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新疆高昌的遗言文书
以遗嘱文书形式对财产作出处分,在西方社会是很早就形成了的社会传统。但在中国大陆,即使到了现在,仍很少有人采取此种方式;港澳地区富裕家族晚近时期才成为较通行的形式,这和港澳与西方社会一段时期里的特殊关系有关。至于古代中国的有关实际情况,大约地域上越靠近西方,以遗嘱方式处分私人财产,越容易为社会所接受。敦煌文献中就有好几份僧尼以遗嘱形式对自己的私人财物加以处分的文书(参见郝春文《唐后期五代宋初敦煌僧尼的社会生活》,84、370页,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下面介绍的一份遗言文书,出自《吐鲁番出土文书》[贰]。以下是该书编者的释文:
延寿四年丁亥岁,闰
时作夷(遗)言文书。石宕渠蒲桃(葡萄)壹园与夷(姨)母。东北放(坊)中城里舍
壹□
(区)与俗人女欢资作人致得与师□□……
婆受壹、合子壹,与女孙阿□□……
壹具,阿夷(姨)出官中依常(衣裳)壹具。□□……
阿夷(姨)得蒲桃(葡萄)壹园,生死尽自得用。□□……
师女,阿夷(姨)尽身命,得舍中柱(住)。若不舍中柱(住),不得赁舍与余(馀)人。舍要得壹
坚(间)。阿夷(姨)身不出,养生用具是阿夷(姨)勿(物)。若阿夷(姨)出趣余(馀)人去,养生用具尽
□□夷(遗)言文书同有贰本,壹本在夷(姨)母边,壹本在俗人女、师女贰人边。
作夷(遗)言文书□□……
民部
是汜显佑存在时守(手)四十日
券(卷)
临坐 祠主□□……
左亲侍左右员延伯
(唐长孺主编《吐鲁番出土文书》[贰]204、205页,图文对照本,北京:文物出版社,1994年)
(注:限于条件,本文对释文中的繁体字、异体字等作了简化处理)
对若干要点略作评析。
(1)从形式上看,这是比较典型的遗嘱文书。文书开头就写明是“遗言文书”,并且是在遗言人“身平生在时作”。还特意说明,相同文书共有两本,分别由谁保管。从该文书的相关处置方式看,这是具有社会效力的文书。
(2)遗言文书处分财产的承受人至少有“姨母”、“俗人女欢资”、“师女”。她们包括非亲属的其他人。
(3)遗言文书处分的财产有“葡萄壹园”、“舍”(即房屋)等。
(4)处分的具体财产,有的有限制条件,有的则没有限制条件。其中,给予姨母的葡萄园“生死尽自得用”。房舍则是有条件的。“尽身命,得舍中住。若不舍中住,不得赁舍与馀人”。
古代中国的大部分地区,对家庭财产的处分,社会通行的规则是家庭中的有权者(父亲或其他有权者)口头处分方式。财产的处分时机,则是和相关财产的实际分割一并完成的。以《红楼梦》描写的情节为例:贾府犯事被查抄后,眼见得再也无力如以往那样过大家庭生活了,遂由贾母当场一口定下——几个子女、孙子(包括其家庭),各分得几千两银子,各自过生活。与之相比,遗嘱形式处分财产,是以要素俱全的文书形式对财产的分割。而且,遗嘱所涉及的被处分财产,是在遗嘱形成之后,经过或长或短时期,通常在遗嘱人死亡后才执行的。
其次,中国传统上对家庭财产的口头形式的处分,财产承受人基本上是以家庭成员及亲属的血亲关系的亲疏差异决定先后顺序的。西方社会当财产所有人未来得及订立遗嘱而死亡时,以血亲关系的远近决定财产继承者的先后顺序,也是同样适用的原则。与之不同,遗嘱形式则扩大了处分财产的承受人的范围。例如,这就为把财产遗赠给非亲属关系的其他社会成员,提供了适当的社会形式。这一点,我们从上引高昌遗言文书中也可以看到。更重要的是,遗嘱形式开辟了把私人财产留存给社会公益性事业的途径。尽管古代中国也有一些佛教信徒把私人财产捐赠给寺庙,但在性质上,这只是佛教信徒对现世财产的运用,而不是个人对留存财产的处置。由此看来,现代形式的大规模慈善性捐赠,特别是其中以独立的公益性目的运作的巨额捐赠财产,尽管从形式上看,是发生于财产所有人的正常生存期间,实际在很大程度上,是对本来要由遗嘱形式加以处分的一部分私人财产的提前分割并以另一种方式来运用。
那末,遗嘱形式处分私人财产,以及当代社会的大规模慈善捐赠,其客观的社会基础在那里呢?很明白,私人财产的处分者,是这些财产的所有者或有权支配者。遗嘱形式对私人财产的处分,不过是这一原则的具体化而已。或者说,遗嘱形式对私人财产的处分,是财产运用的特殊类型。其次,这样的财产处分方式,也使血亲关系者意识到,自己并非是父辈财产的当然继承人。因此,遗嘱文书处分私人财产这种社会形式,也是促使社会成员自己努力创造财富的社会机制。目前的中国大陆,富有资产的个人以遗嘱形式处分私人财产,如果能逐步地成为较普遍采用的社会形式,同样具有积极的社会意义。至于以公益性目的运用的巨额捐赠资金、经常化的慈善捐赠,其社会意义不言自明。
回到上引高昌文书。该文书成于高昌延寿四年即公元627年。古高昌地区,东晋咸和2年(公元327年),前凉张骏置高昌郡,直到北凉承平18年(公元460年),柔然灭北凉,立阚伯周为高昌王,其地为高昌国,至唐贞观14年(公元640年),唐灭高昌,置西州。显然,高昌国期间该地区具有更大的独立性,而高昌遗言文书(公元627年)恰在此期间。可以推想,当时的高昌地区,处于经济、文化受西方影响较大时期。遗言文书出现于这一时期,是合情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