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金融公司任重道远


    

消费金融公司任重道远

   

   银监会近日颁布《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将北京、上海、天津和成都列为首批消费金融公司试点城市,此举正式拉开我国消费金融机构独立发展的序幕。在金融海啸的灾后重建阶段,中国试点消费金融公司的举措意义重大。

   首先,这表明中国迈向金融深化和金融创新的步伐,并不因肇始于美国的次贷危机的巨大破坏性而被吓阻。所谓消费金融,在美国主要就指20世纪中叶繁荣起来的向信用记录不够好的人提供贷款的次级贷款金融服务。早先这个行业的参与者多是银行以外的独立经营机构,靠向愿意接受其较高利率的人提供贷款来获利。银行等金融机构看此行利益颇丰,遂加入其中。一方面,通过复杂的证券化过程,次级贷款被分割重组,打包成标准化的产品出售,收到投资人追捧。另一方面,为了迎合投资人的需求,许多没有收入、没有资产、没有工作的三无人员的申请也被批准,其贷款被用于制造证券化投资工具。正是此类业务的泛滥和异化,让美国陷入严重的危机。

   中国面临的形势与美国迥异。相比于美国5000余家消费金融公司、400亿美元年收入的行业规模,中国投融资工具不是泛滥,而是太单一,金融市场不是规模太大,而是有欠发达。如果惊骇于美国危机的症状而在金融创新上止步不前,不啻因噎废食。当然,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可以全然无视美国的教训。比如,在美国大多数消费金融公司只要索取的年利率在18%以下,成立就不需要经营许可证。而在《试点办法》里,对消费金融公司成立资质的要求就严格得多。平衡金融创新与审慎监管的演进尺度,是我国应从次贷危机中汲取的保障金融行业稳健发展的重要教训。

   其次,消费金融公司的发展还与我国民信用建设息息相关。研究者常把我国个人信用体系建设落后所致的高违约风险视为发展消费金融的先决性障碍,这种观点忽视了消费金融的发展本身正是国民信用建设重要组成部分这一基本事实。如果一诺价值千金,那么其人多半会珍惜其信誉;如果信用不名一文,恐怕只有部分道德高尚之人才能坚持操守了吧。对违约的惩处、增加其事后成本,只能针对部分人群形成威慑。而要诚信在社会蔚然成风,更须普遍的“践约利益”有切实的制度性安排来保障。能惠及中低收入人群的无担保、无抵押的消费金融,正是为广大国民提供了关于诚信的基本价格和守信的践约利益,长期来看,消费金融公司的发展为我们建立和谐诚信的社会助力良多。

   尽管消费金融公司的发展对我国长期金融环境和宏观经济社会发育有利,但短期来看,笔者并不认为这一举措对拉动内需有明显效果。更甚,孤立的金融创新如果缺乏配套的制度等基础设施,很容易被非正式制度或陋习恶俗所劣化,带来严重的社会后果。

   配套设施之一是强大而富有创造力的产业部门。缺乏强大产业部门支撑的消费金融公司,容易要么成为银行温室荫庇之下永远长不大的芝兰,要么沦作暴力笼罩下怒放的罂粟。在美国,相当部分的消费金融公司起初是生产企业为扩大本企业产品销售而设,这些企业凭借强大的研发能力,发现或创造了新的市场需要,其消费金融公司帮助将这些需要转化为有消费者支付能力支撑的有效需求。对消费者整体而言,一方面他们通过消费金融公司的支持得以在即期享受所需的产品,同时支持了产业部门的发展,远期中他们可以通过向蓬勃发展的产业部门提供劳动力而获得要素报酬,以之偿还消费金融公司的贷款。这是一个消费者与生产者、金融部门和实体经济部门良性互动的发展机制。但是,如果没有关联的产业部门的介入,消费金融公司整体上难以保持相对于银行的独立地位,其功能可能被弱化。

   另一方面,如果简单蜕化为“高利息贷款”加“收账”的模式,也可能沦为暴力胁迫的高利贷,这是其行业特性使然。消费金融公司自身虽然是资本密集型行业,但其账款催收即便在美国也是不折不扣的劳动密集型行业。由于消费金融利率较高,且平均规模较小,违约之后的催收是大问题。美国是由专门的催收团队,在欠款到期日第二天起就尽快与债务拖欠者商定还款办法,同时不断用电话、邮件甚至上门访问的方式与债务拖欠者联系,即便如此,还是有可能无法收回,以致该行业流行的规律是“欠款要么马上被收回,要么成为永久的损失”。按照行业惯例,催债者的酬劳部分是基于由所催还的款项数量。这让催债者有激励在催债过程中采取较激烈的手段。鉴此,规范的催收模式和法规,是避免“催债部门”异化为高利贷、暴力催债组织等独立实体的另一项必备的配套设施。 

  

  发表于《现代商业银行》2009.09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