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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公司的资金管理,发挥公司资金的最大效能,保障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及基建、技改任务的资金需要,提高经济效益,同时配合ERP管理系统的有效运营,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是公司资金管理、借贷、调配、使用和结算的规范,公司所属核心层、紧密层企业及其它有资金收付业务的部门和单位,都必须遵照执行。
二、组织机构
第三条内部结算中心是负责公司内部资金管理、借贷和结算的职能部门,模拟商业结算银行开展业务,行政上隶属于公司财务部。
第四条根据高效、精简的原则,内部结算中心由公司财务部管理。
第五条内部结算中心的基本职能和任务是:
1、认真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金融政策,统筹管理、营运、监控公司的货币资金,加速资金周转,保证资金安全,实现资金的保值增值。
2、负责公司核心层、紧密层企业的资金筹集、调配,办理对外借款及还款业务。
3、计算、支付各单位存款利息和借款利息。
4、负责公司内部资金结算业务,为各开户单位及时、准确地办理结算业务,提供安全、可靠、方便的优质服务。
5、了解公司资金活动规律,结合公司的整体规划,对公司资金进行宏观调控,恰当地利用资金使用时间差,发挥资金的最佳使用效益。
6、负责办理集团内成员企业的内部结算业务,为集团及成员单位提供完整的资金运行资料;
7、负责办理集团内成员企业收、付款业务和各商业银行结算帐户的资金划拨;
8、按时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三、结算中心开户
第六条公司所属核心层、紧密层企业及其它有对外收付款业务的部门,必须在内部结算中心办理开户手续,开立结算中心账户,由内部结算中心统一到商业结算银行办理资金开户、存款、结算业务。
第七条公司所属核心层、紧密层企业及其它有对外收付款业务的部门一律不准在内部结算中心以外的任何结算中心或金融机构开立结算中心账户,办理存贷款及结算业务。目前,已在商业结算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开立的账户,一律冻结,由内部结算中心负责资金的划转和清理。
第八条各单位在内部结算中心开立账户,须办理开户手续和印鉴卡片,加盖开户单位的财务专用章和单位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印章。
第九条内部结算中心为各开户单位设立的结算中心账号,是为业务单位设立的结算账号。账号有两部分组成,表现形式如:XMKJ-01,前部分是西脉公司名称的简称,后部分是各开户单位在内部结算中心的开户序号。各开户单位的开户序号如下表所示。
内部结算中心开户单位序号表
开户单位名称序号开户单位名称序号
西脉总公司01西脉西藏矿业公司05-06
西脉公司兰州产业区02西脉公司矿冶分公司07-09
甘肃鑫脉黄金有限公司03
甘肃西脉黄金分公司04
第十条各单位在内部结算中心开立的账号,只限在本单位的经营业务范围内使用。各单位应严格遵守以下结算纪律:
(一)各单位在内部结算中心的预留印鉴不得随意更换,如遇人事变动,应及时到内部结算中心办理更换印鉴卡片手续;
(二)各单位填制的存、付款凭证,必须如实填写款项来源和用途,不得巧立名目,弄虚作假,套取外部支票或现金;
(三)各单位必须确保在内部结算中心开立的帐户有足够的资金保证支付,不签发远期或空头支票。
(四)各单位通过内部结算中心收付的各种款项,必须及时入帐(三日内),特殊情况滞后入账的,必须在进账单中说明原因。
(五)各开户单位要严格执行内部结算中心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超额部分一律交存内部结算中心;
(六)各单位一律不准坐支现金,违者按坐支现金数额予以考核;
(七)内部结算中心发出的贷款利息通知单及各种付款特种转帐传票,付款单位不得拒付,有争议的,可到内部结算中心查询。
四、资金借贷
第十一条 内部结算中心具有调配公司内部资金的职能,可向公司各申请借款单位发放结算中心贷款。内部结算中心的借贷资金来源由以下四部分组成:
(一)内部结算中心向各商业结算银行及其它金融机构的借款;
(二)内部结算中心从非金融机构拆借的资金;
(三)各开户单位的存款;
(四) 其他依法取得的资金.
第十二条 内部结算中心向各申请单位发放的贷款,一律实行有偿使用,按月计收贷款利息,贷款利息参照商业结算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和内部结算中心取得资金的实际成本合理确定,计算期间按照算头不算位的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各开户单位向内部结算中心借款,必须经过总公司财务部负责人批准,并办理借款手续。
第十四条 各单位从内部结算中心取得的贷款,必须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如期归还,逾期的贷款内部结算中心强行从贷款单位存款帐户上收回贷款本息.
五、资金结算
第十五条公司所属核心层、紧密层企业及其它有对外收付货币资金业务的部门,在内部结算中心开立帐户后,发生的一切资金收付款项必须通过内部结算中心办理结算。
第十六条各开户单位收到的现金和支票、汇票等票据,一律填写进帐单,由内部结算中心结算入帐。具体如下:
1、外部银行汇票。各单位收到外部银行汇入的货款,先由各单位会计(或出纳,下同)确认后填内部进帐单一式两份,连同银行汇票交结算中心进帐,结算中心进帐后一份留存,另一份返单位。如发生银行退票,则同样退回单位。
2、银行支票。收到外部银行支票的,会计填进帐单后连同支票交结算中心,等银行正式转进该笔款项时,结算中心方在进帐单上确认进帐。
3、电汇、信汇或网上汇入。这此款项汇入一般结算中心先收到,结算中心会及时提醒各单位来办理进帐手续或特转进帐。
4、现金收入。大额现金一般由各单位业务员存入结算中心指定帐户,凭存款单到结算中心办理进帐。
5、承兑收入。单位有承兑收入及时到结算中心办理贴现,票面金额扣贴现利息后余额划入单位存款户中。
第十七条内部结算。集团内部之间的货款由付款方开内部转帐支票给收款方,收款方执此支票到结算中心办理进帐,结算中心进帐后一联留存,另一联返收款方。采用内部结算中心支票结算,无金额起点限制。
第十八条各开户单位向公司以外的单位支付款项,超过500元的,一般采用转帐(含汇兑方式)结算方式。
第十九条内部结算中心向各开户单位支付的存款利息,按季划转;向借款单位收取的贷款利息,按月划转。结算中心保证各单位在存款余额内的及时支付。
六、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内部结算中心成立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财务部负责修订和解释。
山东大学版
为适应后勤集团社会化改革的需要,加强后勤集团内部各公司(中心)的资金管理与核算,充分发挥集团现有资金的最大效益,按照后勤集团机构调整改革的要求,在集团财务部设立资金结算中心。
一、资金结算中心在集团分管总经理的领导下工作, 属集团财务部下属单位,由集团财务部负责全面工作。
二、资金结算中心是集团为加强资金管理、引入银行机制而设立的经济机构,主要从事集团内部各公司(中心)的资金结算业务和内部资金管理工作。
三、资金结算中心自2002年1月1日起正式运行。集团内部各公司(中心)都必须在资金结算中心内部设立结算帐户,未经集团分管总经理批准,各单位一律不得在外另开帐户。各公司下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因业务需要,须独立开设银行帐户的,应写出书面报告,报请集团领导批准,并报集团财务部备案。原各单位已具有独立开户的单位,需要进行重新审查登记,需要保留的,也应经集团领导批准后保留使用。
四、资金结算中心内部实行独立核算,主要以银行存款利息支付经营服务过程所发生的各项支出和费用。不向各单位收取手续费、工本费等各项费用。年末利息结余全部上交集团。
五、资金结算中心为集团各公司(中心)提供结算服务,各单位必须有足够的资金保证支付,不得透支。当各单位的资金不足以支付结算款时,资金结算中心有权拒绝支付。
六、资金结算中心主要履行以下职能: 1、把全集团的资金(现金、银行存款等)集中起来,统一运作,减少资金占用和资金成本,发挥资金的最大效益。 2、集中收取集团各单位的部分收费、劳务收入和其他收入。统一办理各单位对外信贷等。 3、集团规定对内部各单位借款、划拨预算经费,调控和监督资金运行。 4、办理集团内部结算和对外结算业务,为各单位提供资金信息,核对资金帐簿。
七、资金结算中心的主要业务范围: 1、办理集团各单位校内外资金结算业务。 2、办理集团内部各单位的借款。 3、与国家各商业银行办理存、贷款业务。 4、提供各种金融信息咨询服务。 5、属于资金结算中心办理的其他业务。
八、资金结算中心的岗位设置: 资金结算中心暂定人员编制为3人,其中主任1人,暂由财务部副部长兼任,银行业务主管1人,现金业务主管1人。
九、资金结算中心的科目设置: 科目编号 科目名称 科目编号 科目名称 101 现金 251-05 教管中心存款 102 银行存款 251-06 交通中心存款 102-01 东区校内银行 251-07 通讯公司存款 102-02 西区校内银行 251-08 修建公司存款 102-03 南区校内银行 251-09 饮食公司存款 102-04 华夏银行 251-10 教育实业存款 102-05 开发区工行 301 实收资本 113 应收帐款 311 资本公积 151 固定资产 321 本年结余 155 累积折旧 322 结余分配 201 短期借款 501 经营服务收入 203 应付帐款 502 经营服务支出 241 长期借款 503 经营服务费用 251 各单位存款 541 营业外收入 251-00 后勤集团存款 542 营业外支出 251-01 一公司存款 251-02 二公司存款 251-03 三公司存款 251-04 校园中心存款
十、资金结算中心的结算程序:
1、集团各单位的银行结算业务,均由资金结算中心办理,并采用资金结算中心统一的结算凭证。各单位均以资金结算中心的结算凭证作为入帐依据,对外部银行的经济结算业务由资金结算中心统一对外办理。
2、资金结算中心的结算业务主要有转帐付款业务、转帐收款业务、内部转帐业务和现金业务。
(1)转帐付款业务主要有支票、汇兑和银行汇票。办理转帐付款业务时,应有付款单位签发《山东大学后勤集团转帐付款凭证》一式两联,第一联回单,用于付款单位作入帐依据。第二联支款凭证,作为资金结算中心办理支票、汇款书或银行汇票的凭证,并以次作为入帐依据。付款单位签发的《山东大学后勤集团转帐付款凭证》必须具备以下内容:①日期,②付款单位,③收款单位,④付款方式,⑤付款金额,⑥付款用途,⑦签发人、经办人、单位负责人签字,⑧付款单位印鉴。否则,资金结算中心有权拒绝办理。
(2)转帐收款业务主要有支票、汇款和银行汇票等。办理转帐收款业务时,应有收款单位填写《山东大学后勤集团进帐单》一式两联,连同收到的银行票据(支票、汇票等)一同交到资金结算中心,资金结算中心审核后,在第一联签章并退回收款单位作为入帐凭证。第二联留资金结算中心作为入帐依据。收款单位填写的《山东大学后勤集团进帐单》必须具备以下内容:①日期,②收款单位全称,③银行票据种类,④金额,⑤收款内容,⑥签发会计签字。
(3)内部转帐业务主要是指集团内部各单位之间的相互结算业务。办理内部结算业务时,应有付款单位签发《山东大学后勤集团内部转帐凭证》一式三联,第一联回单,用于付款单位作入帐依据。第二联和第三联由收款人拿到资金结算中心办理转帐,资金结算中心收到凭证后,在第二联上盖章确认,并退给收款人作为入帐依据,资金结算中心留第三联作为入帐凭证。《山东大学后勤集团内部转帐凭证》必须具备以下内容:①日期,②付款单位,③收款单位,④付款金额,⑤付款用途,⑥签发人、经办人、单位负责人签字,⑦付款单位印鉴。
(4)现金业务是指现金的收付款业务。现金收款,须填写《山东大学后勤集团进帐单》,现金付款,须填写《现金付款单》,随同现金同出同进,并分别单据联次作入帐依据。
3、资金结算中心只对集团内部各公司(中心)指定会计人员办理结算业务,其他外来人员一律不予办理。
4、集团内各公司(中心)会计人员要每月与资金结算中心进行对帐,对于出现的差错、未达等问题应及时通知资金结算中心,以便调整。
十一、本办法从2002年1月1日起试行,由财务部负责解释。