(5)隐匿现场提取的被害人被砍掉的右颞顶处、类似鸡蛋大的头皮一块、头皮上有毛发;(6)隐匿杀人犯翻被害人衣兜时留在记账纸上的两枚血指纹、这是唯一被中央政法委督办时专案组调出的被隐匿证据;(7)隐匿案发时抛尸和抢车两个现场的勘察录像带;(8)隐匿尸体解剖录像带;(9)隐匿尸体解剖时有外科大夫在场看着法医尸检、记录人员最初记录的真实侵害部位、且有被害人家属在有文字记载的下方签字那份原件;(10)隐匿被害人被抢走的现金及上面的血指纹;春节后被害人姐姐给孙耀武处长打电话,孙告知在南方考察,案件交到厅纪检处甘处长。
2005年4月省政法委纪检组郭岩书记和秘书曹国刚接待了被害人家属,详细听了本案涉及公检法严重渎职、毁证事实,并再次批示到省公安厅纪检刘书记处,刘书记叫找陈书记,陈书记告知案件转给甘处长,我向甘处长递交了请求事项,甘处长给我看了省厅刑侦处孙耀武处长没给复查案件、只是将被害人姐姐要求依法调出的、被海伦公安局隐匿的被害人被抛尸的现场和被抢劫的出租车现场的录像带、尸体解剖录像带、由隐匿证据的海伦公安局技术科长张恒彦报假给省厅孙耀武处长的结果、再次报给厅纪检处。甘处长答应在五.一后给一一解答请求事项。
2005年5月10日,这一天是令被害人全家难忘的日子、是团伙抢劫杀人主犯张明被执行死刑的日子,早8点多在去刑场的路上我接甘处长的电话,告知我不叫去省厅、说有关领导不在,案子还没研究。2005年5月16日我到省厅找甘处长,甘告知案件已经转给绥化公安局了,我告知甘处长说:我的案件是上级领导批示的交办案件、不应转给绥化被控告单位,你这样做违背《信访条例》,甘处长说:那你就告我呗!我说:没人想告你、只是想知道案件的复查结果,你答应的,在五一后给按照请求事项一一解答的!甘说:你知道公安厅纪检是干啥的?告诉你是管干警违纪的,你告那些人把你的证据给毁了……那是违法了;我说:违法了就不给查处了?你们公安厅纪检查实有违法的事实就应该依法移送到检察院、咋违法倒还没人管了?后甘处长利用职权伙同绥化在省联席会上给我定为“无理访”!意图将案件沉冤到底。
2005年5月,省委巡视组督办12.3案件、交办给绥化公安局,后被绥化公安局信访报假到绥化市委。
2005年6月25日,省检察院控申处受理12.3案件的刑事申诉复查,办案超时限一年半,避重就轻只给认定批捕两名包庇罪,对被害人家属提供的有效证据不给认定使用,遗漏抢劫杀人同案犯吕长海、郑海洋参与抢劫杀害司机冯伟的主要犯罪事实。
2005年7月全国公安大接访,公安部工作组到绥化公安局接待上访人,12.3案被公安部交办到绥化公安局,后被报假。
2006年8月,12.3案由公安部督办到省公安厅刑警总队督办科,办案人曹华。后无果。
2006年12月28日省政法委杨焕宁书记批示给省检察院姜伟检察长,姜检批示给绥化检察院郭世明检察长,郭检又批示给公诉科赵沂河科长查办。(赵的弟弟在海伦检察院工作,赵沂河早就和海伦刑事检察长康有志有关系,下级检察院向上级院移送三大刑案件)领导批示需要复查的众多疑点都被人为操纵报假。详见绥化检察院12.3案副卷报假的事实。
2007年5月,省检察院公诉处张悠悠调查此案。期间我给张检察官送相关证据及海伦公检机关办案人对案件知情的录音,张检察官给我出收到条,后无果。
2007年5月中央政法委督办,由两个错案形成的单位海伦公安局和绥化公安局抽人成立专案组,只是将被两级公安隐匿4年之久的、现场提取的被害人生活记事帐纸上留有的两枚清晰完整的血指纹调出;拿到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去鉴定却将两罪犯的指纹送检比样给掉包?导致鉴定结果竟然是被执行死刑的张明的指纹!!伪造2007年假的物证勘验笔录,不给依法对罪犯等人做测谎。将案件报假。
2008年5月,中央政法委督办,将被省检院2006年认定有罪的包庇罪、主犯张明的姨夫、同案犯郑海洋的父亲、包庇罪杨学芬的丈夫郑会明抓捕归案。判刑三年。据说,郑会明让他哥哥给绥化公安局办案人送礼10万元 、所以在2006年检察院认定郑会明有罪近两年的时间公安局被给抓捕。
2009年9月,由中纪委、监察部、中央政法委联合督办此案,现已批示到绥化政法委,被害人家属再继续观望等待处理结果。希望绥化政法委能和党中央保持一致、不在对抗上级领导、从大局出发、勇于纠正错案,还事实真相、还法律尊严。
控告申诉人:冯亚琴
2009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